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生周刊

微信
微博
微博|微信

扫一扫,用微信浏览

|客户端
时政人民日报全媒体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时政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盐城市耕地质量保护站站长秦光蔚:建议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

来源:民生网2019-03-06 15:12:33

正在北京参加全国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盐城市耕地质量保护站站长秦光蔚表示,近年来设施农业蓬勃发展,极大地优化了农业结构,提高了土地的产出率,增加了优质农产品的供给,也较好地促进了农业增效与农民增收。为支持设施农业用地需求,原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早在2010年联合出台了《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对工厂化植物栽培、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设施用地进行了规范;2014年,根据现代农业发展的新要求,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效期5年),增加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相关内容。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有力的促进了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和现代农业的发展。但由于设施农业形式多样,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有必要对《通知》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为此,秦光蔚建议:

一、增加稻田综合种养用地的内容。为深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全面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近年来国家大力发展稻田综合种养,培植了一大批稻田综合种养示范县,稻田综合种养面积超千万亩,田亩均收益较常规种稻增收千元以上。但是,因稻田综合种养需开挖养殖围沟,部分改变耕地现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目前没有明确的定论,在土地利用监管上,往往无法判断是否违规。很多地方,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基本农业保护条例》,简单地要求停止施工,恢复农田原状,造成农民损失,也阻碍了稻田种养技术的推广应用。为此,应当在《通知》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对稻田综合种养用地的有关要求,对附属设施用地的面积、田间开沟宽度及深度进行规范,建议规定其配套设施用地与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一致。

二、增加食用菌栽培用地的内容。《通知》中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原则上不包括食用菌栽培用地,这使得食用菌规模化栽培难以落实。用工业用地来建设食用菌菇房困难非常大,用地指标难获取,工业用电电价高,除了大型企业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均难以利用工业用地来栽培食用菌。在全国清理大棚房的背景下,流转农地建菌种用房、制袋用房(棚)、栽培菇房(棚)将显得更加困难。食用菌规模化生产与一家一户生产相比,可以提高土地利用率,节省能源,减少栽培风险,增加栽培效益,是食用菌发展趋势,应当在《通知》内容的基础上,增加食用菌栽培用菌的有关要求。鉴于食用菌生产过程多,包括菌种生产、制袋、灭菌接种、培养、出菇等环节,对环境要求高,多数环节要求地面硬质化,建议其用地标准可参考规模化养殖用地标准。

三、完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一是增加用地咨询程序。《通知》中要求先签订用地协议,再进行备案,然后才能施工建设。如果签订了用地协议,备案不能通过,项目就不能落地,这就有可能给多方造成损失。建议在签订用地协议之前增加咨询程序,建设方填写咨询表,经自然资源与农业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再签订用地协议。二是增加备案时限要求。面对一些设施农业的违规行为,一些地方处理过于简单,比如近年来环保抓得严,而畜禽养殖因为动物粪便处理不当等问题成为了农村污染的重要来源,很多地方因为环保问题被问责,造成农民开办养殖场不管合格不合格、达标不达标一律不批。建议在《通知》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备案时限的要求,防止拖而不办的行为发生。三是具体明确备案的牵头部门。《通知》要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但没有明确具体备案的牵头管理部门,容易造成相互推诿。建议明确相关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确保备案工作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罗芳菲)

合作单位

友情链接

民生网新闻热线:010-65363346  010-65363014        投稿邮箱:msweekly@sina.com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5363027        举报邮箱:msweekly@sina.com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2254号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80029    |    京ICP备10053091号-5    |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民生周刊》杂志社有限公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