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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块链技术在民事司法应用中的价值、风险和进路

来源:《中国应用法学》2021-07-30 11:36:32

内容摘要

区块链技术采用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和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并具有去中心化、公开透明、不易篡改和可追溯等特征,其信任价值所带来的公平、正义、效率、透明等系列价值与民事司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所追求的目标高度契合。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固证、采用全自动化智能合约开展民事执行和实行电子民事送达将是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民事司法的理想场景。为了防止区块链技术应用碎片化所带来的效果减损和使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有效解决民事司法现有的疑点、难点和痛点,在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民事司法时既需要保持区块链技术本身的完整性,也需要做好顶层设计、先行先试和整体推进。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内部规定,并对现存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内部规定予以修改或废止。

关键词:区块链 信任价值 去中心化 民事司法

一、引言

区块链从数字货币开始进入大众视野,众所周知的比特币就是区块链技术在数字货币领域应用的表现形式之一。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场景的不断深化,区块链在民生、教育、医疗健康、食品安全以及智慧城市建设等领域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其已成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民事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如何在区块链技术的推动下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法律要更多地回应社会的需要,这是法律现实主义的一个主要目的。区块链已经在社会发展的许多方面落地生根,法律尤其是民事司法应该积极面对区块链技术对社会发展以及司法运行带来的改变,主动利用技术驱动对司法带来的价值和作用,将区块链技术司法应用的风险纳入法律治理的范围之内,积极探索适合民事司法运行规律的区块链应用新进路。

二、区块链:一种可能促进民事司法变革的技术

(一)区块链及其技术特征

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在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应用模式。一般来说,区块链基础架构由数据层、网络层、共识层、激励层、合约层、应用层组成,具有去中心化、公开透明、难以篡改、可追溯等特点,因而也被称为“分布式账本技术”或“无须信任的共识引擎”。去中心化是区块链的根本特征,它通过点对点的分布式账本技术予以保障,避免了传统中心化系统中,单一中心的安全问题对全局安全的不利影响。共识机制保障了分布式记账节点数据的一致性,不仅解决了去中心化所带来的信任风险,还让链上信息拥有了不可篡改的特性,使可信度空前高涨。在区块链中所有的信息一旦通过共识验证并且写入区块链之后,数据是不可篡改的,如果想篡改数据就必须挑战51%以上的节点,而这基本不能实现。可见,分布式账本技术是区块链技术的本质特征,共识机制下的去中心化所带来的“不信之信”是区块链技术的根本价值。基于此,有观点认为,这一技术有望彻底重塑人类社会活动形态,为人类社会带来深刻变革。2019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指出,“发挥区块链在促进数据共享、优化业务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协同效率、建设可信体系等方面的作用。”由此可见,区块链技术已在我国国家层面得到了特别关注,这也说明这种技术所带来的变革性是不容忽视的。

(二)区块链与民事司法:碰撞的必然与融合的不确定

 2018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通过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认定的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第一次将区块链技术引入民事案件审判的电子证据的认定。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显现出创新和变革的趋势,尽管这种趋势刚刚开始,但其方向已清晰可见。

诉讼是司法实践重要的组成部分。诉讼就是信息传递和交流的过程,表示信息的符号和承载符号的物理介质的变化,必然会相应地改变诉讼行为与审判行为的方式。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架构的新型创新模式,不仅改变了诉讼中信息的传递和交流方式,也将效率和信任的价值嵌入其中。如果说之前的互联网是传送信息的互联网,区块链则是传送价值的智能网络。信任和效率,是区块链传送价值的基本体现。分布式账本技术极大提高了区块链上的信任价值,而信任价值的提升,能够节省验证信任的成本,从而带来效率的提高。信任价值同时能够促进公平、正义、效率、透明等一系列价值的实现,从而贯彻诉讼程序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实现诉讼程序所追求的基本目标。价值的契合和技术驱动所带来的价值的强化,使区块链和司法结合具有了必然性,技术发展所蕴含的巨大潜力,使得这种结合在某些方面具有了可操作性和进一步深度结合的想象空间。如上文所述,将区块链技术引入民事案件审判的电子证据认定方面就是区块链技术影响和改变民事司法的集中体现。这种影响和改变首先出现在了民事诉讼领域而非其他领域,如刑事诉讼领域或其他方面,有其必然性和现实逻辑。此种原因并非本文探讨的重点,在此就不再展开。

