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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中院开展金融案件执行专项活动

来源:民生网2017-06-15 11:17:55 天津 专项 案件

6月1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动员会,与天津市近3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并就改革创新执行方法以及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和效率进行深入的探讨,正式启动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蔡志萍,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兴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负责人出席并讲话。

推动会上,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就建立协调沟通机制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并共同表示搭建学习交流、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三大平台。一是搭建学习交流平台,利用协调沟通机制定期召开业务研讨会和专题讲座,进行业务培训,共同学习最新的涉金融司法专业知识和政策精神;共同学习司法工作和金融工作的流程节点和程序规范;共同研究涉金融司法复杂、疑难、专业问题;共同分析专项执行活动开展过程中发现的类型化、规律性问题,互相取长补短,提高工作水平。二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畅通信息交流和执行情况通报渠道,互相通报涉金融审判、执行和金融领域业务开展、监管过程中的重要文件、重大事项和典型案例,完善人民法院和银行联网的信息查询系统,建立诉讼“黑名单”机制,使银行及时了解涉案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从源头上控制风险。明确专人对接,促进执行工作与金融工作的相互衔接。三是搭建联动协作平台。充分发挥法院立案、审判、执行、信访一盘棋工作模式的优势,缩短各流程环节时限,探索建立金融案件“绿色通道”,对金融案件快立、快审、快判、快执。进一步加强业务配合、事项沟通、失信惩戒、行业抵制等方面的合作,充分运用“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协调联动、精准查控,为财产变现和债权清偿提供基本条件。加强涉金融债权案件执行的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化解不良信贷金融风险,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努力形成积极推进涉金融案件执行的整体合力。

据了解,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申请执行人的金融执行案件近年来在该院执行案件中始终占较大比重,是执行案件的“第一大户”。2016年该院金融执行案件立案173件,占全年执行案件立案的30%,2017年1至5月份立案102件。这类金融执行案件涉及银行金融机构众多,标的额巨大,截止今年5月底,天津一中院在办金融执行案件119件,共涉及29家银行分行及同级金融机构,65家银行支行及同级金融机构,申请执行标的共计64亿7千余万元人民币。

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田春燕介绍,造成金融执行案件数量多、执行难度较大的原因主要在于三个方面:从金融机构方面来看,一是发放贷款程序不够规范,贷款前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及财产状况调查不足,审查时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信息登记不全,放款后对金融债权跟踪维权不及时,甚至还存在相当数量的“人情贷”、“关系贷”、“指令贷”等情况,造成执行时部分被执行人信息难寻、财产难控的情况;二是金融机构对于执行风险点把握不准,对相关法律法规、法院执行工作的特点和方式以及案件执行各个阶段的风险点认识不清,以致在诉前、诉中以及执行过程中,未能及时采取适当的救济措施,甚至基于错误判断而采取了不适宜的救济措施,给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三是金融机构对实现债权的方式有特殊要求,往往只接受现金回收方式,不接受以物抵债、债权转股权等。从被执行人及财产处置方面来看,一是大部分进入执行阶段的金融案件,被执行人企业往往处于停产、半停产或临近倒闭、破产的状况,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部分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一些被执行企业千方百计逃债、赖账,采用改制、分立、合并、破产等手段,逃避应承担的银行债务,一些自然人为了躲避债务,长年外出,或与其家庭成员及近亲属搞假分家、假赠与、假离婚,致使财产所有权真实归属与表面情况不一致,导致人难找、财难查的局面。三是有些疑难案件无法进入处置程序,部分债权抵押物难以处置,如财产系轮候查控、查封的标的物本身存在权属争议等。从社会层面来看,一是由于有些被执行人企业在当地经济发展和解决劳动力就业中发挥一定作用,某些地方或部门在法院对被执行人企业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态度消极,不配合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甚至给执行工作带来阻力。二是社会诚信体制不健全,欠债不还这种不诚信的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戒,还没有“老赖”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据悉,清理金融执行案件是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要任务之一,最高法院今年1月下发《关于开展金融债权执行案件清理专项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继续发挥职能作用,强化金融案件执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天津高院对金融案件也十分重视,不久前与天津市金融局签署了《关于共同建立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法院与相关金融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积极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的整体合力。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抓住有利时机,在对金融执行案件进行了认真梳理、分析和研究后,决定开展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用6个月的时间,对该院全部金融执行案件进行集中执行清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切实保障债权人合法权利。

为确保此次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取得实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五项有力举措。一是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案件责任明确化、具体化、标准化。二是规范执行行为,依托执行流程节点标准,规范执行案件办理程序和具体执行行为,确保依法执行、文明执行。三是加强执行力度,针对不同案件,采取相适应的执行强制措施,加大惩治力度。针对被执行人财产不明等情况,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快速反应作用,通过网络查控系统,集中进行财产调查核实;针对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充分运用罚款、拘留、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限制消费等措施,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案件的执结。针对一些被执行人社会关系复杂、牵涉矛盾众多的情况,充分发挥立审执访一盘棋的作用,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借助外部资源优势,多渠道解决执行案件。四是提高执行效率,对于有具体抵押物的案件,加快抵押财产处置速度,优化处置方案,争取实现当事人的双赢。五是发挥联动协调机制作用,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充分借助银行、国土等协助部门的资源优势,多渠道解决案件,并探索形成解决涉金融债权执行案件的长效机制。

开展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对于推动法院与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配合和优势互补、凝聚工作合力、提升工作水平、促进金融执行案件顺利执结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维护金融安全、促进金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助推“海河号”航船平稳航行起到积极的作用。(梁永 孙玲 邢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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