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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益扶贫 优先保障贫困户利益

来源:人民日报2017-07-07 14:39:34

为指导各地有序推进资产收益扶贫,增强贫困群众获得感,近日,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针对当前资产收益扶贫工作中存在对贫困户带动作用小、获益少等问题,通知完善了相关政策措施,细化了有关工作要求。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探索对贫困人口实行资产收益扶贫制度。如何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资产?如何将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

财政部农业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当前,各地根据自身产业发展情况和脱贫攻坚实际,探索了资产收益扶贫的不同形式。但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面对全新的改革领域,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如,项目选择和实施程序如何规范?收益分配方案如何确定?可能的风险如何防范等?各地普遍希望中央有关部门予以进一步明确细化。

为切实践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通知要求,资产收益扶贫工作,要以帮助贫困群众增收脱贫为目标,紧密结合产业发展,完善制度建设和风险管控,规范、健康、有序推进资产收益扶贫,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该负责人表示,资产收益扶贫的首要目标是帮助贫困群众脱贫,不论形式如何创新,这个基本点必须坚持。为此,应制定差异化的扶持政策,优先保障贫困户利益。通知提出具体要求:一是用于资产收益扶贫的财政投入所形成的资产,收益权要优先分配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并鼓励向丧失劳动力或弱劳动力的贫困户倾斜。二是要求项目实施主体担负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并鼓励各地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三是项目实施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清偿债务后,应优先保障贫困村和贫困群众的权益。

管控风险是切实加强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重要保障性工作。如何防范风险,尤其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为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控措施,通知作了专门规定。

一方面,找好“合伙人”和“经理人”,从源头控制风险。选择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主体。

另一方面,注重形成物化资产,警惕高风险运营模式。用于资产收益扶贫的财政资金,鼓励优先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购买生产资料等,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对于利用财政资金开展贴息、担保、风险补偿等,“放大”后再用于资产收益扶贫,要审慎研究可能带来的风险,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记者 吴秋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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