基于此,本文所探讨的区块链对司法运行的影响和改变,主要集中在民事司法领域,聚焦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执行以及民事诉讼送达三个方面。本文以上述三个方面作为研究重点,有着充分的依据和理由。工信部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专家曾表示:“用户现在对区块链的预期太高,区块链技术是有其局限性的,而非‘包治百病’,很多项目的发展方向并非适合引进区块链项目。”如上文所述,区块链技术的核心是分布式账本技术,其体现的根本价值是信任,基本特征是去中心化、公开透明、难以篡改、可追溯。区块链技术在具体司法场景中的运用,必须全面且充分地体现其去中心化、共识机制与分布式记账等技术特征,仅一项特点的体现而非区块链技术特点的综合体现,无法实现区块链技术的真正价值。换言之,单纯追求某一项技术特征,如公开透明或可追溯,其他技术也可以达到,但把这些特征结合在一起的技术,只有区块链。此外,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只经历了很短的时间,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这也是区块链技术和司法结合所应考虑的因素。如果忽视了区块链技术发展的阶段,将一些尚不成熟的或技术风险无法控制的所谓新技术应用于司法领域,那其对司法运行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要远远超过新技术所带来的好处。因此,区块链技术在民事司法中的运用,必须充分考虑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和发展阶段,明确其在当前能够对哪些民事司法的具体方面带来可行的影响和变革,从而在尊重民事司法规律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地利用区块链的技术优势。

区块链技术在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执行以及民事诉讼送达三个方面的应用相对成熟,其所体现的价值能够很好地契合和推动这三个方面的既定法律价值和目标的完成,且技术风险可以在法律框架内得到有效预防、控制与救济。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技术和民事司法结合的空间将会越来越大,可能会涵盖司法运行的方方面面,但“万物上链”的时代毕竟还没有到来,它还只存在于想象空间中。而本文所讨论的三个方面,区块链技术已经落地生根,二者结合的成果可期。因此,进一步在法律框架内促成二者的融合,推动民事司法的发展,正是本文的价值所在。

三、区块链对民事司法的价值

(一)民事诉讼证据

证据是民事诉讼中极为关键的因素,诉讼活动的开展都是围绕证据这个核心来进行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区块链技术具有分布式记账、可溯源以及防篡改等特性,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证据的真实性,有效节省认定证据真实性的时间成本,从根本上消除虚假证据的存在空间。实践中,并非所有的证据种类都可以适用区块链技术来存证固证。基于证据种类的属性和区块链的技术特点,二者的结合首先在电子数据上有了突破。

一般来说,电子数据想要进入诉讼当中作为证据使用,最为主要和保险的途径是通过公证的方式来进行证据的保存和固定。这种方式程序烦琐,且只是对电子数据存在的客观情况的一种说明,对于电子数据本身的真实与否、能否与其他电子数据相互印证、是否具有客观上的较强证明力等均无法作出有效回应,故而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采信率普遍不高。“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庭对电子证据未明确作出是否采信的判断,其占比92.8%;明确作出采信判断的只是少数,仅占比7.2%。”可以看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电子数据可信度不高的特点而对其采信持审慎态度。电子数据可信度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法院没有一种有效的技术手段或技术能力对形式多样化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经过篡改等进行验证。区块链技术的出现,天然弥补了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其真实性的劣势,为扩大电子数据的司法应用空间打下良好基础。

应用区块链技术存证固证,就是将电子数据以及收集电子数据所产生的记录(操作日志)等,生成具有唯一性的哈希值,并将其保存至区块链平台中,以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能有效验证电子证据在获取到上庭审判期间是否被篡改。因区块链所具有的特性,证据的真实性不再依赖公证机构的公信力,而是通过技术驱动的不可篡改的真实证据且可以完成自我验证和自我信用背书,这对证据资格和独立证明力的认定、证据的原件理论、证据司法审查标准的划分,都会带来重大的影响和改变。

(二)民事诉讼执行

1.区块链智能合约

智能合约的概念最早由尼克·萨博提出。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智能合约在区块链基础上的应用范围也逐步扩展,内容也在不断丰富,定义也在不断演变。国外有观点认为,“智能合约是一段代码,存储于区块链,由区块链交易触发,并读取、写入区块链数据库中的数据。”国内有观点认为,“智能合约是由事件驱动的、具有状态的、获得多方承认的、运行在区块链之上的且能够根据预设条件自动处理资产的程序,智能合约最大的优势是利用程序算法替代人为仲裁和执行合同。本质上讲,智能合约是一段程序,且具有数据透明、不可篡改、永久运行等特性。”可以看出,智能合约的新发展,是建立在区块链基础架构之上的,依然具有去中心化、可信任、不可篡改等特性,同时又具有在满足条件时自动执行合约的特性。

2.民事诉讼执行智能合约化:区块链技术司法运用的最佳场景

目前,智能合约技术的应用已在许多领域展开,如保险、土地所有权登记、抵押、金融等领域。2017年2月,欧洲议会在《区块链如何改变我们的生活》报告中指出,智能合约技术是最具潜力的区块链应用。智能合约的司法运用,基于智能合约目前发展阶段本身的技术特点和司法运行的规律和价值,在民事诉讼执行领域具有很大的应用空间,且可以在法律框架内控制新技术所带来的风险,最大限度发挥技术驱动对促进司法的价值和作用。

