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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市住房公积金追缴期限制度的实践与法理思考

来源:民生网2026-01-29 09:05:31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关乎职工居住权益、社会公平及市场经济秩序。制度运行多年后,历史欠缴问题与当前治理需求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如何在法治轨道上实现职工权益保护与制度可持续运行之间的平衡,成为一项紧迫课题。

近期,陕西省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其中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了职工主张住房公积金权益的救济期限,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一做法并非对职工权益的削弱,而是在国家制度框架内,基于地方实践需要的程序性创新,体现了从“原则规范”到“治理实施”的法治深化过程。

制度演进,从国家原则到地方实践的法治衔接

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单位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实施以来的欠缴住房公积金。这确立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强制性与历史连续性,从国家原则的实体层面回答了“要不要追”的问题。而地方层面的实践,则需要回答“如何有效追”的问题。如果追缴期限无限延长,可能导致证据湮灭、事实难以查清,反而影响职工权益的真正落实。榆林市的做法,正是在国家原则指导下,结合行政资源有限性与法律关系稳定性的考量,通过设置救济期限,引导职工及时主张权利,提升维权实效,也避免企业长期面临不确定的法律风险。

权益与秩序,寻求务实平衡的制度智慧

一项良好的制度,必须在保护个人权益与维护整体秩序之间找到平衡。榆林市的探索,正是这一平衡艺术的体现:一方面,设置合理期限有助于职工在证据相对完整、事实清晰的阶段行使权利,提高维权成功率,避免权利“沉睡”。另一方面,也给企业以稳定的法律预期,有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与就业市场的平稳。从制度自身运行来看,这也能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资源聚焦于当前可核实、可执行的案件,提升整体管理效能,最终惠及更多缴存职工。

决策主体,依法履职与因地制宜相结合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有制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职责。榆林市公积金管委会的决策,正是在法定授权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的制度细化。委员会成员涵盖政府、工会、职工、企业等多方代表,决策过程凝聚了社会共识,体现了民主协商与地方治理的灵活性。

规则属性,程序引导而非权利克减

需要明确的是,榆林设定的“救济期限”本质上是职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行政处理的程序性时限,并非民法上的诉讼时效或劳动法中的仲裁时效。其目的在于优化行政程序、提高执法效率、维护法律关系的安定性,而非免除企业的实体缴存义务。符合“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的法治理念,也未与上位法相冲突。

参照劳动仲裁时效,基于法律关系的同源性

住房公积金与劳动关系紧密相连,缴存义务源于劳动关系的存续。在权利救济程序上参照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理念,符合“同类事项、类似处理”的法治原则。不仅有助于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也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在权利救济逻辑上的一致性。

法理支撑,合法性、合理性与科学性的统一

从法理角度看,制度设计具有扎实的依据。合法性上,源于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且未触碰职工实体权利底线;合理性上,回应证据保存的现实困难与行政资源的有限性,符合法律安定性原则;科学性上,通过比例原则的运用,以较小成本实现职工权益保护与制度健康运行的双重目标,体现治理现代化的要求。

榆林市的实践,是在遵循国家制度框架下,对住房公积金追缴机制的一次重要探索。它着力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与现实治理需求之间的矛盾,通过程序优化实现权益保障与制度效能的有效平衡。这一做法不仅为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提供了清晰路径,也为其他地区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生动展现了法治建设中原则统一与实践创新相结合的治理智慧。

(何文涛)

 

(责任编辑: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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