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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综述:服务保障国家“双碳”战略 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司法应对

来源:人民法治网2025-11-21 15:24:59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服务国家“双碳”战略,2025年11月14日,由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主办,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的“气候变化与司法应对座谈会”在山西太原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中北大学的专家学者,来自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陕西省、甘肃省、安徽省等高级人民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一线法官,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委、电力企业法务代表,共计30余人参会研讨。中北大学党委书记、教授张晓永,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灿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邓一峰出席会议并致辞。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韩德强主持。与会人员围绕气候变化背景下的司法职能定位、裁判规则构建、协同机制建设等议题展开深入交流。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专业化审判成为司法应对的重要支撑

多地法院分享了以集中管辖助推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的经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朱正宏介绍了河南法院以流域、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为基础,构建以黄河流域为核心覆盖全省的跨行政区划的“18+1+1”环境资源审判体系,通过案件集中管辖加强对生态环境资源的全面系统、整体、协同保护,通过对涉碳案件的审理,助力“双碳”目标有效推进。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周雷介绍了甘肃省对全省14个市州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以及突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专属管辖,全局谋划推动绿色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多元共治的工作经验。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聂晓芳介绍了该院对白洋淀流域集中管辖模式,不断增强司法保护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创新发展。

二、机制建设是提升气候司法效能的关键

面对气候变化治理的跨域性、系统性挑战,多位与会代表呼吁构建内外协同的治理机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左楠提到,该院在对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进行专项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天津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对生态系统综合保护、碳排放权及碳汇交易、产业结构绿色升级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马春亮也介绍,该院早在2021年11月即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实施意见》,为审理各类涉碳纠纷案件探索司法规则与工作机制;并依托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设立在湖北武汉的优势平台,指导全省各级法院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碳纠纷。

三、能力建设是气候司法的长远保障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丁国华认为,应持续加强法官能力建设,建议将能力建设作为基础性工程,加大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通过挂职交流、课题共研,将碳市场、绿色金融、气候科学等纳入培训体系,培养复合型审判人才。同时加强对国际规则与典型案例的比较研究,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话语权。

四、典型案例引领气候司法规则形成

多地法院通过典型案例积极推动裁判规则形成。如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梁联林介绍,该院审结的全国首例CCER交易涉税案,准确界定CCER具有民事权益客体的法律地位,认定交易主体合法拥有CCER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性权利,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理期待利益。裁判确定的碳市场报价规则被《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结算相关重点问题及解答》采纳收录,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解决难点畅通气候司法制约瓶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刘加鹏在交流中分享了对法国、匈牙利在气候立法与公益诉讼方面进行专题考察所取得的经验,建议我国应加强气候专门立法,推动环评司法审查成为气候司法的突破口。会议还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适用的认购碳汇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张东方认为,认购碳汇严重依赖于碳市场交易机制,而目前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还在完善过程中,地方层次只有京、津、沪等8个交易试点,存在着碳汇方法学体系仍需扩大、市场交易门槛过高和各地碳汇项目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白满达但也提出需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需明确修复顺位、需建立统一的碳汇价值评估体系等问题。在涉能源结构调整的司法规制上,国网湖南电力吴德松则从新能源发电的现实短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法律规制之间的不匹配,从能源企业的角度,对相关弃风弃光案司法裁判提出了商榷意见。

六、司法在气候治理中的角色日益凸显

司法在应对气候变化应对中发挥着日益关键且多元的作用。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委法规处处长周磊指出,山西积极探索绿色低碳发展路径,外送绿电居全国第一,能源保供成效显著,“十四五”全省能耗强度降幅居全国前列,在这些成绩中,司法保障是实现“双碳”目标必须推进的系统性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法院不能被动应对,而应围绕“减污→降碳→扩绿(增汇)”三个主要方向,作为矛盾纠纷解决的链接点,主动协调各方充分参与到涉碳事权的系统配置、涉碳利益的多元调整、涉碳关系的全面变革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薛飞飞介绍了以“技改抵扣”为代表的恢复性司法实践,通过激励企业投入环保技术改造,实现生态效益与企业发展的双赢,体现司法从惩罚向修复、从被动裁判向主动引导的理念转变。

结语:本次座谈会系统梳理了当前气候司法的实践样态与发展方向,进一步巩固了司法在气候治理中的作用共识,为持续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精准服务“双碳”目标、建设美丽中国注入有力的司法动能。

(吴林轶)

(责任编辑:罗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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