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网2017-09-08 10:34:09 一地 郑州 官员 项目
近日,河南中豫新型城镇化置业有限公司(前身为河南中豫新型城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豫公司”)股东高志国向《法律与生活》杂志社反映情况称:其投资参与的中豫置业公司郑州金水区“桑园城中村改造项目”,遭遇公司其他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利用重庆银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银桥”)与中豫置业股东交叉身份恶意侵占和非法转卖,致使该城中村改造项目多年来停顿不前,286户村民至今无法安置。同时,高志国本人亦遭受巨大的经济财产损失。
9月初,围绕投诉人所反映的情况,记者来到实地进行调查采访,投诉人高志国向记者讲述了这起离奇的侵权往事。
回顾:入股中豫置业
2013年9月间,高志国经亲属介绍,结识了重庆银桥公司的刘某,一段时间熟络以后,刘某便与高志国商谈起合作开发郑州市金水区“桑园”城中村改造项目。“这是我噩梦的开始,当时刘某告诉我‘桑园’项目能获利十几个亿,再加上是我亲属介绍的朋友,我便欣然同意加入了该项目。”高志国说。
经过协商,高志国于2013年9月2日,与重庆银桥公司法人白某、中豫置业法人杨某共同签署了关于中豫公司郑州金水区“桑园”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合作协议》。
2013年10月19日,中豫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杨某将其持有的13%股份,白某将其持有的17%股份自愿转让给高志国。随后高志国分别与白某、杨某在郑州市工商局办理签署了《中豫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据高志国介绍,一切法定程序办理完之后,按照协议约定,我多方筹措资金四千多万元注入了中豫公司,成为股东。“因为我在全国各地的生意比较多,所以没有参与实际的经营,只是派出了主管会计、财务总监及副总李峰进驻公司进行监管。”
起底:“桑园”项目被指监管不力
“桑园”城中村改造项目属地在郑州,它与远在重庆的银桥公司又有什么关系呢?高志国告诉记者,重庆银桥公司(时任法人:白某)于2013年6月与郑州市金水区马李庄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桑园)城中村及连片改造项目指挥部签署了《金水区马李庄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桑园)城中村及连片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所以,重庆银桥公司是以开发商的角色进入该项目的,按照该《协议》第三条第六款约定,乙方重庆银桥公司需在当地成立“桑园”项目的新公司,用以拨付各种经费。2013年8月6日,中豫公司针对该项目注册成立,成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
高志国说:“我是2013年9月份介入该项目,之前的来龙去脉是后期才了解到的。重庆银桥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没有开发资质,而按照郑州房地产市场的要求,外省到本省开发房地产项目,必须要有一级资质。这种情况下,重庆银桥公司能拿到‘桑园’项目,是与监管单位的一路绿灯分不开的。当时主管桑园项目的指挥长是时任金水区副区长张某,该项目顺风顺水地进入和后期的肆意转卖,与项目指挥部的监管都有着莫大的关系。”
事起:项目缩水,投资款被转移
据高志国介绍,其成为中豫公司股东后的2013年10月到2014年3月间,中豫公司分别与项目指挥部、金水区马李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海韵商务酒店、中环商务酒店等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委托等协议书。“2014年4月,根据重庆银桥公司和项目指挥部签订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重庆银桥公司将‘桑园’城改项目的一切事物全权委托中豫公司处理,并出具了《情况说明》。”
高志国告诉《法律与生活》 记者:“整个项目的资金投入、拨付,都是中豫公司对接,《情况说明》的出具,更证明实施‘桑园’项目的法律主体为中豫公司,一切都看似那么理所当然地在顺利推进。同年5月,中豫公司增资到五千万,依据股权分配,我个人足额现金缴纳一千五百万元。”
谈及“桑园”城改项目,高志国始终认为它的可操作性特别强,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014年6月,高志国发现重庆银桥公司和桑园项目指挥部签订的《框架合作协议》中,签订的开发土地是309亩,可实际开发的土地却只有207亩。“在此期间,白某和杨某安排现金会计,把大笔资金直接转出到其它没有业务关联的公司账户上,使我派出的财务会计和副总形同虚设。鉴于这种情况,为防止投资款进一步外流,我将公司账目控制了起来。”
高志国告诉记者:“此事件发生后,公司股东间的战火呈愈演愈烈之势。这时候重庆银桥公司的实际幕后控制人赵某出现了。”
2014年7月22日,中豫公司召开了股东会议,刘某、赵某、高志国出席了该次会议(刘某、赵某受白某、杨某委托)。会议通过了高志国提出的退出机制,转让其30%股份,股本金及溢价共计六千万元,赵某同意购买,如果不购买股份,则对中豫公司打包转让,约定成本为一亿一千万,最低转让价为两亿两千万元人民币。
高志国介绍道:“刘某和赵某是重庆银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次开会也是受白某和杨某的委托前来的,不仅如此,他们还是近亲属关席。”
对此高志国总结道:“这个项目缩水异常严重,刚开始说是309亩地,可实际却变成了207亩地,这使得项目收益率大大降低;其二,杨、白二人还恶意侵占了我投给公司的项目款。“
报案:公安机关未予立案
据高志国介绍,“中豫公司大额出账,需要有我派出的主管会计和财务总监的签名才行,不成想他们居然冒用我的签名。更为严重的是,我将公司的公章及营业执照控制起来后,杨某竟然利用其法人的身份,重新私刻公章,在工商部门又重新办理了营业执照,继续与白某、刘某、赵某等人串联,挪用公司资金,到目前为止尚有5000多万元没有追回。”
2015年1月27日,高志国正式向郑州市公安机关报案,控告杨某、白某、赵某、刘某涉嫌犯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
“我方将杨某、白某冒用签名,私刻公章,非法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的证据形成《中豫公司高志国向公安机关呈报的证据汇编》送至公安机关后,金水区经侦支队在未调查的情况下,居然说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建议走司法程序。”高志国质问道:“不予立案,为什么不给报案人《不予立案通知书》呢?”
