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益时报2016-03-17 15:44:06 委员 代表 建议
就业歧视的情况可谓五花八门,“985”“211”高校毕业、宗教信仰、户籍甚至相貌都有可能成为用人单位将应征者拒之门外的理由。这其中,性别歧视已成为就业歧视的重灾区。例如上文提到的关于小陈因着装问题被辞退。参与此案件的黄沙律师表示,希望这个案件可以让企业更加注重员工的实际工作能力,而不是歧视与自己不一样性倾向、性别表达及性别认同的人。
“性少数群体在国内面临诸多歧视,在就业过程中,跨性别者常因其性别表达不符合主流性别规范、同性恋者常因其性倾向被曝光而遭受包括取笑、不能升迁、辞退等歧视。”公益机构同志平等权益促进会负责人彭燕辉介绍说:“我国目前还没有基于性别、性倾向的反歧视法律,性少数群体免遭歧视的法律保障需要尽快出台。”
彭燕辉说的这部法律就是《反就业歧视法》。2015年两会期间,孙晓梅、高莉等几十名人大代表提出《反就业歧视法》立法建议,并顺利进入人大立法讨论程序中。今年两会,有超过30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反就业歧视法(专家意见稿)》,其中就包含了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及性别表达的反歧视条款。两会也将进一步讨论该法立法可行性。
虽然我国《宪法》中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女性平等就业权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在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妇联副主席高莉看来,这些规定仍过于“原则抽象、主题不清,责任不明”。而相对来说,有些国家的相关法规就比较健全,如:美国有《雇佣年龄歧视法》《公平就业机会法》《怀孕歧视法》,日本有《雇佣机会平等法》,爱尔兰有《就业平等法》等。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参与起草了《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建议稿专门就“就业歧视”的概念给出了定义,即“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与工作能力和职业的内在需要不相关的因素,在就业中做出区别对待,从而取消或损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行为。”“不相关的因素”主要包括性别、生育状况、残障、身份、户籍、学历,也包括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及性倾向等内容。此外,建议稿也对就业歧视的情形进行了相关的说明,例如直接歧视、间接歧视、骚扰等等。孙晓梅介绍,去年两会提交的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议案已被人社部列为重点工作目标。全国人大财经委也表态,同意议案提出的意见,认为反就业歧视确有立法必要,并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起草,待草案成熟时,争取补充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今后的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