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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 “民转刑”案件的现状及防控建议

来源:民生与法2015-11-10 09:28:50 法理 案件 现状

旺娜

所谓“民转刑”案件是指因矛盾升级或处理不当,由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诱发或转化而成的刑事案件。近年来,“民转刑”案件在刑事发案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社会治安中的一个新情况,这不仅直接危及公民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结合刑事检察工作实际,笔者对“民转刑”案件的现状及对策浅析如下:

“民转刑”案件特点

通过对近三年我院办理的“民转刑”案件分析,可以看出,案件呈现出犯罪数量呈明显增长趋势,且罪名多集中在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除此之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诱因简单。从原民事纠纷的性质来看,“民转刑”案件主要可以分为婚姻家庭矛盾型、邻里关系矛盾型、土地争议矛盾型、债权债务矛盾型、其他琐事纠纷型等。

“民转刑”案件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积怨一般并不大,当事人之间常常是因为一句话、一块地、一束阳光等小事而埋下祸根,这些纠纷原本可以通过心平气和的协商或者民事途径解决。但终因处置不及时,矛盾日积月累,逐渐升级,在特定条件下引发情绪的激化,作案人员会在瞬间丧失理智。

2.涉及人员多。在纠纷发生过程中,当事人常常呼亲唤友、群体出动,形成户斗、群斗,成为导致多人受伤的群体性事件。如吴某、梁某故意伤害案。

早在几年前,梁某以80万元价格购买吴某位于栾城县308国道路边的一块地,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证。随着近几年土地价格的飞涨,此地块已价值翻番。梁某要求去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明,而吴某断然否认已将土地卖给梁某,称只是“租用”,双方为此一直矛盾重重。

2013年5月22日,双方为此地的过路问题又一次争吵,梁某夫妇和吴某兄弟发生打架,梁某手持菜刀将吴某的兄弟吴某某砍伤,吴某手持自制砍刀将梁某的妻子于某打伤,吴某、梁某本人也均受伤。经鉴定,双方家人两轻伤、两轻微伤。

3.双方当事人系亲属关系。主要是因为婚姻家庭矛盾、土地纠纷等引起的故意伤害案。如赵某故意杀人案,仅仅因为家庭纠纷,赵某将自己的丈夫残忍杀害。

4.犯罪主体三高一低。以审查起诉的案件为例,犯罪主体中农村人员比例高、男性比例高、青年比例高,但文化水平低,普遍在初中以下文化水平。这些因素导致主体在矛盾升级时容易冲动丧失理智。如张某故意伤害案。2012年12月23日,张某等十来个工人到栾城县朱家庄小学院内向贾某讨要工资,双方发生口角,贾某打电话叫来王某等人帮忙,后王某与张某相互厮打起来,张某用小刀将王某扎伤。张某等人本是弱势群体,本该合法索要欠款,却因一时冲动,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5.后果严重。与过去拳头加木棍的伤害方式相比,当今作案人员在实施伤害时往往不择手段、不计后果,大都动用菜刀、斧头等凶器,造成严重伤亡后果。如杨某故意伤害案,因为土地纷争,杨某挥刀伤人,造成两重伤一轻伤的严重后果。

“民转刑”案件的成因

从内外两个方面看,导致“民转刑”案件易发多发的因素有:

1.当事人因素。一方面是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不善于或根本不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动辄耍狠斗蛮,铤而走险。

另一方面就是受不良风气或自身性格影响,知法而不守法,遇事以自我为中心,睚眦必较,易以极端方式发泄不良情绪。

2.外界防控因素。民事矛盾一般发生在基层,发酵于小事,包括调解组织、村委会、治保会等在内的基层组织属于防控“民转刑”案件的第一道防线。

但实际中很多基层村干部对微小纠纷重视不够、认识不足,认为吵架斗嘴是经常发生的事,不值得大惊小怪,调解不及时,或者因为家族势力等原因不能公正处理问题,因而对出现的纠纷不愿管、不敢管。

再者有的地方基层调解力量薄弱,执法调解人员大多身兼数职,对农村基层矛盾调解无暇顾及。这都易使矛盾越积越深、愈演愈烈,进而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

“民转刑”案件防控机制建设经验及意见

针对以上特点和因素,结合新刑诉法,我院办理“民转刑”案件的主要做法有:

首先,预防为先。借助涉农检察工作队平台,利用县、乡、村三级检察网络,坚持宣传及时、接访及时、调处及时、查办及时,做好法制宣传和矛盾化解工作,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预防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其次,宽严相济。对手段残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符合逮捕条件的即坚持快捕快诉,从重从快处理,以强大的威慑作用最大限度的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但对轻微“民转刑”案件,则以宽为主,加强行政、经济等各种有效手段的运用,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坚决不捕。

然次,加强调解。主要是针对轻微“民转刑”案件,降低“民转刑”案件进入公诉程序的比例和刑事诉讼的成本。这也是近些年我院处理“民转刑”案件的主要经验做法。因调解成功,轻微“民转刑”案件多做不捕不诉处理。再次,注重回访。逮捕后或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后,若因成功刑事和解或其他原因证据发生变化。则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刑事和解成功不捕的,也及时回访,保证真正消除矛盾纠纷。

此外,从法律和制度层面,笔者对“民转刑”案件防控机制建议如下:

1.加强文化道德建设和普法教育,提高公民法制观念

在全民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思想道德水平。特别是在农村加大普法教育的力度,重点是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纠正干部群众中存在的“有法不知道、知道不执行”的现象,树立司法机关的法制权威,引导群众出现纠纷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减少因不适合的私力救济而导致突发性刑事案件的发生。

2.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健全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制度

村委会、治保会等基层组织在村民间发生矛盾纠纷时应克服互相推诿的作风,及早进行调处,使矛盾在升级前得到及时解决,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深化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发挥调解组织的民间性、自治性、及时性的优势,建立初次调解负责制和调解回访制度,注重调解落到实效。

3.落实责任、整合资源,加强综合治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民转刑”案件的危害性有充分认识,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把做好农村矛盾纠纷排调工作真正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区、乡镇(办事处)、村(社区)、组四级情报信息网络,认真组织排查和化解本辖区、本部门存在的矛盾纠纷。

特别要贯彻以防为主的原则,严格实行矛盾纠纷报告制和责任解决制,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确保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减少和杜绝“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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