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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来源:河南日报2018-04-19 14:30:13 监察法 治党 学习宣传

前不久,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监察法共9章69条,包含了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内容,既有实体规定,又有程序要求。监察法立法宗旨鲜明、宪法依据充分、实践基础坚实、立法程序规范,是一部高举伟大旗帜、遵循立法规律、顺应时代要求、凝聚各方智慧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必将对于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维护人民福祉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对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奠定坚实法治根基。改革的深化要求法治保障,法治的实现需要改革推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从有序开展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到试点工作依法在全国推开,再到颁布实施监察法。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的要求。通过制定监察法,把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保障全面从严治党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全面推进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监察体制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整合反腐败职能设立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面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制定监察法,坚持调查手段要宽、调查决策要严,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权限和手段。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要求相比,我国原有的监察体制机制反腐败力量分散、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突出。制定监察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赋予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和谈话、讯问、搜查、留置等调查手段措施,特别是用留置取代“两规”“两指”,有效解决了过去长期困扰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办案的法治难题,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开启全新篇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监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要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对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明确将六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解决了监察范围过窄问题,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新时代赋予新使命,新使命要有新担当。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以监察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认真学习好、深入宣传好、严格执行好、坚决维护好宪法和监察法,忠诚履行党章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重要职责,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不懈与腐败作斗争,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深入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打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不断取得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实效。

(董战果)

 

(责任编辑:高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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