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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工作

来源:民生网2023-03-07 16:29:01

为抑制银行机构多头融资、过度融资、“垒大户”等行为,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3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充分认识联合授信的重要意义、及时确定企业名单、异地机构积极加入联合授信、加强联合风险防控、压实牵头银行责任、强化履职问责、深化银企合作、进一步发挥自律组织作用、发挥与债委会的协同作用、做好与打击逃废债工作的衔接、加大政策宣传、规范信息报送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18〕24号),以试点方式开展联合授信工作。

“总体看,联合授信机制运行良好,对于提升银行信用风险管控水平、加强信息共享、改善企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银保监会方面表示,《通知》不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具体条文,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问题,进一步提出深化联合授信试点工作要求。

“《通知》主要有三个亮点。”冠苕咨询创始人、资深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对《农村金融时报》记者表示,一是强化了名单制管理和异地机构参与。二是文件的发送对象从主要以银行为主,扩展到包括理财公司等其他非银金融机构组织,表内、表外各种融资渠道全线纳入整个联合授信框架体系内,防止监管空白。三是在管理上加强联合防控、履职问责、打击逃废债等要求,措施更加具体清晰,后续联合授信的政策落地可操作性更强。

《通知》要求及时确定企业名单。各银保监局商当地银行业协会,统计确定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且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企业名单。企业注册地与主要经营地不一致的,由主要经营地银保监局负责名单统筹。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尽可能与纳入名单的全部企业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努力做到应建尽建。对名单内未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多渠道充分共享信息,在审慎评估其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合理提供融资,避免过度授信。对大型企业集团及其附属公司等,原则上应一并纳入联合授信企业名单。

“这也是总结了原先试点中比较好的做法和经验,力争对多头融资的大额授信客户不留死角。”周毅钦说。

《通知》要求异地机构积极加入联合授信。符合跨区域开展业务条件的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加入联合授信委员会,按照联合授信委员会决议开展工作。

《通知》提到,加强联合风险防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科学把握联合授信政策要求,加强信息共享,提升风险监测预警效率,完善风险处置预案,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同时,应当完善信贷管理流程,加强资产质量监测,扎实做好贷款“三查”,履行独立审查程序,不得盲目依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标准,也不得为争取客户放松风险管理要求,坚决避免过度竞争和“搭便车”“垒大户”等行为。

深化银企合作方面,《通知》要求,探索建立银企双方信息验证机制,由企业向联合授信委员会报送其各类发债、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对外担保等情况,成员单位根据企业报送的信息与自身融资情况进行比对核验。应当引导企业扭转“联合授信机制影响其融资规模和融资便利性”的认识,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沟通与配合。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联合授信委员会开展工作,或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不实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采取适当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怡明)

 

(责任编辑: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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