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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出台

来源:人民传播平台2020-11-12 15:53:08

近日,四川省多部门制定印发了《四川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单位指定认养一级古树或名木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5000元;指定认养二级古树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3000元;指定认养三级古树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1000元。单位非指定认养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500元。

个人指定认养一级古树或名木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3000元;指定认养二级古树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1500元;指定认养三级古树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500元。个人非指定认养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200元。

《办法》规定,认养方不得借认养古树名木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养对象保护范围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等,不得干涉被认养方的正常管护措施。但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或其办公室可为认养方颁发认养证书,根据认养方意愿对所认养的古树名木悬挂认养标识牌。认养标识牌包括认养单据四川省林草局消息,《办法》近日印发,将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办法》明确,古树名木认养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一定程序以捐赠资金的方式保护古树名木的行为,不改变古树名木权属关系和管护责任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可以作为认养对象。

单位指定认养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认养期限等信息。

认养方对认养对象拥有探视权,认养对象处于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且认养方为个人的,认养期间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门票。

认养方对认养对象拥有监护权,认养方发现所认养的古树名木受到破坏时,有权督促相关责任方尽快落实保护措施。认养对象需要移植、采伐或存在失管、濒死、死亡等情形的,被认养方应及时告知认养方,认养方有权要求更换认养对象直至认养期满。

古树名木认养的期限至少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认养期满后认养方有优先认养权。

(来源:“人民传播平台”微信公众号,主编:马海涛,编辑:唐晓彤、魏良炜,责任编辑:梁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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