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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扩大

来源:现代快报2016-06-08 09:56:07 南京 范围 人员

昨天现代快报记者获悉,南京市人社局、南京市财政局近日联合下发印发《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等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从原来的9类对象扩大到11类,在就业创业方面可以获得相应的援助。虽然细则是新出台的,但是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南京各类用人单位如果新招用这11类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政府将给用人单位发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具体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单位每人每月300元岗位补贴,并按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保费)。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就业困难人员如果是自己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申报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获得社保补贴(按南京市公布的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给予补贴)。

序号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备注

1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3单亲家庭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父亲或母亲;

4夫妻双方均失业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

5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2人及以上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是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认的农业低收入家庭中,2人及以上的有转移就业愿望,均未从事二、三产业,也未从事高效农业的家庭成员;

6特困职工家庭经市总工会认定的“建档特困职工家庭”的成员;

7残疾人持有《残疾证》的人员;

8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被征地农民2009年1月1日起土地被国家征用,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9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登记失业持续1年以上,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10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持有《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家庭中的成员;

11军队退役人员2016年1月1日后退出现役、并持有《退伍证》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项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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