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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力:明确社会责任内涵比立法更重要

来源:中国民生发展论坛组委会2015-12-02 15:07:46 社会责任 内涵 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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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力 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副院长

不管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结果如何,借助于立法过程,进行全民探讨,来增强中国企业和公民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明确一种责任的共识,可能比简单的立法更加有效。

我们的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责任如何进一步扩张,它的内涵和外延如何协同,这是非常重要的话题。

我想做一个简单澄清。我们以往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毫无疑问会增加企业财务成本,会影响绩效,如企业要承担慈善义务等。其实,社会责任的确包括慈善,但慈善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全部内涵吗?我们需要加以反思。

同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不是任何事情都要做?这些都是以往我们对企业社会责任认知的误区。

我简要介绍一下国外的做法。简单地说,国外一般会用3个维度界定。第一是以所谓的责任管理为核心,第二是以企业社会责任中企业品牌对于股东的激励等为基石,第三是社会责任或者环境责任。

在国际上,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本分为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两方面。借助美国一名学者的一句话,“责任是道德的事情,同时也是法律的事情。”把责任纳入法律来考虑,是一个全社会的共识。

目前,企业社会责任仍然是一个边界模糊地带,那么,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有哪些主题?

第一,我们要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立法的话,首先在法律制度设计上,要让诉讼权的实现更为便利,例如环保举证责任倒置,另外,大量的公益诉讼是否有实现的可能等。其次,责任立法有很多强制性的立法空间。再次,责任和企业盈利是一对矛盾,承担责任是否意味着盈利下降?如果这样的误解不能得到纠正,企业责任立法即使出来了,在企业中也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

中国的企业责任立法涉及多个维度,利益相关方可能包括政府、消费者、员工、媒体、环境、投资者、商业伙伴等,这些利益相关方是否能够进入立法领域,有4个指标。

第一,是否是反映社会责任核心维度的重大问题。第二,利益相关方关注度是否足够大。第三,企业社会责任战略是否能够跟我们即将立法的要素隔开。第四,是否能够让立法的法务要素达成在基本认知上的一致性,这都是立法上所要求的。

根据全世界在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基本趋势,我认为有四方面需要注意:第一,运用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进行调控,需要非常审慎。第二,适度扩张具有软性约束力的做法,让更多责任在立法层面加以体现。第三,发挥第三方组织、行业协会等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推动作用。第四,在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过程中,同时修改《公司法》加强企业合规,以企业合规撬动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高效实现。

(《民生周刊》记者刘燕交根据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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