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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亡故后主张债权的法律风险探析

来源:民生网2023-03-04 10:39:17

关于借款人亡故后的债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比较统一,那就是即便借款人亡故,债权人均可要求借款人的继承人对贷款本息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银行作为债权人该如何处置,成为银行在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借款人亡故后主张债权的案例分析

2020年4月29日,借款人张某某与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万元,用于道路运输业,借款种类为个人信E贷。银行于2020年4月29日依约向借款人张某某发放贷款2万元。现因借款人张某某于2021年3月份意外死亡,银行多次向借款人的财产继承人进行催收,但四继承人均拒绝在继承范围内偿还贷款本息。为维护银行权益,提起了诉讼,要求判令巩A、张A、张B、李A归还借款 2万元、利息1163元。(利息计算至 2021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被告共同辩称,借款人张某某于 2021年3月去世,四被告对张某某生前贷款事实不清楚、不知情,张某某生前也从未向四被告提过此事,四被告对张某某借贷事实不认可;张某某母亲年事已高,已经书面声明表示自愿放弃遗产继承权;其他三被告现已到庭,庭前各自书写声明书,表示自愿放弃张某某遗留的所有遗产的继承权,并当庭陈述自己本人的真实意愿。

法院认为,原告与借款人张某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形式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其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但因被告放弃继承,原告要求四被告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败诉案例法律分析及探讨

本案例中,法院并未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61 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因此四被告在诉讼中自愿放弃借款人遗产继承权,不应当承担涉案借款的偿还责任。

该项判决显然仍然存在问题亟需解决。银行在庭审过程中也应当根据案情推进的变化及时调整诉讼策略,不能一概而论。借款人张某某配偶作为财产共有人并非简单的一句放弃就可以。而且现行民法典中有关遗产管理人的制度显然也为解决放弃继承提供了有效解决路径。另外,在以往的案例中(民法典前),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废止)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认定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笔者认为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如果放弃继承严重危害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理应进行限制。尤其在本案中,借款人存在农村房屋遗产的情形下,而现有的农村房屋产权制度还不完善,银行作为债权人无法通过有效的途径判断房屋是否已实际由继承人继承。在所有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会对债权人后续资产的处置产生重大影响。

三、借款人亡故后法律风险防范

在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虽然存在未支持银行请求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形,但作为金融机构,银行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防范:

(一)做好尽职调查。针对这种特殊贷款,银行作为债权人需要对此类贷款做好调查。调查过程中,银行要全面认真的查阅该贷款相关资料,必要时需上门核查,以便了解此类贷款的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资产情况、继承人继承情况、是否存在保证人/抵押物情况以及借款人遗产目前由谁实际控制等信息,在此基础之上,初步判断借款人相关遗产能否清偿贷款本息,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能性有多大。

(二)诉讼策略的制定和调整。在做好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难以实现自主清收的贷款进行诉讼。显然此类贷款并非按照一般诉讼策略就可以解决。在老百姓法制意识不断提升的当下,大部分继承人在发现被继承人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家庭内部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多会选择放弃继承。这种情况下,如银行诉讼策略不当就会导致败诉,进而出现借款人虽留有遗产,银行却无法推动后续处置的艰难情形。而这时,显然可以通过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各继承人作为遗产管理人配合银行处置借款人遗产或者要求法院指定任一继承人作为遗产管理人配合处置遗产以清偿债务。

(三)做好充分救济。应当明确一点,就本案例而言,即便继承人放弃继承导致败诉,但是银行作为债权人仍可以实现自身权利的充分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陈国栋)

 

(责任编辑: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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