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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头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监督“亮剑” 护企业安心发展

倪 弋

来源:人民日报2026-05-28 09:35:39

从依法办理一批存在典型趋利性情形的案件,到依法强化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涉企强制措施的监督;从依法监督清理涉企刑事“挂案”,到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25年3月起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各地检察机关聚焦整治企业反映强烈的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记者采访了4个监督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的典型案例,展现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护航企业安心发展、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生动实践。

——编  者  

监督违规异地执法——

解冻被异地冻结的8000余万元企业资金

A省某物流公司与B省两家公司分别合作成立甲公司与乙公司,由该物流公司派驻总经理负责运营。2024年,甲、乙公司被B省侦查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立案。案件办理过程中,A省某物流公司及旗下5家关联公司的17个账户、共计8000余万元,被B省侦查机关通过异地线上方式予以全额冻结。

“电话被打爆了,供应商堵在门口要货款,员工等着发工资,可我们账户里的钱一点都动不了……”资金被冻结后,供应链断裂、仓库积压,物流公司一度陷入困境。2025年,该物流公司向A省检察机关反映账户被违规冻结线索。

检察机关受理后,立即围绕冻结必要性、冻结数额等开展实质审查。“在未详细查明涉案资金数额与关联账户资金性质的情况下,仅因三方存在资金往来,便采取异地线上全额冻结措施。此外,未在冻结资金后7日内书面通知被冻结账户开户地办案协作归口部门。”承办检察官认为,这既违背了比例原则,也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依法予以纠正。

由于涉及跨省异地执法,办案检察机关将案件情况报送至A省人民检察院,由A省人民检察院及时与B省相关检察机关沟通、加强协作,明确账户范围、查明涉案金额。最终,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侦查机关及时解除冻结涉案17个账户资金共8000余万元。

“严格区分涉案财物与合法资产,加强对涉案财物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扣冻’的审查,甄别‘查扣冻’的必要性,多措并举推动解决异地执法监督难题,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承办检察官说。

准确认定罪与非罪——

撤销因欠款逾期引发的刑事“挂案”

2012年至2018年间,陈杰(化名)以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为担保,向银行累计贷款8900余万元用于房地产项目建设。2022年,贷款出现逾期,银行提起民事诉讼。陈杰与银行达成还款协议:约定由银行配合该项目房产预售,售房款用于偿还贷款。

然而,2023年6月,陈杰突然被刑事立案,理由是涉嫌骗取贷款罪,该项目280余套房产被悉数查封,价值高达1.1亿余元。“这明明是民事违约,怎么就成了刑事犯罪?”陈杰不解,于2025年6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申请。

检察机关受理后立即展开实地调查走访。承办检察官敏锐地抓住几个关键细节:“陈杰的贷款虽然已逾期,但资金全部用于房地产项目建设,项目土地及已建成房屋价值足以覆盖贷款本金,仍具备还款能力,并未造成银行重大损失。”承办检察官表示,根据现行刑法规定,骗取贷款罪的唯一入罪标准是“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本案中抵押物真实有效,银行完全可以通过执行抵押物收回贷款,不应认定陈杰构成骗取贷款罪。

检察机关还发现,该案存在明显的“超标查封”。法院在已对涉案房地产项目土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下,仍查封价值1.1亿余元的房产,已超过未偿还贷款本金8900余万元。此外,刑事案件立案后,陈杰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且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也未撤案,已然形成了典型的“挂案”。

2025年7月,经检察机关监督,该案被依法撤销,涉案房产被解除查封。

“在办理骗取贷款罪等‘刑民交叉’案件时,我们对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监督撤案并解除涉案‘查扣冻’财物;对确已形成刑事‘挂案’的依法监督清理,保障企业及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承办检察官表示。

纠正违法保全行为——

解除对企业涉案财物的超期查封

2023年10月,某省A市B区法院受理甲与某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并就某金融公司所提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民事裁定,查封案涉价值200余万元挖掘机一台。

被查封的挖掘机的真正所有者,其实是某外资企业。直到挖掘机被法院查封,该外资企业才后知后觉发现,自己被“鸠占鹊巢”了:甲作为挖掘机的承租人,竟利用伪造的权属证明,向金融公司申请融资租赁。外资企业向法院提交了购车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明自己是挖掘机的所有权人。法院审理后,一度裁定解除查封。

然而,同年12月,金融公司以“善意取得”为由提出复议申请。法院受理后认为所有权尚须查明,撤销了原解封裁定,对挖掘机继续查封。2024年1月,法院虽然驳回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金融公司的起诉,并将甲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但案涉挖掘机一直未解封。其间,外资企业多次提交解封申请,法院均未采纳。

其后,外资企业向B区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法院在驳回起诉后,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2025年3月,B区检察院向B区法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及时解除案涉挖掘机查封措施,进一步规范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执行工作。同年5月,B区法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全部内容,并裁定解除对案涉挖掘机的查封。

B区检察院还根据本案所反映出的某金融公司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未审慎核查租赁物所有权进而引发诉讼的问题,向该公司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帮助堵漏建制,提升企业风险防控能力。

“聚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易启动、难解除等问题,加强对超期‘查扣冻’涉企财物的违法保全行为监督纠正,坚持内资、外资企业平等对待,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承办检察官表示。

依法惩治虚假诉讼——

揭穿“无中生有”的890余万元债务骗局

2022年5月,某省A市B区一民办学校名下土地被法院拍卖,成交价1400余万元。这本该是用来清偿拖欠教职工工资和外债的钱款。然而,一场精心策划的阴谋却在暗处悄然上演。

拍卖槌声刚落,该校法定代表人甲的合伙人乙、丙等人突然以学校为被告接连提起4起民事诉讼,涉诉标的额高达890余万元。令人诧异的是,这些案件均在短时间内达成调解协议。随后,乙利用其控制的公司申请学校破产。经法院裁定,学校相关案件执行终结,这890余万元债权被纳入破产分配。

“这边刚拍卖,那边就起诉、调解、破产‘一条龙’,哪有这么巧的事?”2024年9月,该民办学校其他合法债权人向B区检察院提出控告。

检察机关初步审查认为,这极可能是利用破产程序进行的虚假诉讼。“这4起诉讼集中在土地拍卖后的关键节点,调解过程异常顺畅,缺乏正常诉讼的对抗性,明显不合常理。”经查,学校土地拍卖得款1400余万元,核定负债1900余万元;而这4笔突然冒出的债务高达890余万元,剔除这些钱后,学校根本不构成“资不抵债”的破产条件。更可疑的是,原告均为学校经营者及其关联方。

检察机关深入调查后发现诸多破绽:在装饰合同纠纷中,证据显示学校产权面积仅1300余平方米,但结算书却记载施工面积近2600平方米;在租赁合同纠纷中,租赁物修建时间早于合同中载明的修建日期……铁证面前,乙等人最终承认伪造合同、虚构债务的事实。

2025年6月,B区检察院向同级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全部采纳,驳回4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同年9月,乙等人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立案侦查。

为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B区检察院联合法院、公安、司法行政、人社等部门及破产管理人协会,会签了《关于建立防范企业破产案件中虚假诉讼衔接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增强打击破产领域虚假诉讼的工作合力。

《 人民日报 》( 2026年05月28日 19 版)

 

(责任编辑: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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