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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损害谁买单!全国生态损害赔偿金额超90亿元

来源:人民日报中央厨房2021-11-26 10:19:40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和全面试行5年多来,各地各部门共同努力推进,截至目前,全国共办理赔偿案件7600余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90亿元。”在生态环境部11月25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介绍。

各地推动治理和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在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公布3件典型案例,宁夏中卫市美利纸业污染腾格里沙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在列。

2003年8月至2007年6月,宁夏美利纸业集团环保节能有限公司违法倾倒造纸产生的黑色粘稠状废物,造成腾格里沙漠内蒙古、宁夏交界区域14个地块的土壤、地下水和植被受损。经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约2亿元。

2020年12月,宁夏中卫市政府、内蒙古阿拉善盟行政公署与美利纸业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开展污染状况调查以及污染清理实施工程;第二阶段,开展补偿性恢复、地下水监测、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等工作,并以补偿性恢复荒漠和以林地生态效益抵扣两种方式,赔偿生态资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

别涛介绍,这件案例是全国第一起跨省联合磋商并获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首次以生态效益抵扣损害,创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途径。”

近年来,各地推动治理和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包括土壤、地下水、耕地、林地、草地、矿区、草原等。“社会关注的祁连山青海境内木里煤矿生态破坏案件,生态修复正在进行中。地方提出了3年规划,欢迎大家3年后再去跟踪监督,我们也将会密切跟踪。”别涛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初步构建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我国力争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这一制度。生态环境部积极推动地方和有关部门协同发力,推动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

改革试行以来,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等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推动国家和地方立法,规范诉讼规则,完善技术规范和赔偿资金的使用管理途径,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

民法典、长江保护法等5部法律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都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民法典有专章规定,很难得。”别涛说。

很多地方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将中央改革部署纳入到地方立法中。别涛介绍,上海、河北、安徽等19个省(市),在生态环保立法中明确相关内容,“比如,上海市环保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之外,如果造成了生态损害和生态破坏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目前,各地都印发了省级改革实施方案,全国388个地级市(包括直辖市区、县)印发了地市级实施方案,明确了推进路径、职责分工。各地针对赔偿纠纷磋商,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制定了327份配套文件。

“各地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的不足,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别涛说。

别涛表示,我国已经初步构建起了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推动立法、开展损害赔偿实践、推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根据改革方案部署,阶段性的改革目标已经完成。”

“十四五”时期将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立法

记者从发布会获悉:“十三五”以来,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等13部法律,以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17部行政法规完成制修订。

“截至目前,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主要执法部门的生态环境法律已达15件,占现行有效法律总数约1/20。”别涛表示,此外还有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律20余件,生态环境行政法规30余件,生态环境法律框架体系已基本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各领域已基本实现有法可依。

别涛介绍,“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立法工作: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推动黄河保护、噪声污染防治、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监测、生物多样性保护、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加快构建与美丽中国目标相适应的生态文明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立法,确保重大改革举措于法有据、落地见效。

——配合立法机关积极开展环境法典编纂的研究论证,科学整合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完善严惩重罚制度,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创新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有序扩大“双罚制”、按日计罚、信用惩戒等惩处机制的适用范围,积极探索生态修复、连带赔偿等新型法律责任承担机制。

(人民日报中央厨房·蓝蓝天工作室 寇江泽)

(责任编辑:罗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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