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生周刊

微信
微博
微博|微信

扫一扫,用微信浏览

|客户端
人民电商人民日报全媒体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民电商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布,释放市场规范发展信号

来源:民生网2021-11-30 20:26:10

11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广告监管制度,增强互联网广告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促进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市场监管总局在修订《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为期一个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是在2016年原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2019年,电子商务法、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继施行,为互联网广告监管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和立法借鉴。为适应当前互联网广告监管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工作,更名为《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并起草了公开征求意见稿。

要点如下:

广告标注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或者附加购物链接的其他形式推销商品、服务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以启动播放、视频插播、弹出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没有关闭标志或者需要倒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定位;实现单个广告的关闭,须经两次以上点击;在浏览同一页面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以及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不得以欺骗、误导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以欺骗、误导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内容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利用互联网发布校外培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对执法机关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不得利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直播带货”行为,征求意见稿也做出相关规定。互联网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履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或者保健食品广告。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最后,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其投放程序的后台数据属于互联网广告业务档案。 互联网广告业务档案及有关证明文件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近年来,互联网广告在广告形式、经营模式、投放方式等方面不断发展变化,进一步从电脑端向移动端扩展,多样性、多元性、广泛性的特征更趋明显。据业内不完全统计,2020年我国电商平台互联网广告增长17.26%。

与此同时,互联网广告环节多、链条长、主体复杂、监管难度大,各类大型主流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头部效应非常明显,客观上要求进一步压实各类平台经营者责任。

“您来,我们培养您的孩子;您不来,我们培养您孩子的竞争对手”“无创无痛 安全有效 带给你舒适的变美体验”……当前,互联网平台各种弹窗广告、植入广告等令消费者不堪其扰。

特别是在医疗、药品、保健食品、房地产、金融投资理财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领域,一些互联网平台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花样百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规范发展更是提出了迫切要求。

专家表示,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互联网营销的创新优势,另一方面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生态系统,踏踏实实地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责任编辑:罗芳菲)

合作单位

友情链接

民生网新闻热线:010-65363346  010-65363014        投稿邮箱:msweekly@sina.com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5363027        举报邮箱:msweekly@sina.com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2254号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80029    |    京ICP备10053091号-5    |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