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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格非:社会责任立法实践应借鉴国外经验

来源:中国民生发展论坛组委会2015-12-02 15:09:01 格非 社会责任 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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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格非《WTO经济导刊》副社长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现在遇到几个挑战。第一,有些人认为,把企业责任法律化,这样都清楚了,谁违背就要得到处罚。

第二,恰恰相反,如果把社会责任法律化,本身就没有社会责任了,因为责任都法律化,还有什么社会责任?

第三,我国法律很多,有《环保法》、《合同法》、《劳动法》等,这些法律已经足够多,是不是还需要单独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法呢?只要把现有的跟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法规进行完善就可以了。

那么,国外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是怎么演变的呢?最早,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在美国产生。美国的社会责任问题,在过去几十年中,有两次重大的变化。第一次发生在上世纪50年代,法律正式承认企业负责人可以进行慈善捐赠,并且有税收优惠,这是很重要的突破。因为之前,在美国人的理念里,企业的管理者不能随意把公司的财产捐赠给社会。

第二次是上世纪80年代,特别是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的时候,美国企业遇到很多恶意竞争事件。企业收购、并购时考虑的不是企业的长期发展,而是转手赚钱。

这导致很多企业在收购其他企业时,完成收购后就大量裁员、降低成本,然后转手出售。企业的价值不仅仅是股东的价值,很大一部分价值是由员工创造的。企业被出售后,员工本身创造的价值也被卖掉,而员工并没有得到多少钱,最多按照《劳动合同法》得到少量补偿。

到上世纪80年代,美国相继有约30个州规定,如果恶意收购危害员工利益,或者其他相关方的利益,企业管理层可以拒绝收购。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转变,承认利益相关方在公司里的利益。

这正好也跟企业社会责任的演变相一致。最初,企业本身的价值是至高无上的,其他人的利益可以忽略。之后,企业不仅要对股东负责,而且要对很多利益相关方负责。

这样一个立法在美国的演变过程,其实在其他国家也有体现。在德国,规模较大的企业肯定有两个职工董事。英国在新的《公司法》里规定,企业的董事必须要考虑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发展中国家最重要的代表是印度。2013年8月,印度新修订的《公司法》严格规定,要求一定规模以上的公司必须做到:第一,要在董事会内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第二,公司利润的2%用于企业社会责任开支。据初步研究,印度涉及的企业有1.6万家以上,2%的利润用于企业社会责任开支,应该有20亿到30亿。

社会责任的理念产生100年了,立法也有50多年历史,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都有一些相应的体现,这对我国未来立法有一定借鉴意义。

(《民生周刊》记者刘燕交根据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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