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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因醉驾电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两男子被刑拘

来源:民生网2018-10-29 11:29:18

电动车是人们出行的一种较为普遍的交通工具,消耗少、售价低、续航尚可,因此为很多人所喜爱。在“醉驾入刑”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及交警部门的严查严管下,汽车的酒驾行为已经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是电动车却逐渐成为了酒驾乱象的源头。目前市面上的大部分电动自行车都属于超标车,速度快、车身重,而且质量参差不齐,安全风险非常大,从某种程度上说,酒驾电动车比酒驾汽车的伤害力度更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近日,两名宜阳籍男子在渑池醉驾电动车而被警方刑拘。这也是渑池交警大队办理的首起因醉驾电动车的刑事案件。

10月15日晚,渑池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在县城澧泉路中段,一名男子疑似醉酒倒在地上,回不成家。副所长关玉红即刻带领民警前往事发地点。发现一名男子倒在地上,身边倒着一辆电动车,地上还有许多呕吐物,似是饮酒驾车,遂电话联系交警大队。交警大队五中队指导员王关伍带领民警来到现场。这时,现场来了另一名男子,称是倒地男子的朋友,对着交警手舞足蹈,胡言乱语,身旁也停放一辆电动车,也疑似喝了酒。

民警通过调查询问及查看周边监控,终于了解到,当晚,在渑池某建材市场打工的宜阳籍男子席某、孙某和两名朋友在澧泉路一饭店吃饭喝酒,四人共喝了两瓶白酒,8时20分许,席某喝好后出来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回租住地,谁知,刚骑行30余米,酒劲发作,连人带车栽倒在地。有群众报了警,派出所民警及交警先后到达,这时,孙某骑车赶到,对着民警胡言乱语发酒疯。交警遂将两辆电动车查扣,并将二人带至县医院抽血化验。

电动车是否机动车?酒后驾驶电动车该如何处理?案件非同一般,必须慎之又慎。指导员王关伍向中队长侯锐锋、大队负责人王伟辰汇报。大队领导高度重视,针对电动车是否机动车问题,与市交警支队法制部门、渑池县检察院等部门反复沟通,最后决定交由省权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10月25日,河南省至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下达评估鉴定书,涉案的两辆电动车无论车速、车重及电动输出功率等各项指标,均超国家核定标准,确定两辆电动车系轻型摩托,属机动车范畴。同日,席某、孙某的酒精检测报告出来,席某的体内酒精含量达263.3mg/100ml,孙某的体内酒精含量达236.3mg/100ml,均系醉驾机动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经查,席某曾因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无牌面包车两次被拘留过,孙某曾因两次无证驾驶被拘留过,但仍不思悔过,此次再次因醉驾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10月26日双双被依法刑拘。

驾驶的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众所周知,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数以亿计,群众基数相当庞大。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电动车车主交通观念的严重滞后,闯红灯、逆行、超速行驶、醉酒驾驶等违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比如席某与徐孙某的处罚,可能会有网友发出疑问,醉酒驾驶电动车也算危险驾驶罪,也要入刑?

当然要入刑。不少车主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将醉驾超标车的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处罚,过于严苛。不过,交警认为,“前提是看驾驶的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根据1999年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大于40公斤、最高车速大于20公里/小时的电动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而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因此,醉驾此类电动车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得醉酒驾驶非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者处以50元罚款。而且,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由于市面上大部分电动自行车属于超标车,不仅速度快,车身重,而且部分厂家为了追求利润而粗制滥造,对车主的致伤风险就大大增加,不少人甚至因此失去生命。

其实,醉驾电动车比醉驾汽车的伤害力度更大。一旦发生事故,驾驶汽车还有车厢保护驾驶员,电动车没有任何保护,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而在血淋淋的事实面前,仍有不少车主一而再,再而三的以身犯险。在此交警提醒:为了生命安全,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段华峰)

(责任编辑:罗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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