智能合约在司法领域运用需要首先解决如何将法律语言准确地翻译成计算机代码这一问题。法律语言表意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有时是必须的,而智能合约的代码只有一个特点,那就是精确性。智能合约在司法领域的运用,就要考虑如何能精准地将法律语言转化为代码语言,从而使智能合约能准确体现原始法律文本的含义。目前看来,有些法律语言是无法转化为代码语言的,如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情况。这就要求运用智能合约的具体司法领域,其原始法律文本是确定的,或合约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处于确定状态。生效的法律文书,尤其是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以及和解协议等,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原始法律文本确定性的要求,这为法律语言准确转化为代码语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智能合约通过代码表达合同内容,然后通过设定触发条件自动执行,具有内容表达和自我执行的双重属性。内容表达要解决语言转化准确的问题,自动执行需要考虑错误执行风险的最小化。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这种情况下产生错误的概率已经是法律可控范围内的最低程度了。智能合约是一种无需中介、自我验证、自动执行合约条款的计算机交易协议,所以需要考虑这种排除人为因素完全自动执行所带来的风险和后果。民事诉讼执行,有确定的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基础,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最大限度解决了语言转化和自动执行风险问题,所以说是智能合约司法运用目前阶段最佳的应用场景。

智能合约的全自动化特性是高效运行的关键。以区块链为技术基础的智能合约民事诉讼执行的运用,因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真实可靠的特点,在执行过程中基本可以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且可以在区块链架构上自动执行,既简化了流程,又极大提高了效率,也促进了民事执行工作的公开和透明。一般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需要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申请强制执行材料,包括文书生效证明、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申请书等。申请执行立案后,再由执行法官对案件进行执行。这个过程,既需要较长的时间成本,也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执行材料。事实上,这些申请执行的材料均已存在,还需要当事人反复提供,并以此来验证其真实性,极大地降低了司法执行的效率。智能合约以区块链技术为架构,将合约约定的权利义务以及触发执行的条件和后果等通过计算编程在区块链上公示。只要触发执行的条件(一方违约或不履行),就可跳过复杂的程序直接完成立案,相关信息的取得和验证均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自行完成,自动生成执行申请书、自动抓取当事人信息、自动抓取执行依据、自动执行立案、自动生成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这就极大地提高了执行的效率,也排除了不当人为干扰因素的影响,促进了执行的公开和透明。

此外,信息不对称是法院执行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由于各部门信息壁垒的存在,导致法院在执行时无法充分获得有效信息,无法快速推进执行的开展。区块链的一个自然属性就在于区块之间的链接上,而信息的联结和互通也是区块链接的应有之义。不同部门形成的不同区块节点,通过与司法区块链平台的链接,最大限度地将链上信息予以共享和验证,既提高了效率,又极大保证了真实性。因此,将包括智能合约在内的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民事诉讼执行领域,是对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的优势所需要条件考量后的必然选择。

(三)民事诉讼送达

一直以来,送达问题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难点和痛点。如果受送达人积极配合,那么送达就不会成为一个问题,而症点恰恰在于受送达人不配合或采用拒绝的方式与态度,导致送达成为一个很大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及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如果受送达人有意拒绝送达,采取一些规避的方式和方法,人民法院最终只能选择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往往是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达到有效送达的法律效果之后,最后采取的一种兜底送达方式。公告送达耗时较长,从决定公告送达到实际开庭,需要几个月时间。此外,公告送达的实际效果也不理想。公告送达一般是在有资质的报纸的一块小版面登报公告,因此很少有人会注意,更不用说通过公告送达得到相关诉讼信息。公告送达实际上是带有惩罚性质的送达,只是履行法院送达的法律义务和得到法律认可的送达效果,至于相关人员是否能够真正收到法律文书在所不问,这也不是公告送达所能达到的效果。不可否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受送达人配合,是不会出现需要公告送达的情形的。进行公告送达,往往是受送达人拒不配合才会采取的送达方式,目的是为了推进诉讼的顺利进行。即使是这样,公告送达也不应为了满足法律上送达的义务或要求而忽视受送达人的诉讼权利。受送达人前期的不配合甚至拒绝,不应成为公告送达可能对受送达人诉讼权利造成损害的理由,即使这种结果的出现是受送达人自己的不当行为所造成。

为改变送达方式的困境,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那就是将电子送达作为法律认可的送达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方式的增加,适应了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现状,相比传统的送达方式,具有方便、高效的优势。但电子送达依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送达难问题的关键所在——受送达人拒不配合时如何能够实现有效的电子送达。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受送达人不同意电子送达,法院是无法强行电子送达的。即使法院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进行了送达,如何证明受送达人确已收到,也是难以解决的问题,这就使得这种情况下的电子送达的效力存在问题。

