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周刊记者 于海军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抽检在保障公众健康、规范市场秩序、提升行业水平和提供决策依据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双随机、一公开”(在市场监管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模式自2015年全面推行以来,在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率、强化社会共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江南大学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研究院和食品安全与国家战略治理实验室联合组成的课题组近期调查发现,2019年至2024年,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开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信息公开渠道不统一、信息公开形式混乱、信息公开内容中缺少重要元素、信息公开过程中漏发与集中补发现象等。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开存在突出问题
江南大学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研究院首席专家、院长吴林海介绍,通过数据研究发现,全国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或政府官方网站,在2019年至2024年间公开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存在四大突出问题。
一、信息公开渠道不统一,公众查找极为困难。如北京市东城区和石景山区,两区虽同属于北京市辖区,但抽检信息公开栏目大相径庭。东城区公开于区政府官网的“政务公开—机构导航—区政府组成部门—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栏目中。而石景山区则公开于区政府网站的“政务公开—政府部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公示—行政执法过程与结果信息—其他行政执法过程与结果”栏目中。这种现象并非个例,在青海等多个省份也有出现。
顾客在北京某超市内挑选蔬菜。(图/于海军)
一些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的抽检信息分类混乱,甚至张冠李戴。例如,北京市通州区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重大民生信息”栏目下,存在“食品安全”和“食品药品监管”两个子栏目,但均未发现抽检信息,经进一步查找,通州区将抽检信息公开于“政务公开—通知公告”中,且其中混杂大量其他信息。
二、信息公开形式混乱,影响抽检信息公开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采用结构化电子表格规范文本公开抽检不合格信息。而省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信息以网页、Word、PDF、图片等方式公开抽检信息的不在少数。如江苏省丹阳市信息采用图片文本公开;山西省盂县以PDF与图片文本混用方式公开;广东省南澳县将网页和电子表格图片文本方式混用。还有个别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用手写内容拍照截图文本公开抽检信息。
三、信息公开内容中缺少重要元素,信息错误与内容不清晰并存,影响信息可获取性和可读性。如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2023年第2期抽检信息的公告中,仅公开了被检测食品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以及检验结论,而不合格项目、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等均未进行公开。还有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公开的抽检信息存在明显错误或模糊不清,如广东省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的2022年第5期抽检信息中存在三列数据填写错位。
四、信息公开存在漏发与集中补发现象,抽检信息公开滞后影响预警性。截至2025年5月15日,在全国2849个公开抽检信息的市场监管局中,分别有636个、170个、173个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在3—6个月内、6—12个月间、超过12个月未更新公开抽检信息,占比分别为22.32%、5.96%、6.07%。部分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集中补发的异常现象,将多个时段的抽检信息一次性打包集中公开。以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为例,榆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2023年度3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集中公开于当年的11月21日,且“集中补发”现象在2024年仍未得到改善。这种状况在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同样存在,仙居县将2024年第7、8、9期抽检信息通告集中公开于当年的11月13日。
课题组所作的上述研究,范围覆盖了全国所有省级、设区市与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所在地人民政府)。
信息公开的规范、监督及统筹分析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民生周刊记者在梳理相关法律法规时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开均有严格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商标、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不合格项目,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地址,以及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通过本单位网站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吴林海指出,从前述诸多案例可以看出,目前各地公开的抽检信息存在不规范、数据滞后、内容不完整、查找困难等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并非专业性、技术性难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应将其视为烦琐的事务性工作、可有可无的重复性任务。
“这一系列问题暴露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抽检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且市场监管系统没有健全的监督与纠错机制。”吴林海说。
顾客正在查看商品信息。(图/于海军)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工程院院士、食品安全领域专家陈卫在接受民生周刊记者采访时,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牵头,着眼于推进国家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基于现实性与前瞻性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制修订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政府规章。
第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开专项督查,并建立常态化的督查机制。强化统一的抽检信息公开标准,确保公众能够准确、及时、便捷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挖掘与提升抽检信息系统功能,分析抽检数据,找出共性问题,实现早期预警,提高抽检靶向性,避免资源浪费。
原文刊载于2025年第21期、10月13日出版的《民生周刊》杂志
原标题:《(引题)守护食品安全,筑牢健康防线(主题)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开须提质增效》
(责任编辑: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