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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一审宣判

判令相关被告对同一地块承担共同修复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2019-11-14 15:42:42

11月4日下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特大跨省非法倾倒有毒污泥案(本报10月9日案件版曾以《九江中院受理江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1.48万吨污泥倾倒在码头桥梁周边》为题进行报道)进行一审宣判。

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鹏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新公司)、李德、张永良等九被告,被判令对其非法跨省倾倒有毒污泥所造成的九江3处地块生态资源损失,共同承担生态修复义务,如未履行修复义务则分别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并在省级或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此案由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其中九江中院院长鄢清员担任审判长,并宣读一审判决书。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熊少健代表支持起诉机关出庭,九江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匡建军,市生态环境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刘奇代表原告出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德于2017年6月22日在九江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正鹏公司,该公司实际负责人为李德。2017年8月至2018年初,被告李德、黄永、舒正峰、陈世水、马祖兴等人,将从塘栖公司以及被告张永良从连新公司转运的污泥运至九江事发地直接倾倒。

本案各被告共非法倾倒污泥14800 吨。九江市环境保护局委托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对案涉污泥环境报害情况及环境修复费用进行鉴定评估认定,非法倾倒污泥造成了土壤、水环境、空气的损害,同时明确本案被污染土地修复工程总费用为1446.288万元。

经前期原告与塘栖公司开展磋商,2019年9月5日,双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协议约定塘栖公司赔偿487.2387万元,塘栖公司已按协议全部履行。原告与塘栖公司向法院申请对磋商协议司法确认,法院已依法裁定对该磋商协议作出确认。

根据双方的起诉与答辩,争议焦点为各被告是否应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损害责任,以及具体的责任形式和责任大小。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九被告以分工合作的方式非法转运、倾倒污泥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因被告倾倒的每一地块污泥已混同,同一地块的污泥无法分开进行修复,依据共同环境侵权责任原则,应由相关被告承担同一地块的共同修复责任。

一审判决中,法院判令被告正鹏公司、李德、黄永、舒正峰、陈世水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对开发区沙阎路附近山坳地块(3号地块)污泥共同承担生态修复义务,如未履行该修复义务,则上述各被告应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用280.3396万元(被告舒正峰已自愿缴纳10万元生态修复金至法院账户);

被告正鹏公司、连新公司、张永良、李德、黄永、舒正峰、夏吉萍、陈世水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对开发区沙阎路伍丰村郑家湾地块(4号地块)污泥共同承担生态修复义务,如未履行该修复义务,则上述各被告应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用201.8515万元(被告连新公司已自愿缴纳100万元生态修复金至法院账户);

被告张永良、夏吉萍、李德、马祖兴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对永修县九颂山河珑园周边地块(5号地块)污泥共同承担生态修复义务,如未履行该修复义务,则上述各被告应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用448.91808万元;

各被告应共同支付环评报告编制费20万元,风险评估方案10万元及律师代理费4万元;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省级或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据了解,这是江西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出台后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第一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是不同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类新诉讼类型。此类案件的起诉主体是省级、地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若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必须经过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侵害人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这一前置程序。

 

(责任编辑: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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