在电子送达基础上构建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区块链电子送达,可以有效解决受送达人拒不配合,其他送达方式又难以送达时所产生的送达难题。如果受送达人拒不配合,法院可通过区块链技术,对拟送达的电子邮箱、电话号码、即时通信工具等近期活跃状态进行分析、验证和存证,对达到一定活跃程度的账号进行送达,并推定适用受送达人收悉。如近三个月内拟送达的电子邮箱、电话号码、即时通信工具较为活跃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就可以达到法律上推定送达的条件,就可以进行区块链电子送达。同时将这一送达情况上链,如果之后区块链又记录该送达账号的使用状况或活跃程度,那么就为推定受送达人收悉提供了验证。这样一来,就解决了在受送达人拒绝接受送达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如何合理、合法地完成送达的问题,为送达难的解决增加了一项高效且可操作性较强的新方式,并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纳入和利用:对民事司法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回应

(一)司法对技术发展的回应

互联网对我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已经毋庸置疑,而且这种影响和改变还在不停地继续向纵深发展。受新冠疫情影响的今天,几乎所有的活动都要通过互联网进行,比如家庭通过网络购买生活资料,老师学生通过网络进行教学,公司通过网络会议进行办公,等等。无法想象,如果社会生活缺少了互联网,人们将如何度过疫情,社会将如何保持最低限度的运转。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也改变了我们的社会关系。法律的调整对象就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改变反过来也会影响法律的运行。为了调整互联网时代出现和发展的新的社会关系,我国首先出台了新的法律。比如2019年开始施行的《电子商务法》,就是专门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其次,设立新的专门机构应对新的社会关系的产生而对某一领域进行专门管理的机构。在司法领域,最具有代表性的专门机构就是互联网法院。北京、杭州、广州设立的互联网法院,是集中管辖特定互联网案件的法院,按照“网上案件网上审理”的基本思路,实现案件诉讼全过程的在线进行。最后,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出台和完善一些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修改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司法能够有效平衡新的社会关系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如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互联网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区块链又是在互联网基础上的创新性应用,二者的结合必然会改变我们的社会关系,为法律的运行方式带来深刻变革。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民事司法,必然会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让民事审判的方式产生变革。法律是被动的,但并不意味着其只能在问题出现时被动地担任救火队长,而是能够进行预期和判断,逐步做出回应和改变。在新技术发展成熟并稳定应用于社会之时,法律也已经有所积累并能够游刃有余地对因新技术而改变的社会关系进行平衡,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所以说,面对区块链技术的新发展,司法应该积极面对,主动利用,以技术之治推动法治之治,以法治之治规制技术之治,实现技术之治和法治之治融合促进的良性循环。

(二)对新技术风险规制的需要

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民事司法领域时,有几个风险点需要特别关注,这也是要将区块链纳入法律规制的原因。一是技术本身的风险。任何一项技术都存在其难以避免的风险,区块链技术也一样。虽然区块链技术本身已经具备了很高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解决了某些领域的传统难题,比如数字货币领域的双重支付问题和拜占庭将军问题,但其在底层代码、密码算法、共识机制、智能合约、数字钱包等方面的安全问题风险依然存在。现阶段密码学算法是安全的,主要原因是没有任何方式能短时间计算出复杂的数学难题。但如果量子计算能够现实应用,现在的密码技术无法阻挡破解行为。再比如哈希函数可能会发生哈希碰撞现象,针对共识协议进行的双花攻击、自私挖矿攻击、女巫攻击等,这些网络攻击风险以及未来的量子攻击风险,都会对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带来近忧和远虑,这就需要通过法治的方式予以预防和规制。

隐私风险的产生,就像新技术的副产品一样如影随形。实践时,如何有效保证区块链信息不发生外泄是司法应用的另一关键所在。根据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区块链的隐私保护不是单一的,而是分为网络层的隐私保护、交易层的隐私保护和应用层的隐私保护。可见技术的发展也对隐私的保护带来更多的挑战和难度。

区块链具有分布式记账技术、公开透明的特点,任何人都可以获取到区块链上的所有交易信息,如果有人对这些交易信息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分析,就能够得出账户地址之间的关系、交易之间的关系以及账户地址和交易之间的关系。既然区块链上的信息都是公开透明、可追溯的,那么上链信息和数据的合法权利如何不被侵害,如何对权利人的隐私权进行特别保护,就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此外,在区块链隐私保护过程中,不能打破区块链本身的一些优质特性,因此区块链隐私保护还面临着巨大挑战。为了应对这种挑战,对新技术风险进行规制,必然需要法律和司法进行预防、保护和救济。

