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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降低社会抚养费作为更大改革的过渡

来源:光明网2016-09-22 09:19:48 抚养费 社会

北京将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二孩的社会抚养费将取消,但三孩及以上,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仍要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缴纳社会抚养费。记者对比原条款发现,北京对三孩以上的超生并未设置“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条款,而是“一视同仁”。

全面二孩放开后,要不要取消社会抚养费,进入了一个公共讨论的窗口期。作为某种折中之举,不少地方的计生条例中都降低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额度。如此前山东就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原来的规定基数的3倍到6倍,改为按规定基数的3倍征收。这次北京对三孩以上的超生不再设置“加倍”征收条款,则展现了更大的修正尺度。

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未出台的大背景下,地方在社会抚养费上的先行“让步”,与当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环境的变迁有着直接联系。一方面,全面二孩放开后,各地社会抚养费收入总量锐减已是大势所趋,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为了不足百万的超生人口,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去征收社会抚养费,有没有这个必要?”另一方面,在社会整体生育率处于低水平运行的状态下,加倍收取社会抚养费对于生育行为的限制作用已经非常有限,其必要性与合理性都产生了疑问。

在当前的现实背景下,若说完全取消社会抚养费仍存在各种隐形障碍和利益忌惮,那么,完全可以将降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额度,来作为社会抚养费改革乃至全面取消的过渡。一来,它有利于提升社会对于生育行为的认同,这与完全放开二孩的生育政策调整完全是相向而行;二来,地方率先调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也能够降低计生部门的抚养费征收压力,从而将更多的精力用到转型中去,更高效的完善计生服务。

此外,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二孩的社会抚养费规定将被终结。但这个过程中,还存在一个特殊的群体,即在二孩政策实施前“违规”生育二孩,却仍未缴纳二孩抚养费的家庭,是否应继续按原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这一点各地方的计生条例修订中都未予以明确的回应,但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初,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在回应社会疑问时就指出,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也就是2016年1月1号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不能“翻烧饼”;但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地方人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依法妥善处理。也就是说,地方完全可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政策来“妥善处理”政策过渡阶段所可能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而其方向应该是少收或者不收。

当然,也应该看到,虽然各地纷纷调低了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但标准的弹性空间也依旧很大,如3至10倍征收标准,到底在执行中如何保障公平,恐还需要具体的细则约束。(朱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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