侵权:“桑园”项目遭遇转卖
高志国在郑州市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后,金水区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办案人员开始了初查,然而,事情仍在进一步恶化。
“2015年5月15日,中豫公司杨某、白某伙同重庆银桥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刘某等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瞒着我与豫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桑园1.8亿元的《地产项目收购(转让)合同书》,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股东权益。”高志国强调。
据悉,为了进一步控制被侵害的事实,高志国以中豫公司的名义于2015年6月11日向金水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中豫公司是桑园项目唯一合法开发主体的《情况说明》,但一直未得到有效回应。
高志国说:“在这期间,我方又将中豫公司股东被侵权导致项目停滞不前一事反馈给金水区主要领导及区城改办领导,也曾多次联系项目指挥部张某,很可惜,事情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而张某更是避而不见。”
据了解,2015年8月,高志国分别向各级纪委及网上实名举报金水区人大副主任、原金水区副区长、桑园城改办项目主任张某涉嫌贪腐,接受企业宴请和旅游等违法违纪行为,后张某开始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9月25日,杨某、白某将高志国、中豫公司诉致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认定解除《合作协议》有效,返还杨某、白某二人的30%股份,并赔偿原告100万元损失。
对此高志国回应道:“由于我一直在公安机关申诉,请求立案调查他们,所以他们为了混淆是非,故意跟我打经济纠纷的诉讼,目的就是把刑事案件转变为经济纠纷。因为我长居北京,就对该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后改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高志国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挽回经济损失,不曾想,重庆银桥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又与开封市兰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河南永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桑园2亿元的《地产项目收购(转让)合同书》。”
项目遭到第二次转卖。据悉,该次转卖,受害者不仅仅是高志国,第一次转卖合同签订方豫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同样也成为了受害者,他们的项目转让预付款几千万元至今未能追回。
诉讼:投诉人遭遇窘境
“我最对不起的就是我的妻子和孩子,让他们跟我受苦了,原本非常好的日子,因为这么一个轻率的决定,导致我家财散尽。”高志国说,他目前最大的难题不仅仅是投资款无法追回,更让其担心的,是投资时从朋友处筹集来的借款无法偿还。
2015年11月23日,债权人窦卫星将高志国起诉至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追加中豫公司、重庆银桥公司为第三人,诉求被告高志国偿还借款本金5400万及利息共计6033万元。
对此高志国很淡定,他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我的资产和投资款都已经被对方给卷走了,现在确实无力偿还。另外当时我跟窦卫星借款时,是用我30%的股份作为质押的,而这30%股份增资实缴额为1500万元,鹤壁市中院属于超标的查封,这个严重侵害了中豫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
据悉,该案一审判决高志国偿还原告窦卫星本金及利息603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等相应费用。高志国不服一审判决,提出超标的异议,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高志国告诉记者:“当你的权益被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我相信法律可以惩治犯罪!”
