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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

来源:沈阳晚报2018-12-11 09:48:37

张先生在某培训机构工作,到2018年6月工作已满一年。2018年7月,张先生想休5天带薪年休假陪孩子出游,但由于七八月份正是培训的高峰期,公司领导劝他暂时别休假,还承诺他忙完之后一定会让他好好地休息。进入9月后,张先生向部门经理和人力资源部多次反映想要休假的愿望,却等来了一个通知:从9月份起,张先生可以每天提前两小时下班直至12月底,以折抵当年年休假。张先生认为,这样的方式侵犯了他正常休假的权利。

律师说法: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带薪年休假是按天计算,而非按小时计算。《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从中可以看出,年休假的计量单位为“天”,并没有法律规定可以用小时来计算。而且,从法理上说,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定,是为了让劳动者能够完整享有、统筹安排以天为单位的休息休假。所以,公司的做法客观上已导致员工无法统筹安排正常休假,严重侵犯了员工的休息休假权。

B.计时工资制 

劳动者仍可带薪年休假

谢先生在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上写明是日薪制。两年后,谢某因母亲病危向厂里请休年假得到批准,8天后返回工厂工作。但在月底领工资时,谢先生发现自己的工资明显比平时少了很多,于是去和厂方交涉。厂方解释,劳动合同上写着工作一天发一天工资,是日薪制,与其他工资制度不一样,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律师说法:《劳动法》中有对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并且还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所谓带薪年休假制度,是指劳动者每年享有一次连续的带工资的休息时间。其法定条件是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这就是说,只要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就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不论用人单位实行什么样的工资制度,即不管是月薪制、日薪制,也不论是计时工资制还是计件工资制,都应当给予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既然叫作带薪年休假,那就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要照发工资。

 C.休了病假

依然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刘先生于2006年4月23日入职某公司。2017年,刘先生未休带薪年休假,公司也未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刘先生认为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但公司提出,刘先生应享有10天年休假,但他在2017年因进行手术休了病假80天,休息的时间已超出了其应享有的年假天数,故公司无需向刘先生支付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而刘先生认为,称年休假是其应享有的法定休息权利,公司无权用病假折抵年休假。

律师说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刘先生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其2017年休病假天数为80天,不满3个月,并没有丧失享受2017年10天年假的权利,故用人单位关于因为休病假不再享受年休假的主张不能成立。

记者 李庆海整理

(责任编辑:罗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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