(三)促进民事司法发展的选择

如何确保司法的公平正义,如何提高司法的质效,一直是司法改革不变的目标和永恒的追求。在这一过程中,技术的发展和驱动对司法运行所带来的变革和促进,是实现司法改革目标重要的推动方式。每一次技术的革命,都会带来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也对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带来影响。这些改变和影响也必然会对司法尤其是调整社会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司法带来冲击和挑战。民事司法对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起着稳定器般的重要保障作用,所以利用区块链技术推动民事司法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对民事司法的证据、执行以及送达等都带来了巨大变革,而这些变革就是促进司法公平、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推动力量。所以说,利用区块链技术的优势,将其转化为促进民事司法发展的推动力,将区块链纳入法治之中,是促进民事司法发展的必然选择。

五、区块链技术在民事司法应用中的风险规制和进路选择

(一)法律的完善和修改

1.完善区块链相关法律

目前有关区块链的法律法规主要有2019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规范(试行)》和《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司法审查细则》、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接入与管理规范》以及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上述文件多为指导性意见,缺乏可操作性,集中在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实务和有关规定中,尚没有形成位阶较高,能够涵盖整个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而针对区块链技术特性可应用于司法领域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尚未制定。北京、杭州互联网法院虽然发布了区域性的规定,但不具有普适性,不能对全国形成有效的指导作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只是明确了区块链信息化服务的合法性,但对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平台的定位、性质和具体实施都没有详细的规定。《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认可了通过区块链技术收集的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但对区块链平台以及其他涉及区块链的司法事项均无提及。

缺乏有效的法律框架将成为创新的重大障碍。基于此,我们首先要对区块链技术自身进行法律规制,可以考虑总结互联网法院实践的经验以及发布的区域性区块链技术司法应用的相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组织制定《人民法院区块链技术适用规则》,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司法的标准、程序以及内容等进行细化和规范,使法院应用区块链技术有法可依。在区块链技术发展和司法结合不断深入之时,可进一步由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人民法院区块链技术适用法》,从而在更高层面保障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合法化和规范化。

2.修改受区块链技术影响领域的相关法律

(1)证据的法律修改和司法审查的调整

一方面,需要对证据独立证明力和原件标准进行重新认定。2018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诉讼一案中,第一次在司法实践中确认了区块链证据的合法有效。但这种确认并不是完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特点而作出的,而是将区块链证据定性为“数据电文”并通过审查公证文书与审查区块链存证的双重方式而确定的。不得不说,这一司法案例仅仅是确认了区块链证据的合法有效,并没有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特点来确认区块链证据的证据资格和独立证明力。区块链证据与电子数据最大的不同在于基于其技术特点实现了真实可靠、不可篡改和自我验证。对于此种类型的区块链证据,相关法律应该直接肯定其法律效力,赋予其法定证据资格和独立证明力,不必再通过公证等方式进行不必要的二次验证。在此基础上,还应进一步赋予区块链证据的证明力与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的证明力等同的法律地位。

基于区块链证据的特点,应该考虑赋予该类型的证据具有与原件同样证明效果的法律效力,确立“视同原件”的标准,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作扩大解释。我国《电子签名法》第5条规定,符合“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以及“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的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基于区块链的公开透明和可追溯性,上链信息可供随时调查取用,分布式账本技术保证了信息的不可篡改和自我验证,完全符合视为原件的条件。因此,应将区块链证据的原件资格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直接认可,从而促进区块链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和拓展,将法官从繁杂的事实认定中解脱出来,从而提高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实际上,在上文所述的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诉讼一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提供的区块链证据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并没有要求其提交区块链证据原件。不管有意还是无意,将区块链证据视为原件的司法实践已经出现,只是以这种隐含的方式进行。下一步需以法律的形式将区块链证据原件资格予以认定,从而更好地促进其在民事司法中的应用。

另一方面,需要对证据的司法审查标准进行重新划分。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审查,很大程度上就是对证据真实性的认定。区块链证据司法认定的最大问题在于该证据在上链之前的真实性。区块链技术并不是对所有的证据类型的真实性都能基于技术能力予以保证。对于来源于互联网上的证据,或者说线上证据,因为区块链本身就是在互联网上的创新应用模式,故而其可以真实记录该证据在网络上的产生、形成、发展的全过程,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可以得到很好的应用,能够解决互联网上电子数据全生命周期的生成、存储、传播、使用,特别是生成端的全流程可信问题。但对于非互联网证据或者说线下证据而言,其在上链之前的真实性,区块链是无法参与其中的。区块链只能保障其上链之后的状态不会得到改变和篡改。有鉴于此,对于区块链证据的审查,应该根据证据类型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司法审查标准。对于互联网证据或者线上证据而言,区块链存证固证完全可以信任,司法只需审查该证据形成是否符合区块链存证固证标准即可,而不必再对其真实性进行额外要求。对于非互联网证据或者说线下证据而言,通过区块链方式存证固证,需要审查在上链之前该证据的真实性。只有被证明是真实的证据,进行了区块链存证,才能够被司法认定。