2016年3月16日,高志国将中豫公司、白某、杨某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投资款4086.86万元并支付利息5472147.97元(至2016年3月7日),共计46340747.97元;请求三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房租2047437元及利息74048.97元(至2016年3月7日),共计2121485.97元。
据悉,由于该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中止了该案的审理。
2016年5月17日,高志国又将重庆银桥公司、重庆银桥河南分公司、白某、杨某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重庆银桥公司及其分公司将项目转让价款2.2亿元支付给中豫公司;请求被告杨某、白某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重庆银桥公司以涉案单位及人员不在河南郑州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杨某、白某诉高志国及第三人中豫公司案,经过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下达《(2017)豫0103民初584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杨某、白某解除《合作协议》有效,返还杨、白二人的股份,并赔偿原告100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
高志国诉重庆银桥公司、重庆银桥河南分公司、白某、杨某返还项目转让款2.2亿元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下达【(2017)最高法民辖终2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重庆银桥公司管辖权异议。
截至目前,该案的诉讼还在持续中。
调查:桑园项目至今“零”手续
金水区“桑园”城改项目从2013年启动,2014年实施拆迁以来,已经四年有余,而马李庄村桑园282户村民至今无法回迁,这其中有中豫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项目遭到多次转卖而影响施工进度外,还有哪些更深层次的原因呢?
记者在郑州市国土局和建设局了解到,“桑园”城改项目从拆迁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登记手续,也没有查看到任何项目申办程序。
随后记者在郑州市规划委了解到,金水区马李庄村(桑园)城改项目于2014年3月到4月间刚刚做过批前公示。
据郑州市规划委土地利用处工作人员介绍,正常来讲房地产项目先要办理用地规划,然后再办理土地手续,之后是建设规划,最后才能办理施工许可,而“桑园”项目目前只是在用地规划环节办理了第一步。
据了解,“桑园”城改项目目前的开发商是河南中永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开封市永恒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国内某大型地产公司联合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律与生活》 记者来到“桑园”城改项目工地,见到工人们正在“低调”施工,而该项目至今尚未取得任何行政审批手续。
金水区两级城改办:零回应
围绕了解到的情况,记者来到金水区城改办。当记者提出采访来意后,该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领导正在开会,对于记者朋友需要采访的内容,我们建议你们还是去属地管理的项目指挥办去了解,我们这里只是负责协调,具体工作还是他们那边干,具体的情况我们这边也不是很了解。”
记者来到“桑园”城改项目指挥部,该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以“现在我们这里没有领导主持工作,你们所要了解的情况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回事,接受媒体采访需经领导批准”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金水区人大:涉事官员失联
“桑园”项目最初的招商引资和监管,都与该项目指挥部是分不开的,而该项目当时的指挥长即是时任金水区副区长,现任金水区人大副主任张某。对于张某,自接受组织调查以后就从未在工作场合露过面,金水区各政府部门间流传着诸多张某被调查的版本,有的说被纪委带走了,有的说被有关领导雪藏了。但可以证实的是,张某已经很久没到单位上班了。
据金水区人大一位工作多年的保安讲:“我们都认识张某,他已经好久没来单位了。”
记者在金水区人大办公室处获悉,张某没别的问题,是因为生病请病假才没有来单位上班。
当记者提出需要亲自跟张某对接时,金水区人大办公室工作人员曾试图联系张某,却也未能取得联系。
随后,记者从郑州市纪委某内部工作人员处获悉,张某因为接受企业宴请,经调查,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但就张某目前的状态与行踪,却未予告知。
最后经多方打听,记者来到了郑州东区某小区,在张某居住的小区进行了暗访。据熟悉张某的人士讲,“已经好久看不到张某了,听说是被一家房地产公司举报,被纪委带走了。”
记者试图了解更多关于张某的状况,但是大多数人都闭口不谈,关于张某真实的状态与行踪,记者经多方努力还是未能求证。
“桑园”城改项目的招商引资,多次转让,随着张某的失联,也一并成了未解之谜。
金水区经侦支队:未接到采访通知
据高志国反映,该案中白某和杨某等人非法转移投资款以及私刻公章,是明显的刑事犯罪,可公安机关却迟迟未予立案。带着问题,记者来到了郑州市公安局,将高志国的遭遇以及报案材料反馈给了该局政治处张处长。张处长表示:“具体的情况需要跟基层办案单位沟通后才能回复给媒体。”
经过一段时间等待以后,张处长回复记者说:“经过与金水区经侦支队了解,那边反馈说当事人报案之后,办案人员即展开了调查,经过调查之后办案人员发现该案证据不足,所以未予立案。”
记者追问:“这个案子不予立案的依据在哪里呢,不立案为什么没有‘不予立案通知书’呢?”
张处长回答道:“这个具体环节我不太清楚,您直接去金水区经侦支队问他们李队长一声就清楚了。”
随后记者来到金水区经侦支队,李队长以未接到上级通知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截至发稿,“桑园”城改项目安置房部分已经启动施工,该项目的新东家正在补办相应手续,但是,高志国的投资款和项目却实实在在地被转移了。
关于高志国被侵权一案,本社将对事态发展保持关注。(《法律与生活》 深度报道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