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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流动人口获得城市公共服务

来源:民生周刊2018-12-11 11:24:23

在城市获得与市民均等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是流动人口在城市实现经济立足之后能够融入城市社会的重要保障,也是获得城市社会接纳的重要标志。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并将其提升到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14条基本方略之一的高度,要求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深入开展脱贫攻坚,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流动人口一头联系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一头联系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是联系城乡和区域的桥梁纽带。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于应对并解决快速城镇化过程中人口流动迁移带来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问题、促进城市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为流动人口及其家庭提供均等化的公共资源和社会福利,有助于改善流动人口生存状况,有效筑牢流动人口发展的基本条件,不断提升流动人口自身发展能力,从而快速融入城市生活,实现更加全面、更高层次的发展。

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制度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突出的短板主要在民生领域,对于流动人口这一群体的民生保障问题,习近平总书记给予了特别关注,他在作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说明时指出,7.5亿城镇常住人口中包括2.5亿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外来常住人口,他们在城镇还不能平等享受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带来一些复杂的经济社会问题。他强调,对2亿多在城镇务工的农民工,要让他们逐步公平享受当地基本公共服务。

从外国人口发展与社会建设的进程看,既有成功经验,也不乏失败的教训。有的国家走出了有自身特色的社会治理改革道路,有的则因忽视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陷入危机。比如,拉美一些国家虽然曾出现过一段发展较快时期,但由于社会建设与管理严重滞后,没有及时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体系,导致严重经济低迷与社会动荡。

国际经验表明,城镇化率处于30%~70%阶段时是城镇化快速发展期,也是加强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最佳时期,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政府应主导普遍提供社会保障、卫生保健、适当住房和就业机会等基本公共服务。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人均GDP从1978年的226.3美元增加到2017年的8836美元,城镇化率从17.9%升到58.25%,我国已经进入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和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关键时期,也正是构建和完善我国社会治理架构和公共服务制度的最佳时期。

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三五”规划》的重点任务和要求,进一步完善人口登记、家庭福利、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人口管理法律法规,以实施居住证制度为抓手,针对社区、地区等区域差异和流动人口个人、家庭需求,制定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相关政策,加快建立健全“政策统筹、财政保障、信息共享、科学评估”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制度。

健全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城镇建设中出现了不少让老百姓诟病的问题,一些城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不配套,给市民带来极大不便。

目前,我国大中城市基础设施普遍滞后于生活、工业和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公共服务不配套,供给能力不足,使得城市住房、供水、供电、交通、环境、饮食服务以及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处于超负荷运转,给市民衣食住行带来诸多不便。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城市流动人口及其家庭对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精神文化、社会保障等需求不断增长,而政府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和保障能力还很有限,流动人口服务渠道比较窄,服务资源比较单一,服务能力和水平起点比较低,加上医疗、教育、社保等的转移接续政策滞后,流动人口在城市难以享受到与城市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这不仅削弱了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社会的现实基础,也加剧了流动人口与城市市民之间的矛盾。

健全的城市公共服务和网络体系是实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农民工初到城市打工,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举目无亲的“孤独之群”,特别是由于历史上形成的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以往政府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对象,总是以户籍人口为依据的,外来务工人员常常被拒之门外。

他强调要扩大政府的公共服务,使“孤者有其养”。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于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把实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衡量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是否取得成效的基本着力点和核心内容,打破以户籍为界限的公共服务体制性障碍,加快构建政府主导、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可持续并覆盖全体流动人口的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流入地城市政府要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逐步推进公共服务与户籍制度相剥离,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

城市在编制当地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流动人口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保障基本、循序渐进的原则,将流动人口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制定和完善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相关公共政策,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口全覆盖。

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子女义务教育、就业培训、住房、卫生健康、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将流动人口作为服务对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针对流动人口特点,突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流动人口提供方便、可及、优质的基本公共服务,增强流动人口的获得感。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副主任   徐水源

(责任编辑:罗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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