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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动向:民间借贷保护利率上限或下调

来源:民生周刊2020-08-04 11:29:03

(原标题:《民间借贷保护利率上限或降》)

7月22日,最高法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第13条,“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中提出,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思懿在接受《民生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市场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起到重要作用,但过高的借贷利率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结合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或可为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贵等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她预测,《意见》出台后,不排除相关规定会在民法典施行前颁布实施的可能性。

“两线三区”

作为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民间借贷市场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然而,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红线,近些年一直备受争议。

目前,我国司法领域对其界定的红线现行标准是“两线三区”。

贾思懿介绍,根据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年利率24%以下的依法受到司法保护,被称为司法保护区;年利率超过36%的不受司法保护,被称为无效区;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被称为自然债务区,若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不反对,但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对于不少小微企业而言,民间借贷让它们又爱又恨。有观点认为,民间借贷主要参与主体中,中小微企业的利润率远不及出借人24%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辛苦一年,都为房东和放贷人打工了。”

“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民间借贷是最便捷的借款平台。”涉足影视教育培训行业近两年的林森向《民生周刊》记者直言,“比起小微企业的盈利能力,24%的司法保护上限,借贷平台仍过于暴利。”

通过代理的相关司法案件,贾思懿发现,在民间借贷实践中,民间借贷出借人往往踩着24%的红线,甚至以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形式变相突破36%的红线。

过高的借贷利率抬高了企业融资成本,在利润率低于贷款利率的情况下,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甚至会有金融风险。面对高企的债务,企业资金链一旦断裂,容易出现违约,导致民间借贷纠纷频繁发生。

有数据显示,以民间借贷发展较快的浙江为例,2006年至2018年,浙江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从3万多件增加至20多万件。

上限下调“风雷在即”

可以说,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重新界定高利贷,有其现实需要。近年来,不断有市场主体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就建议,将民间借贷保护利率上限降低至年利率12%~15%。

不过,就目前来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通过何种方式降低、降低多少,并没有明确说法。

“风雷在即,但不知道雨点大小。”在贾思懿看来,保护上限下调毋庸置疑,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限设置过低,可能导致民间借贷公司的风险大于收益,进而降低出借人的积极性,最终让中小微企业融资更难,还可能导致民间借贷通过更加隐蔽的方式变相抬高利率。   

对此,贾思懿建议,一方面,需要有关部门在降低上限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另一方面,需要在降低上限的同时,加大对变相提高融资成本行为的打击力度。

“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动,标志着浮动利率已代替固定利率,但24%、36%这样的标准,仍是固定利率时代的产物,滞后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节奏。”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民间借贷利率参照商业银行贷款基础利率的报价,是贷款利率市场化、法治化精神的一种体现,也是一种必然的选择,按照商业银行贷款基础利率设定最高合法利率,有利于民间借贷利率随行就市。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虽然不少观点认为,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

但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在当前疫情冲击经济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承压,不良率承受较大考验,根据此前银保监会发布的信息,未来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可能还会暴露。降低合法利率,或将为金融机构的催收诉讼带来更大压力,甚至加剧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

因此,行业专家嵇少峰认为,从法律与监管层面来讲,对利率做一定的上限规制符合文明社会的需要。但在利率市场化的环境下,对于利率的规定要视具体产品而定。对于缺少足够的信用支撑,但特别应急的借贷需求而言,信贷机构的风险成本、投放效率成本极高,借款方承担较高的瞬时成本,这符合市场规律。

“若高利率是借贷双方在完全公平、你情我愿的情况下达成的约定,而且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贷款人仍通过合法手段予以催收,则这种商业行为完全符合利率市场化的规律,可以充分实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增加借款人选择空间的作用。”嵇少峰说。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要看从哪个角度思考问题。”贾思懿表示,本次《意见》引发热议,说明民间借贷司法保护的上限问题涉及面很广,相关部门引起重视是进步的体现,“现在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但水落石出的一天不会远了。”

□ 《民生周刊》记者   郭鹏

(责任编辑:罗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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