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生周刊2014-06-25 14:19:00 离婚诉讼 合伙人 事务所
人人都希望自己婚姻美满,家庭幸福。但当婚姻走到尽头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必须冷静面对,正确处理。但离婚却远远没有结婚简单,很多时候,离婚如同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如果双方协议离婚不成,一方诉至法院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怎样才能做到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使离婚后不存在法律上的遗憾呢?
为此,本刊就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鹏云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贾一鹏律师。
《民生周刊·民生与法》:关于离婚纠纷案件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贾一鹏:根据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调解或协议离婚,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其中的“有关部门”在实践中一般是指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等,这一调解方式更有助于及时的化解夫妻矛盾。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先行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诉讼程序的顺序一般会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但是离婚诉讼比较特殊,法规规定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是不可以申请再审的。原因很简单,一个案件经过二审程序就会产生生效判决,如果判决的内容是解除婚姻关系,那就意味着任何一方都可以再婚了,此时若再去申请再审,要求不解除婚姻关系,已无意义。
《民生周刊·民生与法》:私家侦探调查的材料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使用吗?
贾一鹏:私录、偷拍的证据原则上是可以采纳的,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都有忠实于对方的义务。原告雇请私家侦探调查的材料正是为了证明被告违背忠实义务,这不属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在此证据材料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时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指的是欺诈、胁迫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
《民生周刊·民生与法》: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确定?
贾一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是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获得的孳息,如果树上结的果实,母鸡下的蛋等。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
对夫妻财产分配无婚前或婚后的约定,公司虽然成立于婚前的,但对于公司婚后产生的收益不属于孳息,应属于经营的收益。
《民生周刊·民生与法》: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转移公司和其他主要财产至别人名下是否有效?
贾一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生周刊·民生与法》:夫妻一方给第三者购买房产等财物,对于此行为,另一方是否可以主张权利?
贾一鹏:可以向法院主张一方赠与第三者的房产等财物的行为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
原因很简单,这种行为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的赠予行为,所赠予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单方的赠予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权处分,作为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人是可以追回赠予财物的。
《民生周刊·民生与法》:在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中,一方是否可以将另一方及第三者一起告上法庭?
贾一鹏:这是不允许的。第三者固然有错,但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所以不可以将第三者作为共同被告。
当然,第三者也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民诉法中的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是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离婚诉讼主要是基于人身关系的诉讼,故离婚案件中是没有第三人的。婚姻关系中可能会有第三者影响到婚姻,但是第三者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它是一种道德上的谴责。
《民生周刊·民生与法》: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可以在诉讼中主张哪些权利?
贾一鹏: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请求财产分割、请求获得子女的抚养权、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有权请求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民生周刊·民生与法》:离婚损害赔偿是什么呢?
贾一鹏:我国婚姻法规定,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以,夫妻离婚时,如果是因上述几种情况导致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并且法院也会支持无过错方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民生周刊·民生与法》:如果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关于子女的抚养权会根据什么原则来判决?
贾一鹏:对于二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因为未满二周岁的子女,对母亲生理上的需求、心理上的依赖,是父亲不能替代的。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会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需要综合多重因素考虑的问题,上述标准并不是绝对的。法院会根据有益于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抚养权的归属。会考虑父母的品行、生活条件、居住环境以及孩子入托、受教育等各个方面情况,以更利于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为出发点考虑抚养权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