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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穿什么

来源: 民生网2018-09-03 15:05:00 人民 陪审员

摘要:笔者在解读法律的基础上,以司法文化的视角,给出如下思考答案。

2018年4月27日,《人民陪审员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该法第一次以“法”的名义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被很多人称“具有里程碑意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本土司法资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陪审”理念开始萌芽,经由1950年的《中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暂行大纲(草案)》和1954年《宪法》,该制度在立法层面得以确立。不过, 改革开放伊始,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日益凸显,对人民陪审制度这一中国根据地司法文化传统影响较大,主要表现是:1982年《宪法》中不再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1991年正式施行的《民事诉讼法》(1982年开始试行)、1996年第一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虽然都有关于人民陪审员制的条款,但基本上处于“可选择适用”地位,制度刚性逐步下降。转折出现在2004年,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完善”两字释放出“制度转型”的明确信号。14年之后,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基本性法律的规范形式上升为国家法律制度。

新法实施4月有余,新华网曾发文称“新规接地气 履职更积极”。当然,在制度的运行中,也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一个有趣的问题,就是陪审员在陪审中穿什么?其实在2004年《决定》出台后,有些地方法院就试着对陪审员着装问题进行规范,如根据《新京报》报道,2005年3月,北京东城区法院53名陪审员着统一服装,集体宣誓成为人民陪审员。截至2018年8月底,笔者在百度搜索“陪审员 制服”等关键词,发现除北京外,山东、广西、广东,甚至新疆等地都有关于法院统一为人民陪审员统一配发服装的报道,有些样式甚至和法官法袍样式很接近。有上述举措的中级法院或基层法院,有相当部分是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确定的试点法院。那么,部分法院的试点经验是否值得推广?这个问题又延伸出更为深层次问题:首先,在全国范围内,人民陪审员是否应该由某个机构配发统一服装?其次,陪审员穿制服还是正装?归根到底,人民陪审员是否应该有特殊的、统一的标识或者符号?

笔者在解读法律的基础上,以司法文化的视角,给出如下思考答案。

无需全国范围内统一配发

首先,从合法律性角度进行分析,法律没有规定全国的人民陪审员要统一着装。《人民陪审员法》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审判活动中实施的法律渊源,这意味着: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参与所有与审判行为有关的活动,都应当依照该法行事;另一方面,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在适用和解释该法时,都应秉承法律教义学所倡导的法律内在视角。这种视角的一般性原则是:在公法领域,法无明文授权即为禁止;在私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为有权。具有公法性质的《人民陪审员法》没有关于人民陪审员服装问题的明确规定,除非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授权,最高法院不宜对人民陪审员的着装进行统一规定,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应该是基于同样的理由,2018年8月22日,司法部、最高法院、公安部共同印发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中也没有关于陪审员着装的规定。

其次,从人民陪审的制度理性分析,不宜规定全国的人民陪审员统一着装。《人民陪审员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制定本法。” 这说明,人民陪审员制度通过扩大司法领域的人民民主,是为了强化庭审中心地位、推动庭审实质化功能,最终价值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7人“大合议庭”和3人“小合议庭”的区分,正是为实现上述制度功能,精心设计的不同陪审模式。7人组成的“大合议庭”中, 4名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问题的审理和表决,不参与法律适用问题的表决;3人组成的“小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则与法官享有完全一致的审判权力,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行使表决权。7人合议庭中,陪审员代表的民意是法官适用法律时的重要参照;3人合议庭中,陪审员代表的民意与法官的专业判断权同权。而民意在道德上的优越性,恰好需要多样化来体现,即陪审员越多元化,越能代表民意。正如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所强调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当注意吸收普通群众,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职业、年龄、民族、性别的人员,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因此,在全国不同的省之间,多样化的人民陪审员显然不需要披上全国统一制式的服装。

第三,国外无论是美国的大陪审团,还是欧洲的参审制,陪审员都不需要统一着装。中国当代的人民司法,脱胎于革命根据地时期的“田坝、民院设‘公堂’,披星戴月办案归”的办案形式,这意味着人民司法的传统中,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一样,都不需要特殊的“司法外衣”。中国当代传统司法没有,现代西方司法文化中也没有,陪审员的全国统一着装显然也无必要性。

不宜穿“法袍”,可以穿制服

中国法官穿法袍,不过是近些年司法改革中,为突出法官职业的权威、尊荣,彰显司法的中立、公正、威严,借鉴西方司法文化的成果之一,并逐步获得了法院组织内外的认可。在庭审过程中,穿着并不舒服的法袍的法官代表国家审判权力,言行举止与服装共同型构了庄严、权威的司法空间,法袍所具有的宗教仪式感、疏离感等特点,可以增强法官的使命感和人们对司法活动的认同感。学者吴志伟对中外的法袍发展历史研究后得出结论:“追本溯源,现在看起来略显怪异的法官服饰不是法官们刻意追求与众不同、故弄玄虚,而是‘遵循先例’的必然结果,它实际上是对古代教袍的传承。法官或依法办案,或遵循先例裁断,他们需要恪守成规,与日新月异的外界保持适度而必要的距离。某种意义上看,审判的运作机制讲求的就是在理性基础上的‘因循’。此外,法律如同宗教一样,具有某种刻板的、循规蹈矩的特征,这也同样体现在法官服饰上。因此,可以认为经久传承的法袍已超越了时代,经过历史的积淀承载着丰富的法文化内涵。”(吴志伟:法袍演进中的文化内涵,《人民法院报》2012年3月30日第8版)

