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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光:社会责任立法要考虑实际

来源:中国民生发展论坛组委会2015-12-02 15:08:22 王晓光 社会责任 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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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光 中国工经联社会责任专家智库秘书长

将近10年时间里,我一直在跟企业一起做一些社会责任的工作。目前,法律与企业社会责任其实是搅不清的,大概分为几个方面:

第一,遵守法律是否就是履行社会责任?不论是ISO26000还是国资委发布的社会责任指南,都要求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法律对于企业而言是底线责任。既然指南里都说要守法,那守法是不是就意味着尽到了社会责任?对于很多企业,这个问题并不清楚。社会责任如果只是守法岂不是太简单了。对于企业而言,社会责任怎么界定?还不是很清楚。

第二,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或经营过程中,经常碰到跟法律相关的问题,由于弄不清楚,企业很被动。有一家企业内部发生村民偷电事件,村民用电为猪舍取暖,结果猪被电死。村民抬着猪找到企业,要求其赔偿。结果企业方面只得赔偿,因为打官司法院还是支持弱势群体。

第三,由于公众对法律不认可,施工遇阻是很多企业都会碰到的问题。原本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征地应补偿一千元或一万元,可老百姓张嘴就是10倍、100倍的要价。给还是不给?不给的话,工程无限期停滞,地方政府出面说:“这个事情我们也不好办,企业有钱,你们就尽点责任,多给点钱好了。”这个钱企业要不要掏?法律很清楚,地方规定也有明确标准,但实际上没法执行。

第四,现在很多企业都要走出去,国内的法律跟国外的法律有很大差异。前段时间,有几个国外的专家到中国,提到航运企业里有明确的反腐败政策,规定很严格。

而在东南亚很多港口,航运公司要是不给对方好处费,船进港就很困难,或者会损失很大。船长会不会给他们钱?不给的话,损失更大。如果遵守法律,那股东利益怎么办?总之,国内外法律差异给企业带来很大困惑。

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应涵盖这些方面,至少要解决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共识。企业要不要履行社会责任?企业是指所有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法律应该给全社会一个明确的规范或框架。

第二,立法的时候要考虑到实际情况。1994年,我国《劳动法》规定八小时工作制,可大家去看看,当时的劳动部晚上的灯会亮到几点?自己制定的法律,自己都不能实行。立法机关通常会把法律标准定高一点,但一味提高,就会忽视企业的实际,最后变得非常被动,法律形同虚设。

第三,法律应该起到促进作用,而不是制约。社会责任本身的内容和要求是动态的,是不断变化的,但法律一旦制定下来,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是不能调整的。在立法过程中,如何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而不是限制履责的动力,这也是立法要充分考虑的。

(《民生周刊》记者刘燕交根据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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