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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看点、两大遗憾、两大“拦路虎”

来源:民生网2016-01-12 16:02:04 拦路虎 看点

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反家暴法》有哪些看点和遗憾?为此,《民生周刊》全媒体记者进行了相关的梳理,总结出了以下八大看点和两大遗憾以及将要面临的两大“拦路虎”

八大看点

看点一:今后轻微家暴有人管

《反家暴法》主要要管的家庭暴力属于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其实是没达到《刑法》中的虐待罪、遗弃罪、甚至连《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处罚都够不上。严重的家庭暴力其实是有法律管的,1950年《婚姻法》就有禁止虐待遗弃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殴打他人、虐待家庭成员的处罚条款,《刑法》中也有相应的虐待罪、遗弃罪、伤害罪、杀人罪。

家庭暴力是反复发生、具有周期性,甚至是一次比一次严重,所以遇到第一次暴力时,要做的事就是马上说不,一定要表示反抗。

看点二:身体和精神暴力都属于家暴

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看点三:未婚共同生活也适用反家暴法

恋爱、未婚的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算不算家暴?2014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了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这份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指出,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则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看点四: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反家暴法》里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出发点是家庭自治。只有当家庭无法自治,公权力才会介入。在反家暴上,国家是你的后盾,全社会都有责任帮你,看到家庭暴力都要制止、采取各种方法救助受害者。但是作为个人,你有责任首先把家庭事务处理好。

看点五:《反家暴法》使家暴举证更容易

新出台的反家暴法草案中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按照《反家暴法》第二十条的证据规则,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是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说明家庭暴力事实,在诉讼中会被法庭采信。

看点六:受害人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在多地制定的反家暴条例或规定中,都提到了“人身安全保护”,总结地方经验,反家暴法草案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该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且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

看点七:弱势群体遭受家暴 受特殊保护

针对老幼病残孕等家庭暴力中的弱势群体,草案强调,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草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看点八:公安和民政可紧急带离受害人并安置

草案引入了国外“紧急带离”制度,增加一条新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临时庇护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两大遗憾:性暴力未明确写入 庇护没构成制度

遗憾一:性暴力未明确写入 

国际社会公认的家庭暴力形式包括四种,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其实很多最后以暴制暴的女性对遭受的性暴力难以说出口。身体上有伤害可以给人看看,但性暴力无法说不出口。

遗憾二:庇护没构成制度

对受害者的庇护,写得还不够完整。我们现在规定的临时庇护所,只是提供一个临时生活的场所和临时生活帮助,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受害人的问题。在国外,庇护是一套完整的制度,还会有法律援助、心理辅导,关键是培训受害者回归社会的能力。很多人遭受家暴不愿离婚,是因为她们没有谋生能力,那庇护所就培训你谋生的能力,让你能重新回归社会。

两大“拦路虎”:犯罪事实“发现难”和法律条文“执行难”

我国的反家暴法治化建设虽然进行多年,传统的社会观念、不完备的法律体系、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等问题仍困扰着反家暴工作实践。

平均35次家暴后才报警,犯罪事实“发现难”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2015年7月在全国反家暴联动机制南宁试点启动仪式上透露,在我国,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会选择报警。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反家暴法中这样写道。然而现实中,“家暴就是家务事”的观念仍非常流行。武汉市妇联权益部部长丁莉表示,自己在家庭暴力调解工作中,时常能听到当事人持有类似论调。一方面,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受传统观念影响,没想过借助法律手段维权;另一方面,邻居、亲友等家庭暴力案件的知情人,也往往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不愿多管“闲事”。

权责不明确,协调不畅通,法律条文“执行难”

当家暴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是否就意味着受害人的权益能得到及时维护呢?

在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一大亮点。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保护家暴受害人安全的民事强制措施,我国自2008年开始试点。然而据最高法2014年的通报,自2008年以来,全国试点法院共发出500余份人身安全裁定,与报告的家暴数量形成鲜明对比。有专家指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遇冷”,和目前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不够明确,影响执行效果有关。

反家暴法对此做出了进一步明确。第三十二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问题体现了反家暴工作的复杂性。丁莉坦言,家庭暴力的处置涉及到公安、法院和妇联等多个部门,但现行法律对各部门的权责规定还不够细化,相关部门如何联动也没有具体的流程规范,这对反家暴的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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