(2)智能合约法律的调适

事实上,智能合约是不是法律上的合同,目前仍有很多争议,但多数人认为其是法律上的合同,“新技术不一定会创造新的法学术语与原则,因为它们的基础构架往往没有根本性的改变”。2017年3月29日,美国亚利桑那州通过一项法案,将智能合约定义为在商业活动中和交易有关的、因其内容中含有智能条款,所以具有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由此可见,智能合约仍在《合同法》调整的框架范围之内,不能因为智能合约的某些特点对合同法造成冲击,就否认其法律合同的性质。因此,对智能合约的讨论仍应建立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而不应另起炉灶。

智能合约的实现,本质上是通过赋予对象(如资产、市场、系统、行为等)数字特性,即将对象程序化并部署在区块链上,成为全网共享的资源,再通过外部事件触发合约的自动生成与执行,进而改变区块链网络中数字对象的状态(如分配、转移)和数值。任何软件代码,不管在什么基础上架构和运行,都存在安全漏洞和误差,智能合约也不例外。事实上,久负盛名的以太坊智能合约中就存在明显漏洞。对于因为编码漏洞所带来的风险和问题,相关法律应该有所预见并提出针对性的救济措施。具体而言:首先,应该制定智能合约编码的标准和流程,规范智能合约编码过程。其次,应该针对智能合约编码漏洞的不同情形,明确法律上的救济措施和责任分担方式,在出现此类情况时,法律可以很好地快速切入其中并发挥作用。最后,强化自然语言合约向智能合约转变过程的安全性,制定相关转化流程和标准,只有经过安全审查的智能合约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智能合约必须保证合约代码和合约文本的一致性,并且能够自动生成可信任的执行代码,这样才能既发挥其优势,又让其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智能合约是由计算机代码自动执行指令,由计算机识别合约内容,并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自动执行指令——这就是合约的“智能”之处。智能合约由自然语言转化为计算机代码,在满足预先设定的条件时,合约会自动执行,不受其他因素干扰,使违约成为一种不可能的行为。这种不受干扰的自动执行,是智能合约的优势,但同时又在事实上排除了合同法上合同变更、撤销以及解除等法律安排的适用,也会导致一些传统合同法上的权利实际上不能够享有,如合同履行抗辩权。有观点认为,智能合约的解除可以通过“自毁”指令来实现,合约地址上尚余的资产将被发生到指定的目标,存储和代码将在区块链上删除。这种设计的技术可行性、自毁程序产生的法律后果等一系列问题,都是需要审慎考虑的。此外,自毁程序也未必符合当事人的预期,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多元化的选择权利,从而可以从最大限度上促进合约的履行,平衡各方利益。智能合约的不可篡改、不可撤销、自动执行的技术特点,一方面消除了合同履行中违约存在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产生了如果智能合约条款本身在法律上存在瑕疵或违法而导致合同无效时如何进行法律救济的难题。

基于智能合约的技术特点,法律必须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主要应用于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并被法律所认可的场景中。目前,民事诉讼执行是其最合适的场景。区块链技术正处于发展的初期和探索阶段,而智能合约又是在区块链架构上进行运行,这就决定了智能合约的司法运用也处于初级和探索阶段。有观点认为,为解决智能合约的风险问题,“法律条款包含计算机代码的密码哈希字符串,确保法律代码与相关智能合约的一一对应关系。同样的,智能合约文本也包括法律合约的密码哈希字符串。因此,两者必然存在联系。若智能合约出现问题,可以通过法律合约解决该问题”,将合同条款以可与机器交互之程序语言书写,使智能合约代码和传统法律语言互相结合。这只是对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未来发展阶段的一种预想,虽然这种预想很大程度上会被实现,但目前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水平尚不足以支撑这种法律合约和智能合约的深度融合。这种程度的智能合约的司法应用,不仅需要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达到一定的程度,也需要人工智能的加入和协助。人工智能和区块链都是在互联网架构的基础上创新的科技产品,但两者的功能和算法设计是不同的。人工智能是在法律问题上对法官的部分替代,区块链技术是在事实问题上对法官的完全替代。基于此,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也具有了互补的空间:一方面区块链极大地提高了人工智能处理法律认知、交易行为的可信度,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在认知技术、智能和效率、管理等方面提高区块链应用的水平。只有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人工智能与之融合达到一定的程度,才有可能实现上述的设想。当然,如果智能合约和法律合约能够在区块链架构上共同存在,智能合约的自动运行,只需要按照代码设计进行,不需要法律合约的介入,只有智能合约的运行出现问题,违反了法律原则或规定时,法律合约开始介入并按照法律框架的要求,对此进行预防、修正或救济,以促进智能合约的运行回到法治轨道之中,那么智能合约的运用,就不仅仅限定在民事诉讼执行领域,而是能够运用于大部分司法领域。

