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法治周末 2015-02-11 13:15:49 民企 企业家 案例
由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法治周末报社和中国青年报社舆情监测室联合发布的《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以下简称《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显示,在2014年度,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181件,占426例案件总数的42%。与2013年度的媒体案例(《法人》杂志发布,下同)相比,民营企业家涉及的犯罪案件在绝对数和所占比例上均有所下降(2013年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270件,占所有案件总数的75.6%)。
刘汉、刘维等36人涉黑案
案情摘要:2014年2月20日,四川最大民营企业汉龙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故意杀人等案件被提起公诉。涉案人员涉嫌多个严重犯罪,其中刘汉、刘维涉及15个犯罪罪名,情节恶劣、危害严重,是近年来内地公诉的特大涉黑犯罪集团。5月23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汉、刘维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刘汉、刘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依各自的犯罪事实,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罪。2014年8月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咸宁市对刘汉、刘维等上诉案依法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2015年1月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咸宁中院依法对刘汉、刘维等5人执行死刑。
入选理由:刘汉、刘维伙同他人网罗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穿梭于政府和市场之间,企图创造政商合作的“黑金帝国”。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并对广汉市的赌博游戏机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昆山“8?2”特大爆炸案
中荣公司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案情摘要:2014年8月2日7时35分许,江苏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台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中荣公司)汽车轮毂抛光车间发生特大爆炸,造成75人死亡,180多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该企业相关负责人被控制协助调查。经事故调查组初步调查认定,该事故是因涉事企业问题和隐患长期没有解决,粉尘浓度超标,遇到火源发生爆炸,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8月7日,昆山市公安局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正式对该企业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经理吴升宪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事故发生后,最高检第一时间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直接组织查办,成立了由最高检和江苏省三级检察机关组成的检察专案调查组,严肃查办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行为。自去年8月23日以来,检察机关在事故调查中已先后对1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入选理由: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安全生产是老话题。在多数安全生产事故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着制度不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的局面。对于企业家而言,重视经济效益,忽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将制度挂在墙上以应付检查,制度保障形同虚设。昆山“8?2”特大爆炸案是一个反面样本。
山西邢利斌案
案情摘要:2014年3月12日上午11时许,邢利斌被警方从太原武宿机场带走。邢利斌,1967年5月出生于山西省柳林县留誉镇,时任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是柳林县政协名誉副主席,山西省人大代表,同时也是2012年“7000万嫁女”的主角。由于此时正值联盛重整的关键时刻,随着邢利斌被带走,历时近4个月的山西最大煤炭民企重整案再度被打上了问号。
入选理由:从白手起家,到坐拥600亿元资产、执掌山西最大民营煤炭能源集团联盛集团,邢利斌长年低调行事,在政商两界人脉极广,纵横捭阖于煤炭市场,其公益形象和出手大方,曾给当地民众留下深刻印象。
从2012年开始,在连涨近10年后,中国煤炭市场遭遇拐点,过惯了好日子的煤企(包括联盛),一时还不适应捉襟见肘的境地。2013年年底,资金链断裂的联盛,被迫踏上重整之路,引发业界震动。山西省的煤老板们,因煤而兴,也终因煤而身陷囹圄,这与我国能源行业传统粗放的发展模式不无关系。
通过梳理邢利斌发家史,与政府和国企交好是一大特点,北大[微博]青鸟、华润集团,都是邢利斌辉煌时期的国企合作伙伴(邢利斌正是华润所涉金业集团资产包收购案的中间人)。但这种传统的利益经营模式,在取得高回报的同时,也带来前所未有的风险。从巅峰到谷底,联盛不过短短一两年。
上海福喜公司高管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情摘要:上海东方卫视于2014年7月21日发布一条记者卧底视频:肉类供应商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通过过期食品回锅重做、更改保质期标印等手段加工过期劣质肉类,再将生产的麦乐鸡块、牛排、汉堡肉等售给麦当劳[微博]、肯德基[微博]等诸多知名快餐连锁。
