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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指导作用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座谈会暨平台经济主体法律责任类案裁判规则研究开题报告会举行

来源:民生网2024-03-07 12:42:40

3月2日,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组织召开“强化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指导作用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座谈会暨平台经济主体法律责任类案裁判规则研究开题报告会”,来自最高法院研究室、国家法官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人民日报等课题组成员代表、审判实务界代表共20余人参会研讨。

与会人员就如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参考作用,强化最高法院生效裁判的指导作用和社会影响力,促进法律适用统一,保障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进行了深入研讨。同时,相关专家对中国法学会课题《平台经济主体法律责任类案裁判规则研究》的开题报告进行评议。座谈会由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秘书处负责人、研究员韩德强主持,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刘树德出席。

刘树德在致辞中表示,权威、规范的案例能够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办案质效、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案例工作,不断优化工作机制,通过案例规范、统一裁判尺度,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他指出,前期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公报案例、刊物书籍案例等,但由于统筹管理、分类管理不到位等原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例功能的充分发挥。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突出问题导向,推动解决案例指导不规范、不及时、不系统、不一致和难检索等问题,更好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

其次,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背靠最高审判机关、全国法院,拥有审判实践、案例资源的“富矿”。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用好人民法院案例库平台,与各方面法学研究力量共同深研平台经济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积极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第三,要抓住本课题研究的关键词,以“平台主体”“法律责任”为研究重点,区分刑事、行政、民事等责任领域,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转化为研究课题,以理论研究成果促进解决审判实践中的问题,有效推动审判理论和审判实践协同发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闫慧,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李文超,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伟,《人民法院案例选》编辑部主任周海洋,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兴华,平台经济企业代表殷希斌分别作主旨发言。

闫慧从平台经济发展、统一法律适用、平台主体责任三个角度作专题发言。她表示,平台规制的基本问题是平台的主体法律责任问题。平台经济业务具有新颖性、复杂性,法律规则时常滞后甚至缺位,亟待通过司法裁判弥补法律规则的缺陷。

同时,闫慧表示,“课题组成员在案例库类案研究中,发现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唐某诉李某、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某诉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无义务向出借人还本付息,回答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法律责任认定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对明确相关平台所涉主体法律责任提供了有益参考。”

李文超从监管角度和发展目标角度发表了意见。他指出,电子签约认证不同于传统借贷手写签字,基于计算机科技的加密电子签章已经普及,一般属于国家权威的电子认证机构,应当认可电子签约有效。

周海洋结合近三年来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情况谈了对课题的意见。他提出,一是要将课题研究对象聚焦细化;二是如何界定平台经济主体责任的划分与典型民事关系责任划分的界限;三是如何在有效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情况下,更好规范和促进平台经济的发展。

“如何在规范平台经济发展的同时,更能促进其发展,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这既涉及国家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也涉及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问题,需要极为认真地对待。”周海洋表示。

唐兴华从法律实务工作中出发,为了能在司法实践中让人民法院案例库更好地发挥指导作用,他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制定指导案例具体适用规则的司法解释,二是出台政策鼓励法官积极适用指导案例作为个案裁判的规则指引,三是细化有关裁判文书的制作规则。

殷希斌从平台使用的角度分享了对于平台政策体系构建的研究。他表示,为向平台经济提供良好司法保障,实现预防式治理,亟须对平台主体、经营者、消费者等各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规范,对平台各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妥善定性、明确法律责任归类,建立合理有效的类案裁判规则体系、制度框架,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壮大。

国家法官学院民商教研部主任李成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郝作成、最高法院研究室案例指导处法官李玉林进行分享点评。

郝作成从“人民法院案例库如何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强化生效裁判文书的指导作用”方面作点评。

他指出,统一裁判规则,有利于发挥生效典型案例指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某诉北京某某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判理中明确是否备案登记并不能单作为判断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性质以及是否合法合规经营的标准,更不能作为判断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服务的出借人及借款人签署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相关协议是否有效的标准。”

同时,郝作成表示,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场景与线下业务的场景具有本质区别。他认为,法院在审理类案时,应区分线下借贷行为、成立应具备的要素和作为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行为成立的条件,纠正了将网贷机构等同于资金池业务或高利贷借款平台的片面认知,有利于回归平台各方真实的法律关系,避免司法误判。

李成斌从“如何将平台经济类案裁判规则和人民法院案例库有机结合”方面作点评。

他表示,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将平台经济类案裁判规则和案例库有机结合,明确平台经济中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消费者等各主体的法律关系,区分平台经济中各主体的法律责任,对于依法保障平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李成斌指出,人民法院案例库对于平台经济主体明确“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新目标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发展是目标,但规范和健康是前提,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可持续性。

李玉林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的背景、意义、现在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等方面作出点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可以弥补指导性案例编选周期长、总量极为有限、不能满足实践所需的不足,同时也可以解决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大海捞针”、效益低下的问题。”同时,李玉林表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伊然  李振凡  陈伟)

(责任编辑:罗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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