海东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海东日报
2022-09-22 16:28:51

今年以来,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旨在进一步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循化县骆驼泉醋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醋案

2022年1月10日,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循化县骆驼泉醋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醋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1.5万元。

循化县市场监管局就循化县骆驼泉醋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食醋监督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2021年5月15日共生产食醋100斤。接到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启动应急程序,采取不合格产品召回措施。循化县骆驼泉醋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循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互助县青稞酩馏老酒坊生产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址及标签虚假标注酩馏酒案

2022年1月29日,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互助县青稞酩馏老酒坊生产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址及标签虚假标注酩镏酒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95元;2.罚款2万元。

互助县市场监管局接青海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对投诉人投诉青稞老陈酒相关问题进行核查。经查,互助县青稞酩馏老酒坊生产的青稞老陈酒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址及标签标注虚假信息。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及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互助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民和县亚之鑫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1月24日,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民和县亚之鑫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36瓶;2.罚款1.24万元。

民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打假人员在民和县亚之鑫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剑南春白酒36瓶,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打假人员现场根据酒的检测窗、纹理标、物流码查询,经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判定该批“剑南春”为侵犯注册商标权的产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产品鉴定证明书,并对上述侵犯注册商标权的白酒进行了扣押。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民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海东鑫贸驾驶员陪驾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宣传考试合格率案

2022年3月17日,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东鑫贸驾驶员陪驾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宣传考试合格率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平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函后,对举报海东鑫贸驾驶员陪驾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有关内容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为发展业务,在“驾校一点通”App中编写、制作了宣传“海东鑫贸驾驶员陪驾有限公司”的网页画面,在公司微信公众号页面上发布有“大雪天气C5科目二考试合格率100%”等引人误解的宣传用语。海东鑫贸驾驶员陪驾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平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西宁市湟中区李家山宏伟煤炭经销部(马磊)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2年5月25日,海东市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西宁市湟中区李家山宏伟煤炭经销部(马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48元;3.罚款1.024万元。

互助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向互助县市场监管局举报称,西宁市湟中区李家山宏伟煤炭经销部(马磊)配送给互助县西山乡和平村8户贫困户的煤炭涉嫌短斤少两的问题。经查,当事人配送给互助县西山乡和平村8户贫困户的煤炭存在短斤少两,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互助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海东隆济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2年6月24日,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东隆济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7盒;2.罚款3.5万元。

平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海东隆济医院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医院检验科药品冷藏柜内发现了过期的肌酸激酶检测试剂盒、肿瘤相关抗原CA125校准品等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417.5元。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平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平安区亨玖口腔门诊有限公司经营医疗耗材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2022年2月28日,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平安区亨玖口腔门诊有限公司经营医疗耗材未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1.04万元;3.罚款2.09万元。

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平安区亨玖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所经营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部分商品(牙刷、牙膏)未进行明码标价,秦瓷、钴铬钢托大、德国无铍无镊烤瓷医疗耗材价格未执行青发改价格〔2015〕359号文件要求。当事人经营医疗耗材未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化隆县白云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哄抬价格案

2022年6月28日,化隆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化隆县白云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50元2.罚款5000元。

2022年6月6日,化隆县市场监管局在中高考期间对考点周边各类酒店及宾馆价格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化隆县白云商务宾馆在高考期间哄抬宾馆住宿价格。经查,当事人共有29间房屋用于经营,宾馆价格在6月6日前都依照宾馆价目表的价格进行登记,6月6日宾馆价格进行了调整抬高。当事人哄抬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化隆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青海正丰锂离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3月14日,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青海正丰锂离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罚款12万元。

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冶炼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用的1台起重机、4辆叉车、5台压力容器未经检验,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海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青海福海碳化硅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案

2022年2月23日,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青海福海碳化硅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2万元。

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海福海碳化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用的2台起重机械涉嫌未经检验。经查,当事人购进2台起重机械,安装并投入使用后一直未申请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海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胡生敏 胡文君)

 

(责任编辑: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