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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财经:打破营销“金字塔”,独立保险代理人来啦!

来源:人民日报中央厨房2021-03-04 10:13:51

23岁的李越去年大学毕业后,发现朋友圈里的保险营销信息慢慢多了起来,原来,一些同学毕业后陆续干起了保险代理人的工作。

1992年,我国引入了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改变了以往保险业的“坐商”经营模式。代理人逐渐成为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营销的重要渠道,在普及保险知识、推动保险业快速增长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截至目前,我国保险业共有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左右。2020年前三季度,全国个人保险代理人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8万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48.1%。

然而,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也存在大进大出、素质参差不齐、服务不够专业等问题,影响消费者体验,也不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日前,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支持有意愿且风险管控到位的公司推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促进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

打破营销层级制度,支持个人独立展业

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意义何在?专家分析,这一方面有利于打破目前保险代理人队伍“金字塔”营销模式,更好促进行业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激励代理人提升服务水平,惠及广大消费者。

28岁的郑州市民刘先生加入一支保险代理团队5年了。他告诉记者,与其他行业销售人员相似,他能按一定比例得到销售额提成。“但许多人想不到的是,我每卖出一份保单,我的上级拿到的提成比我还多。”

刘先生反映的情况不是个例。在我国保险营销体系中,个人保险代理人往往不是独自展业,而是依附于保险代理团队。在计薪时,代理人团队多采用自下而上层层提成的“金字塔”模式。没有“下线”的新人只能靠卖保单提成获取收入,而发展了新人的老代理人就能享受到两份收入:一份是自己销售保险的提成,另一份是发展下线得到的“人头费”、从新人收入中取得的“抽头”等。

“一代”发展“二代”,“二代”再发展“三代”……久而久之,在这一行业中摸爬滚打多年的代理人,就有可能发展成百上千的“下线”,并从“下线”销售额中抽取高额提成。这就是有的保险代理人能够年入百万甚至千万的原由。

“我的上级去年就有不菲的收入,光交税就近两百万元。”刘先生说。

业内人士指出,有的保险代理团队以造富“神话”吸引新人入伙,并能给予新人一定培训和资源。但实际上,“成功者”屈指可数,每个“神话”的背后,都是众多普通代理人被抽成,底层代理人的收入往往相当单薄。

同时,这样的营销体系也造成部分代理人盲目发展“下线”,有时会吸收一些并不具备保险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的人;有的保险代理团队虚报增员人数向保险公司骗取“人头费”,甚至在形成一定规模后,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形成“绑架”,影响产品开发和销售,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行业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对此,有关部门自2015年起支持部分保险公司开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工作试点。所谓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

业内人士指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具有独立自主展业、不隶属团队的本质特征,有利于改变目前主流的金字塔式营销团队模式,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高额组织利益,降低保险公司营销成本,更好地让利于消费者。此外,独立代理人模式没有上级抽取销售佣金,代理人能获得更高佣金,有利于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以遏制过去从业人员“大进大出”的情况,提高保险销售人员稳定性及专业服务水平。

此外,独立保险代理人不再有团队指标压力,从而拥有更多的活动自由和独立判断权利,能够以客户利益为中心。“独立保险代理人模式有利于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为消费者提供性价比高、满足个性化需求的定制式产品和保障方案,以及销售、核保、理赔等全链条的持续服务,有效避免‘销售误导’等情况,形成一支更加专业化职业化稳定化的保险销售队伍。”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说。

“保险行业和消费者,都能从独立保险代理人模式中获益。”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说。

合理设定资质门槛,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以往,保险代理人队伍存在人员专业素养参差不齐,管理不规范不到位等情况。对此,《通知》在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准入门槛、行为规范和保险公司人员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严格规定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资质门槛”,对学历、诚信、专业素养、培训等方面的要求高于传统个人保险代理人。具体来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保险基本理论和保险产品知识专门培训及测试,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者可放宽至高中学历。同时,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还应具备良好品行,诚实守信,有较强的业务拓展能力和创业意愿。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或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最近三年内曾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人员,不能进入这一行业开展业务。

在业务规范方面,《通知》要求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经保险公司授权后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协助保险勘查和理赔等活动;保险公司有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资质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经授权可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在从业形态方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既可采取传统的“行商”方式,也可按照保险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标识、字号,在社区、商圈、乡镇等地有固定经营场所。此外,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聘请辅助人员从事协助出单、售后服务等辅助性工作,但不得允许或要求其从事保险推介销售活动,也不得对其设定保费收入考核指标。辅助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从团队中剥离、独立展业后,保险公司需更好承担起管理责任。《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杜绝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层级利益,严格以业务品质和服务质量为根本建立佣金费用体系和考核制度,科学设置首年佣金分配比例;区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并综合考察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业年限、业务能力、专业知识、学历状况、诚信记录等情况实行差别授权;定期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常态化排查,切实防范销售误导、异常行为和案件风险。

此外,与国际上一些成熟保险市场不同,目前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仍要隶属于一家保险公司。只有保险公司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才可根据公司授权,代为办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否则不能同时代理多家公司的产品。业内人士分析,这种模式的好处是利于明确保险公司权责,使保险公司更好承担起管理和培训代理人的责任。未来,随着行业和市场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仍有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的空间。

(人民日报中央厨房-麻辣财经工作室 屈信明)

(责任编辑:罗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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