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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收贷需解决好三个问题

来源:民生网2023-11-28 15:45:08

目前,如何破解不良贷款难题,盘活信贷资产,是困扰农商银行基层支行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长期以来,广大干部职工采取的清收办法可谓多种多样,比如行政的、内部的等等,运用法律手段清收是一个效果明显的选择。但是,由于法律清收比较复杂,基层支行往往依赖的心理严重,期望过高,当法院依法判决或者执行出现不符合主观愿望,就会出现失望的情绪,因而带来工作的不便。为此,当前迫切需要解决困扰依法收贷工作的三个问题。

诉与不诉没有“定盘星”

运用法律手段强制清收不良贷款是确保信贷资产不受损失的强有力保证。但有的基层支行长期受“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困扰,对依法起诉失去信心,因而使大量的具备诉讼条件、可以依法起诉的贷款错过诉讼时效,变成自然债权。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应当引起管理者的注意,基层支行负责人更应当明晰肩负的责任,强化自身素质和提高依法起诉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与之相反的是法律手段的滥用,不限制使用范围和对象,造成大量诉讼案件的积压,案件变成“赢了官司输了钱”现象。有的基层支行诉前没有准备,对欠款户的资产、信用等情况了解不够,盲目起诉。虽然判决胜诉但因欠款户无财产或无资金,或者东躲西藏,使法院难以执行。有的欠款户即使定出还款计划,但兑现也是个未知数。甚至个别人态度蛮横的到处扬言:“法院拿我都没有办法,农商银行又能够把怎么样?”

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归根结蒂是基层支行对依法收贷心里无数。一是基层支行负责人对所管辖的欠款户底数不明,情况不清;二是没有做好依法诉讼前的充分准备,有的对法律的审判、冻结或者执行等手段一知半解,没有及时跟踪和维护。

不注重贷款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对于借贷双方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基层支行涉及借贷案件,欠款户与基层支行博弈的也是诉讼时效。据法官讲,对于诉讼失效问题他们也是无能为力。所谓的诉讼时效,即从债权人——农商银行得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贷款到期的第二天)起,在两年时间内提起诉讼,法院可以依照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偿还债务。如果超出两年,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等情况发生,法院将驳回诉讼请求,使基层支行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最终保护。

因此,基层支行一定要在贷款到期后两年内提起诉讼,依法收回逾期贷款。那么,诉讼失效的贷款就没有收回的法律保障吗?不是。基层支行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在诉讼时效期间防患于未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有诉讼、请求和承认,故上述贷款到期后的两年内,又曾有过请求偿还行为,并得到欠款户的确认,诉讼时效即为中止,并由中止之日起再向后延伸两年。二是基层支行要合理运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手段,熟悉掌握《民法典》所涵盖的上述三个法律概念的涵义,熟练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向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主要包括发出催收通知单、电话、信函、公示公告等,要保存证据。

未能灵活使用法律程序

法律是权威的,程序是活的。民事诉讼法对解决法人、自然人之间的纠纷的诉讼程序分为一般性或者特殊性两种。一般性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审判、执行三个阶段;而特殊性诉讼只包括申请与执行两个阶段。在依法收贷的工作中,基层支行要加强同法院的联系,主动提供情况,提请法院采取灵活的办法。争取在判决前,利用起诉、查封、冻结等法律手段告知欠款户,达到庭前和解,减少诉讼环节与成本,收回贷款本息。这里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基层支行要对欠款户的资产、信用或者社会地位等状况心里有数,让法律的震慑力在欠款户心里产生作用。对于其它贷款,则可采取请求法院使用特殊的诉讼程序,即申请支付令。因为基层支行绝大多数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欠款户对对支付令提出的偿还贷款一般不会提出异议,加之这种法律程序手续简便、省时省力,所以,这是依法收贷应当多使用的一个好办法。

总之,农商银行基层支行干部职工,特别是基层支行长要加强对《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规的学习,努力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真正做到学法、守法、用法,切实用好法律武器,以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李宝旭)

(责任编辑:吴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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