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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课间口角引伤害赔偿纠纷

来源:法制日报 2015-06-01 09:33:57 口角 小学生 纠纷

摘要:在全社会日益重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今天,校园安全问题倍受关注,但与学校有关的学生人身伤害事件仍有发生。

原标题:小学生课间口角引伤害赔偿纠纷

本报记者马超

本报通讯员宋华俊

在全社会日益重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今天,校园安全问题倍受关注,但与学校有关的学生人身伤害事件仍有发生。

针对校园伤害案件多发情况,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联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对全市法院去年以来审理的校园伤害案件进行了调研。5月29日,苏州市中院发布了调研报告和典型案例。数据显示,自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苏州全市法院共审结校园伤害案件52件,占未成年人伤害案件总数的10.09%。

通过对52件校园伤害案件调研分析,苏州市中院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出近九成案件学校(包括培训机构)成为被告、事发时学生年龄跨度大、学生打闹推搡和体育锻炼致伤为主等特点。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案件在小学校园的发案率较高,占比达到71.2%。

小学生因琐事起争执

在苏州市中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这样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案件。原告李某和被告吴某系苏州市高新区某小学一年级学生。2012年6月18日,原告李某和被告吴某在课间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踢原告下身。次日原告经医院诊断为胃肠炎。

事故发生后,原告就上述事故中的伤残等级和护理时限及人数、营养时限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因与吴某和学校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96668.4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吴某与被告苏州市高新区某小学共承担原告李某因此次纠纷产生的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其中被告吴某承担10万余元;被告苏州市高新区某某小学承担5万元。

据此案承办法官介绍,在此案中,两名小学生尚未满10周岁,本是轻松的课间嬉戏,却给两个家庭都蒙上了阴影。事故发生后,学校责任的认定则成为此案争议的焦点。校园伤害事故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应适用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即过错责任原则。在学校与学生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法官表示,学校未尽到相应职责时,根据过错原则应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当学校和学生对于伤害的发生均有过错时,应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当双方均无过错时,应合理分担责任,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多被直接列为被告

通过对52件校园伤害案件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诸多特点。从案件的诉讼主体看,在超过八成案件中,学校被列为被告。学校(含培训机构)直接被列为被告的有46件,占比88.5%;最终学校承担责任的有32件,占比61.5%。

从学生的年龄结构看,事发时学生年龄跨度大,10周岁以下和10周岁以上受伤学生各26人,各占50%。从所涉学校的层级看,在52件案件中,37件发生在小学,占比71.2%;9件发生在中学;1件发生在高中;发生在幼儿园的有5件。

从伤害造成的原因看,以学生打闹推搡和体育锻炼致伤为主。在52件案件中,学生之间打闹推搡造成伤害的有26件,体育课、柔道课等运动造成伤害的有10件,共占比70%;学生因设施原因自行摔伤的8件,因其他原因致伤的8件。

对于校园伤害案多发的原因,调研报告认为,首先是学生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未成年学生的年龄和性格特点导致其对自己或他人行为的危险缺乏预估,在发生危险时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

监护人忽视了对孩子安全意识的培养被认为是第二大原因。调研报告认为,目前家长的关注点仍放在孩子的学习成绩上,片面追求孩子智力发展,而忽视了对孩子而言更为重要的生存保护。此外,学校的安全教育缺乏实效性,“考试成绩”仍然是学校实施教育的最主要也是最方便的抓手。再有就是学校的基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个别学校为了美观,花坛设计有很多棱角;台阶油漆漆成一色,容易造成视觉错误等。

对于如何预防和处置好校园伤害,调研报告认为,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努力,建立起多层次、全方位的预防和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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