就目前而言,法律在对智能合约适用范围进行限定的同时,宜根据实际情况将智能合约作为专门的一种合同类型列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对智能合约所独有的特点、适用范围、法律调整作出具体规定,既将智能合约纳入传统的合同法范围之内,又考虑新技术的特点,对相关法律作出调整和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这样才能既发挥技术驱动的价值,又将其风险进行法律上的约束和控制。  

(3)其他领域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完善

“颠覆性技术不能纳入任何现有的传统监管框架中,这是数字时代的特点”。这句话虽然有失偏颇,但也反映出新技术对传统法律体系带来的冲击不容忽视。区块链是一种颠覆性的技术,在某些方面已经出现并对司法实践带来影响。在区块链技术已经落地生根并产生实践效应的领域,相关法律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均没有对有关区块链的事项作出修改和专门规定。将区块链技术用于房产、车辆、船舶等物权登记,可以有效防止一物二卖,但同时也将改变现有物权登记的规则和方式;如果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公司工商登记以及公司治理过程,如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记录方面,也需要公司法作出改变和应对。在确立区块链记录的相关法律效力上,美国特拉华州通过立法,授予分布式分类账政府记录和监管功能,如追踪公司股票和优先权的情况;亚利桑那州通过一项法案,主张区块链数字签名具有法律效力;佛蒙特州允许区块链信息作为证物呈堂。此外,金融领域被认为是区块链技术最可能也是最先应用的领域,这将对证券法、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带来冲击和影响,这都需要在相关立法领域作出调整和改变,以应对新技术所带来的新的法律关系和行为。

(二)司法区块链平台的搭建和路径选择:中心化和去中心化的妥协

区块链目前存在三种典型形式:公有链、私有链和联盟链。公有链完全公开,允许任何节点的加入,任何人都可以访问和使用。私有链相对封闭,使用权限由某一特定组织掌握,常见于公司内部使用。联盟链的使用权限在于被授权或被允许的某些参与者(节点),允许授权的节点加入并可以根据权限查看信息。去中心化是区块链的重要特点,这一特点在区块链的上述三种形式中体现程度并不相同。公有链因为任何人都可以参与其中,被认为是完全去中心化的。联盟链将其权限限于被授权或被允许的某些参与者,并不是针对所有人公开使用,故而其去中心化程度在某种程度上是弱于公有链的。私有链多用于一个公司或机构的内部,具有封闭但更高效的特征。不管是公有链、联盟链还是私有链,都是区块链技术在不同场景下的具体应用。司法机制的运行,是以司法机关为中心,其他参与者共同参与其中的一种具有中心化特征,但同时又有去中心化需求的运行形式。司法的权威性很大程度来源于司法机关国家公信力的保障,这天然具有中心化的特征。但司法机制的运行,不是封闭的,又需要非国家司法机构之外的其他参与者共同参与。如何使这些共同参与更为有效、更为安全、更为公开,这就产生了去中心化的需求。区块链技术将实现一种与以往任何模式均存在本质性差异的去中心化争议解决,也有学者称其为分散式司法权。但完全的分散式司法权,也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去中心化,在某些场景下并不适合司法机制的运行。区块链去中心化与司法中心化的天然属性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联盟链的形式进行协调。采用联盟链的形式进行司法区块链平台的搭建,对于司法诉讼中产生的不宜公开的信息,仅限于授权用户或参与者使用,但对于可以公开的司法信息,就可以保留公有链的形式予以公开。这样就在中心化和去中心化、公开透明和隐私保护、技术驱动和法律原则等不同的需求之间,找到最好的平衡点。

司法实践中,虽然北京、杭州等互联网法院都适时推出了自己的司法区块链平台,但这些平台只是地方性平台,不具有普适性。且囿于地方性平台的原因,难以大规模接入其他节点,这也导致这些区块链司法平台产生不了规模效应,体现不出区块链技术的最大优势。这种情况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统一的全国区块链司法平台,各级法院作为节点有序接入,并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各行业代表性企业和政府机构进行节点建设,方可建成高效、便利的区块链司法平台。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统一的区块链司法平台,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积极稳妥推进。目前,可以将法院系统的区块链平台建设与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平台进行结合,加入公证机构、司法鉴定中心、银行、大型企业、互联网企业等作为节点,成立区块链司法联盟。区块链所采用的分布式存储方式能够防止存放于区块链中的数据被篡改,同时区块链中参与的节点越多则表明该系统计算力越强,稳定性越高,被篡改的可能性越小。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统一的区块链司法平台,各级法院的区块链司法平台作为节点,同时跨链连接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平台以及大型国企、金融部门等节点,形成以司法区块链为主体、其他参与者为联盟节点的区块链司法联盟链,符合司法运行现状和规律。对于此种联盟链的形式,也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比如哪些主体可以加入司法联盟链,加入后查阅使用权限如何分配,上链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权限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处理,决定了司法联盟链能否正常运转,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开展互联网法院的先行先试  