福喜公司涉嫌使用过期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事件“涉案公司高管胡骏等6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入选理由: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然而近几年接二连三的食品安全事件令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社会的焦点之一,更引发广泛关注。上海福喜公司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肉类及蔬菜加工集团”美国福喜集团旗下的独资公司,曾获得多个部门和组织颁发的奖项,就在去年还被评为“嘉定新城(马陆镇)食品安全生产先进单位(A级)”,不免有些讽刺意味。
柳州正菱集团廖荣纳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
案情摘要:2014年6月13日,广西柳州市官方晚间发布消息称: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实质控股人廖荣纳夫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逃至国外藏匿。此前的5月,正菱集团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公开资料显示,正菱集团曾是广西“百强企业”之一,业务涉及汽车及零部件、建材、物流、房地产等多个领域。廖荣纳2009年登上胡润百富榜,为柳州唯一入围百富榜的民营企业家。后当地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通报。随后,多家媒体对该事件进行采访报道,称“正菱案”为“广西最大的非法集资案”,其非法吸储金额或超百亿元人民币。正菱集团被当地警方立案调查后,廖荣纳及其子女均集体失联,旗下的大型工地均处于停工状态。
入选理由:作为正菱集团的灵魂人物,公司董事长廖荣纳从养猪、跑运输开始,一手将正菱集团打造成为资产超百亿的集团公司,他本人也于2009年被“胡润榜”列为柳州首富。在企业经营中,战线被拉得过长,企业扩张太快,银行抽贷导致资金链断裂,上述几个因素合力把这家企业推到了最危险的边缘。此案有别于设立空壳公司集资诈骗,而是公司在经营中激进式发展,在大幅扩张过程中银行抽贷造成资金链严重断裂,并进而引发融资问题。当前,房地产市场风声鹤唳、库存高企,类似正菱集团开发的商业综合体类项目也已过剩。正菱集团的故事,不仅仅是个案,在“民间借贷”泛滥的当下更具普遍意义。房地产暴利时代的结束,使得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融资困难,房地产企业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跑路的案件还将可能继续发生。
马乐“老鼠仓”案——原博时精选股票基金经理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案情摘要:出生于1982年的马乐,在担任博时精选股票基金经理期间,操控三个股票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883万元。由于交易金额巨大,马乐被称为目前国内公开审判的最大“硕鼠”。
2014年1月2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就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案向深圳中院提起公诉。3月24日,深圳中院一审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马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予以追缴。4月4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提出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10月20日,广东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终审裁定确有错误,于11月27日提请最高检抗诉。12月8日,最高检检委会研究该案,认为本案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入选理由:马乐利用所掌控的未公开信息,操控“老鼠仓”非法牟利,是隐秘的证券业硕鼠。证券从业人员虽有严格的内控机制,但公司的内控疏忽,是造成证券业“老鼠仓”的重要原因。基金经理,往往掌握着特别巨额的资金,在利用这些资金交易时,很难保持清醒的头脑。
在金融领域,不断产生的“老鼠仓”案件,拷问金融领域企业的监管成效。作为金融企业家,要时刻遵守金融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而作为金融企业,从微观上加强内部控制,完善管理制度,保障企业在现行法律以及规章制度框架内运行,是防控此类犯罪最有效的措施。
富金堂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
案情摘要:富金堂公司打着“国务院国家重点工程办公室公文函《任命书》《委托书》”的旗号,私刻华戎强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戎公司)和惠州市本航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航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伪造了富金堂公司向华戎公司承接“惠州大亚湾国家石油储备库围堰填海造地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向本航公司承接“国家成品油战略储备油库(8168工程)”的《合作协议》,再以惠州大亚湾国家石油储备库填海造地土石方工程和惠州大亚湾国家石油储备库围堰填海造地土石方工程这两个项目为幌子,到处招摇撞骗。为吸引更多的施工队前来签订上述项目的合同,骗取项目工程保证金,嫌疑人许某全还指派其公司的人员在大亚湾澳头小桂村的一块靠海被推平的空地上,瞒着当地村民,自编自演了一场“华戎强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亚湾国家石油储备库开工典礼”的开工仪式,以骗取该项目的工程承包者的信任。侦查民警先后深入到国土局、住建局、海洋与渔业局核实情况,发现上述项目根本不存在。经过缜密调查,确认“国务院国家重点工程办公室公文函《任命书》《委托书》”等文书系富金堂公司为了实施诈骗而伪造的。
