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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党校教授权威评论:岂能以“按程序办”为由放任不当结果发生

来源:民生周刊2025-07-24 17:09:27

马福云

202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考察时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再次强调,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此背景下,读完天津市南开区居民尚文丽给民生周刊杂志社的读者来信,不禁感慨义务教育落地、教育治理需要政府部门主动作为,尤其是不能以行政程序为由放任不当结果发生。

教育是民生之基,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具有先导作用。教育不仅是个人和家庭的大事,也是关系到国家长远发展和民族未来的重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论教育》中指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人类传承文明和知识、培养年轻一代、创造美好生活的根本途径”。义务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我国专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来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这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最终责任赋予教育行政部门及基层政府,强调其在义务教育方面承担三项责任,即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从尚文丽读者来信看,有关教育部门不但未切实履行其承担的义务教育相关责任,反而以部门行政程序为由,忽视适龄儿童不能接受义务教育的结果,而且在当事人多次申诉后,继续放任这一后果的发生。

伴随近年来“放管服”改革、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推进,各级政府部门积极推动依法行政,逐步明确行政管理的相关程序规范,以行政管理程序化来推动行政管理的规范化。根据尚文丽读者来信的陈述,孩子在天津小升初接受义务教育,需在截止日期前在户口所在地报名,需在截止日期前提供与孩子户口地址一致的房产证明以供审核。如果在截止日期前没有提供相关材料,就导致不符合条件,从而就可能有不能在天津接受义务教育的结果。从事件发展时间线索来看,尚文丽在5月29日报名后,7月2日查到审核通知要求提供与孩子户口地址一致的房产证明,7月4日其办理户口转入房产地址并在升学报名系统更新后,教育管理部门却给出未在6月9日前完成、户口调整超时,不符合升学条件,今年可能不能在天津入学的结果。尚文丽3次向天津12345平台求助,希望孩子入学问题得到解决,其诉求依然被转到作出此结论的教育管理部门,而教育部门坚持因为孩子户口地址和房本地址不一致,不能在天津升学的结论。对照此事件发生过程,教育管理部门得到的不能在天津升学结论,值得商榷。

政府管理部门设定管理程序、明确办事条件是实现政府公共管理目标、保障行政管理效率与公正的重要手段。政府管理程序设定执行,一方面,需要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及公开透明要求。合法性强调政府管理部门设定管理程序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运行,程序本身也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确保程序的合法与科学。合理性强调管理程序要以服务目标的达成为取向,要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特征、社会经济环境等实际情况,管理要高效与公平兼顾,确保所有管理对象在程序上得到公正对待,减少不必要环节和手续。公开透明强调管理程序内容,包括程序办理时限、所需材料、环节手续等要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让公众及服务对象清楚办理程序,并保证管理程序处置的透明度。另一方面,行政管理程序设定执行需要有内部和外部监督,须有权利申诉与救济路径。管理部门应设立监察岗位或机构,对行政程序执行过程与行为进行监督,监督办事人员是否按照程序办事,是否存在拖延、违规操作等,如果发现行政人员管理违规失误要及时纠错及追责。外部监督涉及人大政协、司法机构及社会公众等,人大通过执法检查、司法机构通过行政诉讼等都可对管理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程序及行为。政府及政府部门需设立投诉电话、邮箱、在线平台等渠道,方便公众对管理程序、执行问题进行投诉,管理部门须及时处理并反馈给投诉人。更重要的是,要给公众建立申诉机制与权利救济渠道,当管理部门作出不利于服务对象决策,服务对象感到其权利不能保障时,要有行政的、司法的投诉申诉部门及其权利救济渠道;权利救济须尽快尽早干预处置,确保服务对象正当权利及时得到保障与落实。

基于政府管理部门及其管理程序要求,对照尚文丽读者来信陈述,教育管理部门在处理这一义务教育问题时存在着瑕疵。一是对回津报名升学的管理程序、条件要求等公示公开与透明性不到位,服务对象在回户口所在地报名时,对提供与孩子户口地址一致房产证明的要求可能并不明确。二是教育管理部门的内部监督不到位。有关部门在作出不能在天津升学的结论后,服务对象多次进行投诉,结果回复此诉求的还是该部门工作人员。对部门管理决策投诉依然由作出决策的同一部门处置,反映部门纠错机制、内部监督尚未健全或运行不畅。三是权利的救济保障不到位。在感觉孩子义务教育权利未得到保障、向教育管理部门投诉无解时,服务对象不知道再向什么部门、机构进行投告,孩子义务教育权利保障无从救济,只能求助于媒体。教育管理部门以行政管理程序为缘由,忽视放任孩子义务教育权利得不到保障。这种结局是不正当,应该及时进行纠正。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强调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推进机制。这要求各地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依法依规保障人民权益、更方便快捷地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放在管理服务的核心。更重要的是,各地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要切实向服务型政府转型,要以简洁高效的管理办事程序来保障服务目标的达成,强化行政管理程序执行的内部外部监督,完善民众权利的申诉与救济渠道,真正彰显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初心使命,从而夯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社会治理教研室主任、教授】

原文刊载于2025年第15期、7月21日出版的《民生周刊》杂志

原标题:《岂能以“按程序办”为由放任不当结果发生(专家学者谈民生)》

(责任编辑:罗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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