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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心聚力防控大学生创就业刑事风险

来源:《平安校园》杂志2024-12-13 10:40:09

孔璋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就业是社会稳定的压舱石。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为促进大学生创就业再吹“东风”。大学生作为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其创就业中的刑事风险防控问题不容忽视,需持续关注,并研究解决。

一、凝聚大学生创就业法治保障共识

打好大学生创就业风险防控的战略主动仗,不仅是以高质量就业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有力之举,更是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篇章的应有之义。浙江省在高质量发展中奋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致力打造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战略支点。高校集聚的省域特征,和每年近50万的“毕业生大潮”涌入,为浙江这片创新创业热土输送了源源不断的养分。提升大学生创就业司法保障能级,强化浙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支撑,是实现“两个先行”的制胜法宝。浙江是数字经济先发省份和互联网产业高地,浙江省大学生创就业,往往集中在信息网络、科技金融等新业态新领域,法律政策风险比较集中,大学生犯罪案件网络化倾向明显,新型、疑难复杂案件频发。如何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涉大学生创就业犯罪案件,以优质检察产品强固民生之本,是浙江检察法律监督现代化的探索方向。

二、服务大学生在创就业过程中规避刑事法律风险

“创”和“闯”的精神品质,在大学毕业生群体的奋斗和拼搏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但大学生因敢“闯”而误入犯罪歧途的情况时有发生,且犯罪形态和涉及罪名更趋复杂多样。为此,检察机关要构建三层贯通的大学生犯罪预防体系,帮助其规避刑事法律风险。第一层次是建立各部门分工协作的预防体系。检察机关要在党委领导下,与公安、法院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引诱、唆使大学生犯罪的行为。倡导高校不能仅将目光聚焦于“就业率”,要更加关注招聘平台、招聘单位的资质能力,避免大学生求职期间因薪资诱惑而陷入就业陷阱。第二层次是探索建立以非刑罚手段替代刑罚的转处机制。对于刚刚踏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涉嫌犯罪的,司法决定不仅要审慎合乎天理,也要精密准乎国法,更要冷暖关乎人情。可以通过不起诉等途径,给已“撞南墙”但情节轻微的大学毕业生“浪子回头”的机会。第三层次是通过检察办案实现特殊和一般预防。司法机关办案过程是刑事责任的追究和实现过程,也是一次通过可感知法治教育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过程。检察机关要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出庭公诉等环节中“出实招”,在社区矫正和刑罚执行中“亮硬招”,在助力涉案大学生回归社会重新就业中“谋新招”,努力将司法重心从打击大学生犯罪的后端延展到预防的前端。

三、搭建大学生创就业犯罪多维度诉源治理之桥

扎实有效做好大学生创就业犯罪预防工作,必须坚持溯源导向、综合治理思维与标本兼治逻辑,凝聚多方合力,共同筑牢大学生创就业法治“防火墙”。要持续在法治护航大学生创就业中积极“防治未病”。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奋力“跑在问题治理的前面”,促进治罪与治理、监督与维权相结合,综合运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制度机制,以依法监督的“我管”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的“都管”,不断强化对大学生创就业犯罪的全链条防控。一是持续在法治护航大学生创就业中落实“枫桥经验”。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服务保障大学生创就业中,“枫桥经验”蕴含的社会和谐思想、矛盾化解理念历久弥新。二是持续在法治护航大学生创就业中合作“护促共赢”。第一次创就业是大学生独立步入社会所要上好的“第一课”,需要企业、高校、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协力配合,也需要大学生自身明晰法律禁区与红线。检察机关应进一步探索形成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和就业法治护航联盟,通过法治理念迭代升级,拓展多元保护模式,帮助大学生走稳职场第一步。

选自《平安校园》2023.5(总第258期)

(责任编辑:bianji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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