入选理由:富金堂公司以伪造“国务院国家重点工程办公室公文函《任命书》《委托书》”等文件签订合同的方式,收取上述项目的工程承包者的履约保证金。自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期间,富金堂公司分别与不同的公司或个人一共签订19份上述项目工程的《联营施工合同》,并先后收取共计400万元的项目工程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均被挪作他用。企业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以“填海造地”工程为诱饵,并自导自演开工典礼仪式,以取得工程承包者的信任,其目的终是骗取工程款。企业融资渠道花样百出,有的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的企业集资诈骗,还有的企业通过合同诈骗来获得资金。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警惕合同诈骗,提高对公文、证件真实鉴别的重视。
宗连贵、黄立安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摘要:2007年11月,被告人宗连贵、黄立安共同出资成立郑州鼎鼎油脂公司,自2008年八九月份至2011年9月4日期间,雇佣多名工人在其公司内生产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的食用油并销售,同时将购进的非法制造的“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标识对外销售。鼎鼎油脂公司建立了一个庞大且牢固的销售体系,公司客户经理会联系下线经销商,形成点对点的关系,长期合作,经销商买油时,被“明确告知食用油是假冒的”。法院审理查明,宗连贵、黄立安等人自2009年11月至2011年9月通过销售假冒名牌食用油,获取的非法经营数额达1924.9万余元。其中,已销售数额1921.3万余元,尚未销售的假冒食用油价值36640元。
2013年4月9日,郑州中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宗连贵、黄立安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主犯。此外,宗连贵、黄立安等人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志,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罪。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宗连贵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50万元;判处黄立安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50万元。其余26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拘役或有期徒刑8年不等。此案28名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均被判处罚金,罚金总额高达2704万元。一审宣判后,20名被告人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企业家制假售假,如果涉及食品安全,那么社会危害就更大。本案涉案人员众多,包括宗连贵、黄立安等企业负责人在内的28名被告人被提起公诉。本案中需要关注的一个地方即是对于制假售假犯罪财产刑的适用极其严厉,本案罚金总额高达2704万元,远高于2009年11月至2011年9月企业通过销售假冒名牌食用油获取的非法经营数额1924.9万余元。对制假售假者处以严苛的财产刑,增加制假售假企业的成本,使企业家在权衡成本与收益时,不仅不敢制假售假,而且不愿制假售假。
P2P中宝投资负责人周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摘要:周辉,浙江衢州人,毕业于某师大体育系。从2011年起,周辉假借P2P网贷平台,向全国30余个省市1600余名投资人进行集资,这些充值资金全部打入周辉个人银行账户内……截至案发,警方查扣周辉本人以及以中宝投资公司和其妻子名义购买的劳斯莱斯、宾利、兰博基尼等豪车8辆,个人账户资金1.7亿元。目前尚有1100余名投资人、约3亿余元人民币本金没有归还。2014年4月14日,犯罪嫌疑人周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入选理由:P2P(Peer-to-Peer 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即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的借贷双方的匹配。P2P网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中的新兴发展模式,在2014年异军突起并迅猛扩张。然而与P2P平台繁荣相伴随的是平台违约、跑路事件频发。P2P网贷之所以问题频发,原因在于我国P2P行业自身风险管控不足,第三方评价体系及监管机制的缺失。在本案中,周辉作为P2P中宝投资的负责人,其向全国30余省市1600余名投资人集资的款项最终全部打入周辉个人银行账户,最终导致1100名投资人的本金3亿元无法归还。当前,应对P2P网贷平台违约、跑路潮、提现难的现象,促进P2P平台健康、快速发展,应进一步规范P2P行业标准、建立健全企业、个人的征信体系,确立并完善P2P网贷的监管机制,强化风控体系。
周伟思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案
案情简介:周伟思,深圳龙岗南联村官,亦是原龙岗区人大代表。网曝称“坐拥20亿资产”的周伟思,因涉嫌在当地旧城改造项目中收受逾5000万元的巨额贿赂,被控涉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行贿罪三项罪名,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受审。
周伟思一案还牵出多个案件,如周伟思一案的主要行贿方天基公司及其董事长叶某;深圳市龙岗区城管局原副局长兼龙岗区土地监察大队原大队长、龙岗区查违办原副主任何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原副局长陈某义受贿等。
公诉方指控称,周伟思帮人解决建楼款收200万元,违规建楼善后行贿他人20万元。2009年9月,在南联股份合作公司与被告单位某实业公司合作建设统建楼过程中,某实业公司实际控制人范某命为感谢周伟思帮助实业公司解决建设资金问题,送给周伟思人民币200万元。上述统建楼所在地块的土地性质是工业用地,不能建商住楼。为使违规建设的统建楼顺利建成并通过检查,作为南联股份合作公司副董事长的周伟思多次送给龙岗区城管局副局长兼土地监察大队长、查违办副主任何某(另案处理)共计港币20万元。
入选理由:周伟思既是深圳龙岗南联村村官,同时也是南联股份合作公司的负责人,亦官亦商。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周伟思利用手中的职权大肆牟取不正当利益,并且随着身份的转换时而受贿,时而行贿,独自一人即能上演一场受贿、行贿的贿赂犯罪大戏。该案带来的启示是:在旧城改造、城市建设过程中,贿赂犯罪多发,企业家应当提高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