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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5-04-10 09:12:04 中国 纠纷 机制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在谈及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时表示,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社会调解组织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在经过法院的确认之后,便具有可相当于法院判决的效力。

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推进会今日在四川眉山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在谈及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时表示,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社会调解组织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在经过法院的司法确认之后,便具有可相当于法院判决的效力。

蒋惠岭介绍,在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进程中,法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搭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平台即诉调对接平台。这个平台搭建好以后广泛开放,各种社会上的纠纷解决力量都可以到这个平台上来,法院提供各种条件。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群众一有纠纷以后第一想到的是诉讼、打官司,人民群众到法院以后,法院可以先将这些“案子”放在法院搭建好的这个平台上。法院看看平台有没有适合这些“案子”调解机制。比如说家庭婚姻、民间借贷这类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案子”,就不用过多动用司法资源,可以直接在多元化纠纷纠结机制平台上解决。

蒋惠岭表示,法院建立多重诉调对接机制,诉调对接机制是法院主动出击,去带动、去激活、去影响法院以外的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同时,法院运用法律手段支持保障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作用。这种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赋予调解组织的调解协议合同效力,只要调解组织具有调解能力,有公平的程序,法院就可以予认可调解协议。如果协议一方反悔起诉至法院,法院会要求出示调解协议,作为合同案件处理。二是司法确认。双方当事人在拿到调解组织的调解协议后,双方可以共同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遍将会给予确认;确认之后,调解协议便具有可相当于生效裁判的法律效力。法院可以运用法律手段支持和保障合法的调解协议成为有牙齿的老虎。

蒋惠岭同时指出,经过两年时间的实践,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取得良好的发展。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也发现了一些不足。一是地方的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观念上还是有点落后,有的法院认为解决纠纷是在为法院增加额外的工作量。二是有些地方的配套机制尚不健全。有的调解组织的经费和组织建设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三是这些年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成果还没有升华为法律规则,很多都还处于经验总结、政策指导的层面上。所以,法律的支撑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是十分重要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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