上述理由并不适合于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并非代表国家权力的、需将个体面貌掩盖在袍服之下的审判者,相反,他们是“以人民的名义”,代表着每一个鲜活的个体参与到审判活动中,其所具有的不同的“法感觉”、“法感情”、“道德感”,以民主并且集中的方式呈现后,可以保证法院的专业审判活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陪审员经过选任程序,从普通群众被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就成为了专业化、职业化法官与普通群众的联结和媒介。在具体案件的联接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又有不同的“角色扮演”。人民陪审员并非法律职业者,也不是专业人士,不应该穿着有特殊司法文化意义的法袍。

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陪审员就可以在法庭中随意穿衣,各显其爱好。《人民陪审员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在庭审的空间中,每一个人都要尊重他人,要有基本的礼仪行为。具体到服装上,普通听审者尚不能过分随意,更何况与法官同坐在审判席上的人民陪审员?笔者建议由中级人民法院,会同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确定制服样式,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上报财政拨款制作,在本辖区内的中、基层人民法院供人民陪审员穿着。

首先,限定在中、基层人民法院,是因为试点实践表明,大量适用人民陪审制度的法院就是中、基层人民法院。而且,从2004年《决定》出台后,很多中、基层法院都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穿制服的办法,尽管被有些论者批评为“五花八门”,但对穿着者而言,更多是积极的反馈。根据对北京东城区法院统一陪审员服装的报道中,我们可以听到如下的人民陪审员心声:“我挺羡慕法官、律师他们的统一着装,在法庭上特庄严。可我自己只能穿得稍微正式一点,与他们在一起,感觉不是很和谐。穿上东城法院配发的陪审员制服,我很高兴,更加觉得自己的职责重大神圣。”这说明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尤其是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对制服的认可度非常高。一个中级法院,往往下辖几个基层法院,统一起来难度并不是很大。

其次,让陪审员穿制服,符合中国传统文化基因。在传统中国着装中,主要分常服、官服、礼服。常服就是日常穿着;礼服是严肃的、重大、需要强列仪式感场合的穿着;官服演化到今天,变成了职业化的制服,弱化了“官”色彩,突出了制度权力。正如学者张建伟分析,制服是制度的外衣,一方面对穿着者形成制约,另一方面对他人形成制约便于穿制服者约束他人。恰是因为传统文化心理的影响,很多陪审员希望法院为自己配发统一的制服,相关报道比比皆是。作为比照,西方陪审员心理则完全不同,他们没有“官本位”的文化传统,对自由和个性的追从,恰好与制服抹杀个性的特质完全相左。

第三,陪审员穿制服,对审判空间的和谐与对称意义重大。如果把法院开庭审判的空间看作一个剧场,粉墨登场的人的穿着就很值得探究。根据现有的不同规定,法官开庭审案穿法袍,日常工作穿制服;检察官工作场合都穿制服,开庭不穿法袍;律师工作场合穿正装,开庭则依据2002年10月司法部批准全国律协制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和《律师协会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必须穿律师袍(尽管现实中很多律师开庭并不穿律师袍,有些法院对此有明确要求,有些则不作要求)。于是,我们就看到,法院开庭审判(以重大刑事案件为例),法官居中裁判,代表国家审判权,穿法袍以凸显公正无私的形象和合法律性面孔,检察官尽管也代表国家公诉权,但其在庭审现场,凸显的是一方当事人的角色,因此通过穿制服拉近与另外一方当事人的距离;律师尽管代表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但更代表法律,他们穿律师袍,与法官法袍相呼应。在此场景中加入陪审员,其代表的是不在场的人民群众,一方面通过穿制服与检察官形成呼应,意味着其分享国家审判权力,另一方面则与穿制服的检察官一样,拉近同当事人的距离。这样的法庭审理构图,就是一个平衡的司法场。

人民陪审员服饰归根结底是文化性的

上述对人民陪审员穿什么的思考,并非定论。至于还有人讨论的人民陪审员要不要戴徽章,也没有标准答案。正如现在对法袍、律师袍、检察官制服的讨论也没有定论一样。究其原因,服饰不过是文化的一种表达方式,司法空间内的各种主体,穿着打扮不过是传统司法文化的沿袭与当下司法文化的生产并行的结果。当我们关注这个问题时候,我们更应该关注的应该是当代中国特色司法文化的符号表达因素如何创造、分配、传授以及保存,因为这些东西反过来体现、改变并具体表达了中国当代司法的规范、价值和信仰。

具体到人民陪审员,笔者在文章开始就将其定性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本土司法资源。因此,无论是历史传承,还是现代转型,人民陪审员作为一个集体,有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范之内,通过创造性的活动,在他们选择的活动领域中创造自己的标准,进行自我的文化生产。不过这种选择,却需要在整个社会的运转层次上被构造。 

(吕芳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高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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