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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防线

来源:《平安校园》杂志2024-12-23 18:31:37

本刊记者    狐若辰

2023年10月16日,国务院公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在我国网络空间监管的法律框架初步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网络保护”专章的立法背景下,《条例》适时出台,对于构建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治理规则体系、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出台背景和总体思路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开始接触和使用互联网。据统计,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79亿,未成年网民规模突破1.91亿。《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是我国出台的首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成长成才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为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一项需要多方协作的综合治理工程,明确各相关方的职责和分工是有效推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前提。为此,《条例》构建了一个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和网络空间监管规律的全方位、多层次的治理机制,即由国家网信部门作为统筹协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各领域的监管实施,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作为协助支撑机构,家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作为教育引导者,网络相关行业组织作为自律规范者,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作为监督引导者,共同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坚持社会共治,明确各相关方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坚持立法协同,处理好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并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实践中成熟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

关于网络信息内容规范,《条例》作出了哪些规定?

《条例》设置专章规范网络信息内容,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信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未成年人家国情怀和良好品德的信息,以及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的信息等。

二是加强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规范。这些信息包括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内容的信息。同时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这类信息。

三是加强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规范。这类信息主要包括: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类别的信息。同时明确,这类信息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重点环节呈现。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上述信息。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若发现上述信息未做显著提示的,应当要求作出提示,否则将对该信息作出传输限制。

四是细化对在线教育的管理。要求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

关于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欺凌防治机制,《条例》中有哪些规定?

网络欺凌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完善网络欺凌防治机制。

《条例》以专章形式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予以规定,由此构建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引领,以《条例》为核心,以《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等规范为补充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体系。

《条例》明确,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直播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机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请求行使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权利,拒绝请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工作人员访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过相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条例》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每年就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情况进行合规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及时报告网信等部门。2023年8月,网信办在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处理超过100万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则应每二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条例》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年度合规审计的要求未区分个人信息处理者类型,可以理解是对于涉及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企业未来制定合规审计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条例》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强化对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当事人的保护。

关于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未成年人处在成长成才的关键时期,其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不强,《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并立足实践经验从制度层面对此予以回应。

第一,《条例》自下而上,全方位就各主体的责任进行明确。具体而言,承接《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条例》细化补充了学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加强教育、引导的责任,并进一步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并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此外,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定期开展宣传与监督检查,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就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相关问题开展研究,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防治工作。

第二,针对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网络沉迷重灾区,《条例》进行强化规制,系统整合此前散见于各规范的要求。《条例》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依法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并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采取措施预防、制止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宣传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的网络活动。其中,针对网络游戏沉迷,《条例》在细化《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真实身份验证及适龄提示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租售服务等。

第三,《条例》回应社会关切,强调防治手段的正当性。《条例》强调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虐待、胁迫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加以干预,旨在避免过去曾出现的以“防治未成年人网络沉迷”为名,实则通过人身自由限制等方式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现象的再次发生。

针对未成年人网络非理性消费,《条例》如何规定?

针对未成年人在网络上非理性消费的问题,《条例》明确,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的特点,坚持融合、友好、实用、有效的原则,设置未成年人模式,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国家新闻出版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消费上限等管理规定。

《条例》中对不同主体设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条例》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始终。一方面,《条例》明确要求规范未成年人外部网络环境、提升未成年人自身网络素养,构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良好生态;另一方面,《条例》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从法律惩戒层面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底线保障。

《条例》强调通过学校素质教育,监护人的教育、示范、引导、监督,公益性上网服务的建设,以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其他未成年人专用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与使用等方式,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上网习惯。与此同时,《条例》鼓励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及人才培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正向激励社会各界参与贡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共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良好生态。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涵盖政府部门、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监护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等全方面的责任主体,并对单位主体普遍以“双罚”(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规制。与此同时,《条例》设定了多种处罚手段,除常见行政处罚(包括最高可能处以高达5000万元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的罚款)外,还规定了禁业等处罚形式。

例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如违反《条例》,受到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同类网络产品和服务业务。

未成年人在运用网络便利和丰富学习与生活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风险。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是网络空间治理的一项重点任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出台,体现了党和国家抓未来、抓重点、抓方向、抓长远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理念,回应了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关切,强化了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

选自《平安校园》2023.12(总第265期)

(责任编辑:曹香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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