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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慈善“坑太多”,如何呵护每一颗善心

来源:人民日报中央厨房2017-07-06 17:09:05 善心 网络 每一

思享者

2016年下半年,深圳罗尔事件在网上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人们从含泪捐款到口诛笔伐,如此惊人逆转令人唏嘘,也引发了对网络慈善的诸多探讨。今天,在社交平台发布求助、募捐信息,已是十分常见。如何利用好互联网这个平台做善事?如何更好地完善制度和监管,将虚假慈善挡在门外?如何呵护人们的善心善举?思享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田飞龙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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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锦萍: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领域:民商法学、社会法学、慈善法与非营利组织法等。著有《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中国非营利组织法前沿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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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研究方向为宪法与政治理论,行政程序法,公众参与等。著有《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独译《联邦制导论》《人的权利》等。

思享者:当前,利用网络进行募捐、求助,已经十分普遍。但虚假求助事件也时有发生,对此您怎么看?

田飞龙: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这种守望相助的伦理,是人性善的体现,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慈善相助的精神风俗应加以培育和保护。但是与钱财相关的行为如果缺乏监督,人性恶的一面也会尾随而至。因此在公众慈善领域,虚假求助等公众事件时有发生。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本意就是保护善举、激励互助,并遏制欺诈敛财等假冒慈善的行为。

思享者:在网上进行慈善活动,必然需要一个平台。网络公益平台都有哪些类型?

金锦萍:当前,网络公益平台大致可以分为慈善募捐平台、公益众筹平台、个人求助平台以及其他不以筹集款物为目的的平台。由于不同平台活动的法律性质不同,治理方式也应有所差异。

思享者:慈善法中对慈善信息平台是如何规定的?

金锦萍:慈善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第69条第二款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正是根据这些规定,民政部指定了首批十三家网络公开募捐信息平台,而四部委也出台了《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网络慈善募捐自此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路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只有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能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开慈善募捐,而且首先得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募捐信息,然后才能在其官网上发布募捐信息。同时,慈善信息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被课以实质查验慈善组织登记证书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

但遗憾的是,慈善法及《办法》都未对网络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与网络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区分,一并要求二者都适用“统一指定”的准入、遴选机制。

思享者:公益众筹平台有哪些特点?与慈善信息平台的区别是什么?

金锦萍:公益众筹是一种新型的网络公益形式,为公益慈善事业注入了新活力,赋予社会以创新的想象力和空间。公益众筹与慈善募捐之间的不同决定了这两类平台的差异。第一,在主体方面,只有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可以公开发起募捐,而公益众筹的发起主体可以是个人、公益机构或者企业,并无资格限制;第二,与慈善募捐更多关注抢险、救灾、教育和扶贫等不同的是,公益众筹更多关注社会创新和社区构建等锦上添花的内容;第三,慈善募捐中的捐赠人不得以取得回报为目的,且不论募集到多少资金都不存在募捐失败问题。而公益众筹的项目发起人需要设置筹资的目标金额,筹款的时间以及给投资人的回报内容、方式等,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筹到目标金额,则意味着众筹失败,往往需要将资金原路返还给出资者。

与慈善募捐平台边界清晰不同的是,公益众筹平台在募捐资格、资金管理、信息披露标准和平台义务责任等问题上都处于一种尴尬地位。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主体进行公益众筹可能会涉嫌变相募捐而违法,在没有慈善组织介入的情形下,众筹平台在有效、安全地管理资金方面缺乏相关机制。

其实,不妨借鉴营利领域对证券型众筹进行证券法上豁免的经验,对公益众筹进行慈善法上关于慈善募捐规定的豁免,从而把公益众筹作为一种门槛较低的善款募集形式。只是在这些门槛的设置上,依然要小心翼翼地平衡规制与自由的关系。对于公益众筹的资金规模、涉及人数、目标设置、回报方式等方面给予一定规制,避免其与慈善募捐发生混淆,导致对于慈善募捐的资格限制成为一纸空文。

思享者:我们经常在微信朋友圈看到类似“轻松筹”“点滴筹”这样的个人求助,也时常看到被曝光的虚假求助。对于个人求助,又该如何规范?

金锦萍:个人求助是一种民事行为,不受慈善法的调整,但是依然适用民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近期,由于个人求助领域频繁出现公共事件,引发公众质疑,导致有人主张应对个人求助予以有效规制。然而,在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求助渠道并不充足的情形下,允许个人在网络上发布求助信息仍然必要。至于适当的规制则应在个人求助平台层面展开,要求其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诸如求助人基本信息的核实义务、风险提示义务、遵循避风港规则、协助政府部门调查义务和善款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等等。

社会的丰富性往往超出立法者的假定,以规范和专业为特征的慈善募捐、以蕴藏社会创新可能为亮点的公益众筹和呵护社会底线的个人求助,三者的并存正是社会多元化的体现。根据法律关系性质对各种公益平台进行治理,体现了人类理性呵护善心的努力。

田飞龙:当前,在个人求助领域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慈善法主要规范了组织慈善,但是对个人求助及非慈善组织的慈善行为缺乏规定,没有加以切实引导。在实践中,网络慈善并未完全纳入现有慈善法框架。但现实中存在大量实质性的网络慈善募捐行为,如果在合同法上一概认定为赠予行为,也不尽合理,无法涵盖实质性的慈善募捐问题与制度化需求。另外,对于网络募捐的发起人、合作人、平台管理人、捐赠人等主体,他们信息真实性的担保责任与审查责任,在法律法规上也缺乏明确规定。

网络慈善兴起,也是为了满足个人求助的慈善需求,只是在互联网时代,转换了信息释放与善款收集的互动模式。这些大量而散见的网络慈善行为,或许难以进入目前慈善法设定的有组织慈善的轨道,而正规化慈善体系的覆盖面与有效性也应更加完善。健全完备的慈善法律体系应对贪婪行为加以遏制,对善行加以激励和引导。只有善心与理性互参互济,德治与法治两端发力,社会才能秩序井然且生机勃勃。(人民日报中央厨房·思享者工作室 何民捷、张垚、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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