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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今年出售公租房4000余套

来源:内蒙古日报2018-04-26 10:37:52 呼和浩特市 内蒙古 余套

近日,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工作全面启动,年内计划将对3个(试点)项目的4000余套公租房进行出售。

这3个(试点)项目分别是,新城区政府组织建设的塔利公租房项目、由内蒙古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回民区塞外安康新居项目、由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玉泉区康居家园项目。

据了解, 2017年12月29日,呼和浩特市政府印发了《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购买人为符合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报个人或家庭。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办法》,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出售:建设手续完善,满足办理房屋首次登记条件的;建设项目已竣工并分配满3年的;房屋权属无纠纷、无争议,没有以其他任何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对于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办法》规定,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原则上依据市财政局对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评审成本(不含土地成本)确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原则上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70%确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或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办理商业银行贷款。

《办法》还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后,自权属登记之日起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应当缴纳土地收益补偿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价款,缴纳标准可参照《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相关部门认定的土地及基础设施配套综合成本价。公共租赁住房上市交易后,房屋性质转变为普通商品住房;自权属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交易的,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机构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出售价格结合折旧等因素综合确定;已购公共租赁住房上市转让的个人或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刘洋)

(责任编辑:罗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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