互联网法院是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专业审判的司法机构,在运用新型技术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建立在互联网上的创新型应用,在互联网法院的先行先试,具有相应的可能性。互联网法院通过“制度创新和信息技术应用,打破时空限制,实现全流程在线办案”,而这一网络全流程办案模式,恰恰是区块链技术发挥作用的巨大空间。通过区块链技术,可以从根本上强化这一办案流程的真实性、公开性和不可篡改性,将传统审判方式依靠司法机关公信力进行真实性、权威性的保障,转变为依靠技术驱动来实现的技术公信力的保障,同时对技术驱动的全过程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实现技术公信力和法律公信力的互相促进和双重保障。实际上,相关互联网法院已经开展了区块链司法应用的实践。杭州互联网法院已经上线司法区块链平台,通过搭建司法联盟层的方式,使用区块链技术将公证处、CA/RA机构、司法鉴定中心以及法院连接在一起的联盟链,每个单位成为链上节点。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司法区块链”和“第三方存证”两种方式进行证据存证,司法区块链由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证书管理机构(CA)、法院等非营利性机构作为重要节点组成联盟链形式,第三方存证则是通过电子数据存储和管理的第三方公司平台进行存证。所以说,在互联网法院开展区块链技术司法应用的先行先试,既具有互联网这一自身优势,又有实践基础作为支撑,是务实可行的选择。

监管沙箱被认为是对创新问题的实验解决路径,目的在于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将新技术等创新性应用予以适用,又可以将其风险或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或控制在可控的范围之内,这也是在互联网法院开展先行先试的原因之一。实际上,区块链技术的司法应用,最终要解决的是技术公信力和传统法治公信力的冲突问题。区块链技术所带来的公信力源于技术驱动,司法公信力来源于司法权威,这是两种不同的来源渠道。通过技术驱动,在降低成本的同时,增强司法公信力,可以达成二者契合的结果。但这也存在风险,即如果司法没有做好对区块链技术的接纳和吸收,在技术公信力和传统司法公信力产生冲突时,会对司法权威造成损害。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具有创新的基础架构,其应用可能会对司法运行机制产生重大影响,在某些细分领域,存在着从根本上改变传统司法运行机制的可能。因此,在互联网法院开展先行先试,使区块链技术能够服务于司法审判,达到技术之治和法治之治融合促进的良好效果之后,再开始进行全国范围的推广,将区块链建设纳入智慧法院总体规划,以区块链技术引领智慧法院建设目标,是最为合适的选择。

结论 

区块链技术的发展,通常被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区块链的初始阶段,这一阶段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数字货币领域,比如比特币。二是区块链的发展阶段,也就是目前所处的阶段,以智能合约的应用为代表。三是区块链发展的最终阶段,即“区块链技术将被用于将所有人和设备连接到一个全球性的网络中,科学地配置全球资源,实现价值的全球流动,推动整个社会发展进入智能互联网新时代。”也有观点将这一阶段称为可编程社会,将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应用在全社会得以实现。可见,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最终将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带来巨大的影响和改变,而且这种改变又是全方位的。这种全方位的,能够对行为和关系带来改变的区块链技术,必然会对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带来冲击。因此,技术和法律的冲突与博弈将是未来发展的新常态。

任何事物都包含两面性,区块链技术也不例外。一方面,区块链技术极大提升了司法的质效,技术对法律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同时隐含着技术在某些方面可能取代法律的风险,比如以技术之治取代法律之治,将法律代码化。另一方面,区块链技术也给法律带来了风险和挑战,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起到了破坏作用。技术是超前的,法律是滞后的,所以应当对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和调适,将新技术带来的风险和挑战,通过依法治理的方式予以解决。区块链技术在民事司法应用中的价值,实质上研究的是法律与技术的关系,即对一种可能会从根本上改变某些法律运行机制的技术而言,法律应该如何回应和调适。技术和法律都是社会治理的方式,在某些领域或细分场景下,可以互相取代,但从整体而言,二者应当融合共进。对于区块链而言,不管是法律代码化还是代码法律化,都不应将其绝对化看待。在技术主导更为安全、可靠和高效的某些领域,法律应该给予技术更广泛的授权和同意,但法律守夜人的角色不仅不能缺席,还应加强。在充分发挥技术优势的基础上,将技术纳入法治的轨道,这是法律对不断出现的新技术的正确回应,也是推动法律和技术这两大社会治理重要因素相互融合促进的正确方式。可以预见,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区块链相关民事法律的博弈将成为区块链技术在民事司法中应用的新常态。

 

(本文转载《中国应用法学》2021年第3期)

作者简介:李晓丽,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讲师。

本文是杨成铭主持的2019年度最高人民法院重大研究课题“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审判领域融合应用问题研究”的结项成果之一。

(责任编辑:李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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