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生周刊

微信
微博
微博|微信

扫一扫,用微信浏览

|客户端
平安校园人民日报全媒体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平安校园

学生在校安全事故谁之责

基于法律视角谈学生在校伤害事故

来源:《平安校园》杂志2024-12-17 15:32:59

近年来,学生在校受到人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可是,有些学校管理人员及教育工作者对这些事件的应对仍然缺乏清楚的法理认识。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人身伤害案例进行分析阐述,以期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提供明确思路。

一、案例简述

李明系某校六年级学生,课间活动时在操场和同学打闹,在班主任李某多次批评教育后,依旧我行我素。李明在追逐打闹过程中向教室奔跑,同正往教室外走的本班学生陈军发生了剧烈碰撞,陈军即刻仰面倒地。学校立即把陈军送往附近的二级医院,并联系了李明、陈军家长,然后报告了教育局。经过检查,陈军被确诊为胳膊关节处骨折,事后三周未能上学,相关医疗费用共计800余元。陈军家长找到学校,要求学校协调赔偿学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

该案例是一起学生在校受到人身伤害的典型案例。陈军骨折主要是由李明向教室奔跑与其发生碰撞造成的,我们可以从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出发,阐明李明、陈军及学校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应根据伤害发生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责任承担者,而不应单纯判定学生在校发生事故均由校方承担责任。只有依法、依规才能更好地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二、案例分析

处理学生在校人身伤害事故的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 13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一)基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案例中陈军受伤后,学校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立即把陈军送往附近的二级医院进行救护,处理妥当,没有延误学生的救治,并及时联系双方家长,报告教育局,无不当行为。

(二)基于民法典的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中陈军、李明年龄均为11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经查李明也无任何精神类疾病。

陈军在校受伤的原因是李明向教室奔跑与其发生碰撞,李明为学校以外的“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应由李明承担侵权责任。学生陈军受伤前,班主任李某曾多次对李明批评教育,但该生并未停止打闹,最终导致伤害事件的发生;学生陈军向教室外正常行走,无不当行为,不应承担责任;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基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案例分析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学校和学生各自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其中第九条规定了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第十条规定了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情况:“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案例中,李明课间活动时在操场上和同学打闹,班主任李某发现后对其多次批评教育,但李明仍不改正,从而导致伤害事件发生。班主任已代表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学生李明违反学校纪律,同时作为11周岁学生应当知道“疯狂在教室奔跑”具有危险性,且经班主任批评教育后仍不听劝,造成陈军受伤。

因此,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李明是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依法承担事故的责任;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责任,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陈军无不当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案例反思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例学生在校伤害事故中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但学校也应在校园安全方面作出深刻反思。

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规定,学生在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因此,若未按程序开展救护、通知家长,或延误救护,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相关条文多次强调,学校或教师在伤害事故发生前“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在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学校及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要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切实落实管理责任,且要做到能提供相关证明,以证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简言之,学校要消除安全保卫、设施设备、学生管理等方面的隐患,就要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要及时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尽可能避免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发生。

在此学生伤害案例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事故赔偿责任,但是学校在未成年学生的保护中应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因此,学校应特别注意在校期间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组织管理,加强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为师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四、案例启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学生在校伤害事故重在防范,学校应重点从制度建设、学生管理、安全教育、设施管理等方面加强安全事故的预防。

(一)加强制度建设

学校应建立并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使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有规可依、有制可循。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第一时间发现安全事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伤害。

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学校应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要求,根据岗位分工,明确学校各个教职员工在学生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中的职责分工,压实安全责任。

(二)加强安全教育

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要常态化、制度化。要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制度,坚持将安全教育融入课堂教学中,加强学生在校活动安全教育,重视学生在校意外事故及安全事故的防范。通过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突发事件自护自救能力。

(三)加强安全管理

学校加强校舍管理,重在加强校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尤其要重视重点部位的排查,如学校楼房、卫生间、围墙、体育器械、实验室、食堂的水电暖等设施,针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切实消除隐患。同时还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安全提醒,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重点时段学生活动的监管,尤其加强课间、放学、体育活动、集体活动、大型活动等时段的学生安全管理,对危险行为立即制止,避免伤害事故发生。

(胡雷  作者单位: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西街小学)

选自《平安校园》杂志2023.06(总第259期)

(责任编辑:曹香凤)

合作单位

友情链接

民生网新闻热线:010-65363346  010-65363014        投稿邮箱:msweekly@sina.com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5363027        举报邮箱:msweekly@sina.com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2254号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80029    |    京ICP备10053091号-5    |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民生周刊》杂志社有限公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