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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用“考试”

来源:民生周刊2014-05-28 17:03:16 信用 环境 企业

摘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与之前的‘绿色信贷’相似,多项政策一起实施,不仅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也会增加行政成本,建议在全国实行统一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本刊记者 陈萌 《 民生周刊 》(2014年第3-4期)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与之前的‘绿色信贷’相似,多项政策一起实施,不仅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也会增加行政成本,建议在全国实行统一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办法》出台的初衷很好,从形式上看与绿色信贷有相似的地方。但如果多项政策、条例、办法一起实施,不仅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也会增加行政成本。”

环境保护部近日会同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指导各地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督促企业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约束和惩戒企业环境失信行为。

环保部门将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信用评价,确定其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用。

 然而,能否做到全程透明?监督、评估和制约体系是否完备?地方政府能否排除干扰严格审核?第三方机构能否保持中立?这些都将是定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办法》面临的问题。

“绿色信贷”效果欠佳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可以帮助银行等市场主体了解企业的环境信用和环境风险,作为其审查信贷等商业决策的重要参考,控制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和企业授信,进而使污染企业因环境不达标而不能获得贷款。

其实,早在2007年7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三部门为了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就联合制定了一项全新的信贷政策——《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俗称“绿色信贷”。该《意见》规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各商业银行要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 

 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认为,“绿色信贷”的推出主要是环保部门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通过经济手段督促和鼓励企业改进环境行为。但是,7年来,很多严重污染企业仍然日复一日地超标排放污染物,企业规模反而越来越大,“绿色信贷”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究其原因,他认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并不公开透明。虽然环保部门定期将所统计的信息提供给银行,但没有向社会公布,导致公众无法对污染企业提出异议,对于银行是否对“黑名单”上的企业申请贷款进行限制也无从监督。银行在操作“绿色信贷”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定困难,由于缺乏专业人员和部门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判断,只能参考环保部门的意见,消息源比较单一。

在此次《办法》出台之前,广东、江苏、浙江等地就试行了类似的评价办法,但是,各地执行情况却良莠不齐,一些信用评级结果与企业实际的环境行为不符。由于评价过程并未做到公开透明,所以,社会无从得知出现问题的原因。

 对此,受环保部委托负责起草《办法》(初稿)的广州市环保局在给《民生周刊》记者的回复中称,《办法》的出台统一了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程序、方法和标准,有助于规避各地环境信用,同时,明确了开展环境信用评价企业的范围和评价机制,可以有效规避各级环保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的问题。此外,相比“绿色信贷”,《办法》标志着我国开始强制性全面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规避了此前评价制度缺乏强制性的问题。其内容涵盖“绿色采购”、“绿色保险”、评先创优、资金补助、执法监察等管理措施,更加全面,可操作性也更强。

 环评公开透明

2012年6月5日,湖南省环保厅启动了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2013年6月5日,湖南省环保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首次公布了全省2012年度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共有46家企业被评为“环境不良企业”。

湖南省常德市环保局环境污染防治科工作人员表示,2013年常德市参评企业达到了87家,2014年将有101家企业参与进来。从执行一年来的情况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客观上起到了约束和激励作用,因为一些企业要发展,就需要得到例如资质等级评定、信贷支持等方面的优惠。他们要获得贷款,就必须对之前的不良环境行为进行整改,并主动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活动,进而形成“以评促改”的良性循环。

 “当然,个别污染严重的企业会少报、瞒报污染数据。”这位工作人员说,“在督促企业补充修改数据无果的情况下,我们会根据上一年检测的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数据结果,将报告补齐并上报湖南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在接到报告后,会将报告反馈到企业,企业如果有异议,可以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环保部门会再派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如果逾期未反馈意见,则视为无异议。”

马军表示,这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提到,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环保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发布评价结果”。应该说,这是一个亮点。但是,只发布结果还不够,评价的整个过程也应该公开透明,银行和工商等其他政府部门是否按照名单公布的结果严格执行办法中的规定内容也应由相应的渠道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经济与管理系教授宋国君也认为,在实施《办法》的过程中,一定要明确标准和操作细则,评价的各项结果应当是公开透明的,这样金融机构在执行的时候也能有统一的参考标准。

看得见的困难

湖南省环保厅法制宣传处处长黄亮斌在接受《民生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2012年湖南省首先对重点排污企业实施了环境信用评价,具体对象包括国控重点源、上市公司、存在严重环境问题的排污单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排污单位等。评价内容包括污染排放、环境合格企业、环境风险企业、环境不良企业四个等级,分别设置绿牌、蓝牌、黄牌、红牌标识。

他透露,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企业,环保部门会有针对性地列出整改清单,并下发到企业。目前,已经有5、6家企业通过整改,污染情况得到有效控制,如果在环保部门的督促下,继续整改,将有望在2014年公布的评价名单中,摘掉“红牌”的帽子。“可以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作用很大,起到了激励先进、惩戒落后的作用。”黄亮斌说。

马军认为,《办法》中“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环保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在其环境行为信息记录中,补充其整改信息”是很好的条款,这样做可以及时修复评价系统,形成动态评级。但是,企业是否真的有效减少了污染排放,整改是否到位,这些信息需要专业部门或机构审核。

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在建立中国污染地图数据库时也遇到了类似问题。“我们的数据库发布了13万条以上的污染信息,已经有上千家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向我们提出,要求修复不良记录。”马军说,“我们会要求他们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过程由环保组织监督,最后的审核报告也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同时,他对《办法》能否按部就班实施表示了担忧:“这次出台的《办法》明确,企业环境行为的好坏将与其是否能申请到贷款紧密相关,这就将对企业发展造成影响,企业的发展又和当地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因此,当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合格而无法申请贷款时,压力就会逐级传导,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能否严格执行《办法》是值得注意的问题。”

排污许可证?

《办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环保部门应当明确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这一说法被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解释为,“环保部门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社会机构,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马军表示,如果交给第三方去操作,那么,这些机构需要具备什么资质,如何保证其专业性和中立性将是必须明确的问题。如果专业机构被允许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那么就应该充分市场化,多家机构都可以参与,而不是由环保部指定某家机构垄断评级。评级所需费用应该由问题企业承担。

他强调:“对评价结果的审核应该交由独立第三方机构执行,机构为避免利益冲突,不能向企业收取费用。”

  “负责实施评价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资质,或者通过专业培训才能上岗。企业自身也应当设立专门的环保部门,人员应该持有相关专业执照。”宋国军说。

对于《办法》出台的必要性,宋国军有自己的看法:“《办法》出台的初衷很好,可以利用政策手段和经济手段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引导,从形式上看与之前的‘绿色信贷’有相似的地方。但是,如果多项政策、条例、办法一起实施,不仅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为其造成困扰,也会增加行政成本。”他建议,在全国实行统一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在污染治理方面,虽然我们现在做了很多工作,但实际上许可证制度可全部覆盖其他制度。比如环境统计和监测,排污许可证要求每季度上报政府记录,政府就能了解到企业排污的的全部情况。”

他说,“美国的排污许可证相当于排污单位的守法文书和政府的执法文件,这个文件承载了各种法规,对污染源所有的要求都会通过排污许可证来表达并传递到企业,既简单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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