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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下的个人隐私战何时休?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抖音、微信读书侵权

来源:人民名品2020-08-05 17:51:14

随着数字化发展,互联网产品和服务越来越无视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越火爆流行的产品和服务也可能正在暗地里更加恶劣地侵犯着个人信息和隐私。

近日,抖音和微信读书因侵犯个人信息问题便遭到了法院的严肃裁决。

抖音、微信读书侵犯用户个人信息

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抖音APP4.3.1版(以下简称:抖音App)、微信读书3.3.0版(以下简称:微信读书)均有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情形,但未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案件回顾

抖音App:未经授权获取用户信息 一审被判构成侵权

原告凌某某在手机通讯录除本人外没有其他联系人的情况下,使用该手机号码注册登录抖音APP后,被推荐大量“可能认识的人”,凌某某认为抖音APP非法获取其个人信息,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将抖音APP的运营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抖音App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对凌某某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构成侵权。微播视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删除2019年2月9日前收集并存储的凌某某姓名和涉案手机号码的个人信息;微播视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删除未经凌某某同意通过抖音软件收集并存储的其地理位置信息;微播视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凌某某道歉;微播视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凌某某经济损失1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4231元;驳回凌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凌某某的姓名、手机号码、社交关系、地理位置属于个人信息,被告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并存储凌某某的上述个人信息,构成侵权。但是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凌某某的上述信息不具有私密性,同时,微播视界公司推荐有限的“可能认识的人”,不构成对凌某某生活安宁的侵扰,不存在侵害凌某某隐私权的行为。

微信读书:未经授权获取用户信息 一审被判构成侵权

黄某认为微信读书在未经其有效同意的情况下获取其微信好友关系、为其自动关注微信好友、向共同使用微信读书的微信好友默认开放其读书信息,侵害了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黄某于2019年将微信读书软件、微信软件的开发者、运营者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诉至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微信读书中,微信好友之间的读书信息默认开放,微信读书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原因有三:一是微信读书、微信为两个独立应用,不能当然进行好友关系的迁移;二是读书信息可能构成对用户的“人格画像”,互联网时代,用户应享有自主建立或拒绝建立信息化“人设”的自由;三是微信读书产品设计侵害用户隐私风险较高,应就信息处理方式向用户显著告知并征得同意。

但是,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原告阅读的两本涉案书籍不具有“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故对原告主张腾讯公司侵害其隐私权,不予支持。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腾讯计算机公司停止“微信读书”软件收集、使用原告微信好友列表信息的行为,并删除“微信读书”软件中留存的原告的微信好友列表信息;解除原告在“微信读书”中对其微信好友的关注;解除原告微信好友在“微信读书”中对原告的关注;停止将原告使用“微信读书”软件生成的信息(包括读书时长、书架、正在阅读的读物)向原告的微信好友展示的行为;腾讯深圳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公证费66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两起案件当事人均未当庭明确表示是否上诉。值得注意的是,两案也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体现民法典保护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典型案件。

不同回应:腾讯赔钱,抖音上诉

案件宣判后,微信读书和抖音却对裁决结果表示出了截然不同的回应。

微信读书表示,微信读书尊重法院判决。“保障用户信息安全是微信读书一直坚守的首要原则。2019年5月底,我们收到该案诉讼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核实,确认相关功能已在之前进行了迭代优化,优化后的版本更加尊重用户的选择权并对相关社交功能进行了强提示。未来,微信读书将继续努力优化产品,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阅读体验。”

字节跳动表示,抖音上的用户通讯录信息是由用户授权上传的,抖音一直遵循相关监管机构对于网络运营者留存数据时间的要求。如果用户希望删除相关通讯录信息,可以随时联系我们进行处理。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抖音会提起上诉。

整改App“越权”刻不容缓

在互联网时代下,应用软件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与抖音和微信读书类似的行为也已日渐常态化。同时,相关部门也在加强App的监督和治理工作。

7月2日,工信部公布了2020年第二批侵害用户权益的App名单,被点名的15个App中,有13个涉及个人信息过度收集。同时,工信部要求被点名的App在7月14日前完成整改落实工作,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7月22日,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启动2020年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治理工作,对App后台自启动、关联启动、私自调用权限上传个人信息,录音、拍照等敏感权限滥用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和深度检测。

7月29日,工信部召开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会议,指出将重点整治包括App、SDK(软件工具开发包)在内的服务提供者存在的“越界”行为。

《民法典》捍卫个人信息与隐私

数据是互联网时代下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最基础、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因此,挖掘具有重要价值的个人信息便成为众多App所有者和开发者为获取利益的重要手段,同时也对此乐此不疲地铤而走险。另一方面,让这些App所有者和开发者肆无忌惮地侵权,也与法律约束的缺失有关。

然而,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任何有关个人信息和隐私数据的侵犯行为也将得到有效保护。此前,《民法通则》(1987年开始施行,将于2021年起失效)及其他民事单行法并无个人信息的概念。2017年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虽将“隐私权”纳入自然人的人格权范畴,但也未作进一步规定。

因此,《民法典》对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详细规定,具有开创意义和重要价值,是真正的“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其《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编第六章(第一千零三十二至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在强化对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同时,也对数据权属及与数据相关行为作出规定,呼应了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要求,将为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规范和引领作用。

总体而言,《民法典》在法律层面上承认、允许了企业开发个人数据以实现经济价值的意义,但相关企业须加强自律,依法依规尊重用户权利,妥善处理用户个人信息,不能拿着“必要性”侵害用户权利。

随着5G时代的到来,数字化生活和经济模式也正在成为不可扭转的趋势。蕴藏在海量数据下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也将承载更加具有可财产化的经济价值,并被重点关注。无论是App所有者和开发者,还是其他运营主体,欲实现个人数据赋能,必须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以“最少够用”的原则进行数据价值开发。

同时,《民法典》也将在个人数据价值发展的趋势下,立足于当下数字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法治框架下监督并惩治对个人信息作为数据开发的任何不法行为。

(来源:“人民名品”微信公众号,主编:马海涛,责任编辑:唐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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