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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注意啦,乱举债要终身问责!

来源:人民日报中央厨房2017-07-20 11:37:44 地方政府 终身

麻辣财经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首次明确要“终身问责”,彰显出中央严控地方政府债务的坚定决心。

“地方债”是个老问题,近年来多次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它又有新问题出现,以前主要是借道融资平台举债,现在则是在PPP和政府购买服务中“埋雷”。地方政府债务不是松紧带,政府不能想借多少借多少,必须要加强监管、严控增量。

麻辣姐曾在地方挂过职,也调查采访过不少基层财政部门。一些县市财政干部反映,当地领导安排资金项目,不是按财政收入多少,而是反着“倒推”:这些项目需要资金,财政就得拿出这么多钱来。“地方领导一换届,我们就发愁。领导出政绩要大干快上,财政部门就得四处找钱。”

所以,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很多时候是跟领导的“政绩”紧密相连的。也有不少地方领导感到委曲:借的钱都用在地方发展上了,又没有进自己的腰包,怎么还要问责?

麻辣姐想说的是,这个您还真别委曲,地方发展跟居家过日子一样,谁家也不可能靠借债来发家,更不可能致富!财政风险隐患都是一点点累积起来的,不彻底刹住违规举债,长此以往就是一个结果——债台高筑!地方政府如果负债过多,一旦出险那肯定是“灰犀牛”级别的,当地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肯定会大受影响,甚至步履维艰。

那么,地方政府举债哪些是正道可以走?哪些是“雷区”和“底线”不能触碰?麻辣财经好好梳理了一下相关政策规定,给地方政府提个醒。

地方政府举债只有一条路,设“天花板”控制规模

先说地方政府举债的“正道”。

2015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新预算法明确规定: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唯一渠道,就是公开发行债券,其他方式都不可以!

而且,通过“正道”举债,也不是想借多少借多少,中央设置了举债“天花板”,控制举债规模。“天花板”的作用,是对地方政府发新债进行额度限制,不允许超额发债。

每年的发债限额,经全国人大批准。2015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的“天花板”是6000亿元,2016年是1.18万亿元,2017年是1.63万亿元。在“天花板”之下,国务院将总额度分解到各省,各省按“分配指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可以少发但不得超发。

看到这儿,有的地方政府可能会说,地方发展需要很多资金,“正道”借来的钱根本不够,政府能不能通过融资平台借钱?

这个,不可以!政府与融资平台的关系已经厘清了: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要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行,那政府能不能出台文件,向社会集资?

这个,也不可以!这类行为属于违法违规举债,而且财政部已经公布了查处的相关案例。

比如,2015年2月,邹城市政府召开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决定以市总工会为发起人,向全市企事业单位职工发行信托产品。此事由审计查出来后,邹城市总工会已经向干部职工退还了全部资金,相关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违法违规举债问题全部整改到位。

地方政府:那我不自己借债了,让企业替政府举债,政府出个担保函行不行?

这个,还是不可以!重庆黔江区财政局曾对三笔融资共计2.75亿元,出具了担保函被审计查出。今年3月,这三起违规担保均已撤回相关文件,解除了黔江区财政局的担保责任,直接责任人被行政撤职处分。

不仅是担保函,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都不可以!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时,也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出具担保函、承诺函等提供担保。金融机构这样要求,同样被视为违规要受处罚。

一句话:地方政府除了“正道”举债,其他它旁门左道都行不通了。

违规举债又有新变种,这些“雷区”不能趟

在地方财政“吃紧”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出现了不少新变种。

新变种主要集中在融资平台公司、不规范的PPP项目、政府投资基金等领域,通过“明股暗债”等方式,变相举债。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本应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但在一些地方,PPP和投资基金变成了“明股暗债”,亏了由政府资金“兜底”,社会资本方则“旱涝保收”,无论项目亏盈都有保本收益。这样一来,风险全部转到了政府一边,双方合作变成了社会资本“放贷”。

一些地区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存在违法违规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超越管理权限延长购买服务期限等问题,这些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积聚了财政金融风险。

针对个别地区变相举债,财政部等六部门开出负面清单:

——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以及各类政府投资基金,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避免地方政府违法违规通过承担项目全部风险的方式变相举债。同时,明确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等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

地方政府注意啦,上面这些“不得”、“不许”,就是监管的重点和“雷区”,您看清楚再下脚,千万别踩了“雷”被终身问责!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方政府债务常态化监督机制,定期核查违法违规融资担保问题。同时,加强跨部门联合惩戒,形成监管合力,避免金融风险与财政风险交叉传染。”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日报中央厨房·麻辣财经工作室 李丽辉)

(责任编辑:罗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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