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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防控大学生创就业犯罪

来源:《平安校园》杂志2024-12-13 10:36:36

李文峰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实现中华民族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骨干和栋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必须高度重视。

一、大学生创就业犯罪的基本情况

创就业大学生的范围,既应包括正在上学并创就业的大学生,也应包括毕业两三年内创就业的大学生。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曾针对大学毕业生涉就业犯罪进行专题调研,发现该类犯罪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涉案罪名较为集中。如涉嫌诈骗罪的占犯罪总人数2/3以上,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均在10%以上。二是犯罪呈规模化、组织化态势。高校毕业生主要涉嫌电信诈骗、非法经营以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规模化、组织化程度较高的犯罪。三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案件高发。涉案大学生就职的单位多打着“网络科技”“信息咨询”“电子商务”等旗号。四是判处较轻刑罚案件占比较大。高校毕业生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一般较小,认罪认罚适用比例较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案件占比较大。

二、依法审慎办理大学生创就业犯罪案件

涉嫌犯罪的大学生通常系初犯,对其羁押容易造成“交叉感染”。一旦被定罪判刑,该学生的犯罪记录将伴随终身,严重影响日后升学、就业和生活。检察机关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审慎办理大学生创就业涉嫌犯罪案件,慎用羁押强制措施,遵循刑法基本原则,坚持教育、挽救、惩戒、警示相结合,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以取得良好办案效果。同时,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引导大学生强化风险意识和法治观念,树立正确择业观。

三、大学生创就业犯罪反映出的社会治理问题

大学生创就业犯罪既有大学生自身创就业不理性、识别非法信息能力弱、风险防范意识差等因素,也反映出社会治理方面的一些问题:一是对网络招聘平台和职业中介机构监管不到位。网络招聘是大学生求职的主要途径之一,有的网络招聘平台对招聘企业的资质、招聘信息的真实性、经营业务的合法性等审核不严,有关部门对网络招聘平台履行审核义务等情况缺乏有效监管,为不法分子通过网络招聘引诱大学生参与违法犯罪提供可乘之机。二是互联网行业监管执法不力。一些不法分子注册成立“互联网企业”,并通过建立公司治理结构、制定公司章程等进行伪装,为违法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容易受到诱骗。三是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和就业指导不够。高校开设的法治教育和就业指导课较少涉及创就业犯罪预防,且有关部门普遍更关心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的情况,对其就业从事具体工作情况跟踪了解不够。

四、防控大学生创就业犯罪的建议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的要求,建议从以下方面抓好大学生创就业犯罪防控和诉源治理:一是加强对网络招聘平台和职业中介机构以及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及时查处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等行为,密切关注互联网企业可能涉及的网络诈骗、传销、赌博等犯罪问题。二是加强法治教育和就业指导。推动“法治副校长”向高校延伸,引导大学生合理做好职业规划,树立正确择业观。三是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防控大学生创就业犯罪。如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检察院牵头成立的“大学生创就业法律指导联盟”,集机关、平台、高校、企业四方之力,为大学生创就业提供全方位、全链条服务保障。四是适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涉罪大学生顺利回归社会提供制度支持。如对于大学生创就业涉罪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通过修法探索除入伍、报考公务员或从事法律规定的特定职业外,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等。

选自《平安校园》2023.5(总第258期)

(责任编辑:bianji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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