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智库|党建引领依法推进乡村治理
来源:民生周刊
2026-01-22 11:00:51

樊建民   潘奕光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为新时代乡村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乡村不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业生产空间,而是承载现代公共服务、法治秩序和基层民主的重要阵地。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是推动乡村高质量发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在实践层面,当前乡村治理在组织体系建设、矛盾纠纷化解、公共服务供给、激励群众参与等方面还存在短板。随着城乡要素流动加快、农民利益诉求日益多元、信息传播方式深刻变化,乡村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都发生了深刻调整。这种复杂形势下,传统的管理办法有时显得力不从心。

中央对“十五五”时期基层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要在统筹发展和安全、增进民生福祉和防范风险、完成当前任务和谋划长远目标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破解这些难题,必须把党的全面领导这一最大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乡村治理向现代化、法治化、智慧化方向发展。

把组织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乡村治理千头万绪,但万变不离其宗,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是定海神针。实践一再证明,哪里的基层党组织坚强有力、功能健全,哪里的乡村治理就井然有序、充满活力。

如何让党的领导在乡村落地生根?关键要从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抓起。近年来,各地推进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改革,有效解决了过去“两个班子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的问题,让村级组织在一个核心领导下高效运转。乡镇党委、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职责边界更加清晰,权力制约更加有力。乡镇党委要把好政治方向、统筹重大事项,同时给予村级组织充分的自主空间。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各地注重把政治素质好、作风务实、群众信任、愿意担当的优秀党员选配到村级班子中。通过常态化培训、实践锻炼、挂职交流等方式,帮助他们学会用法治思维化解矛盾、用发展眼光推动工作。在考核评价上,更加注重群众满意度、矛盾化解成效、集体经济发展质量和廉洁自律表现,引导基层干部把主要精力用在为民办实事上。

党建工作还要向更广的范围拓展。随着乡村产业升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要同步推进党组织在新业态、新领域的覆盖,同时注重培育和吸引优秀人才返乡、留乡,培养一支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和基层治理骨干。在村民小组、自然村、集中安置点、网格单元等基层末梢,合理设置党小组、党员中心户,让党员就在群众身边。这样,组织优势才能真正转化为治理优势、发展优势和服务优势。

用法治为乡村治理提供稳定预期和制度保障

在党的组织体系不断夯实的基础上,还需要用法治为乡村治理提供稳定预期和制度保障。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管理、集体资产运营等重点领域,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细化配套制度,形成可操作、可落地的制度安排。

要健全村级组织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对需要村级组织协助完成的行政事项,列出清单、明确标准,既防止上级把责任简单“甩给基层”造成负担,又避免村级组织“越权行事”侵犯群众利益。这是做好乡村治理的基本前提。

当前乡村治理中最突出的难题,是矛盾纠纷化解。乡村社会矛盾纠纷形态多样,既包括邻里矛盾、婚姻家庭问题等传统类型,也涉及土地流转、工程建设等新情况。“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既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要求,也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目标。

在法治建设更加牢固的同时,还要积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立乡村治理信息管理平台,推进数字乡村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实现村务管理、便民服务、矛盾排查等工作的智慧化,提升治理的精准性和高效性。

同时,村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对农民群众,要结合身边的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要严格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四议两公开”等民主程序,推进村务、党务、财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以群众满意度检验治理成效

乡村治理的最终成效,要看农民群众是否受益、是否认可。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才是衡量乡村治理成效的最终标尺。

公共服务,是群众感受治理温度的第一触点。当前,城乡公共服务差距依然明显,农村在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等方面还有不少短板。要推动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乡村延伸,在县乡村三级合理布局,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等综合阵地,要把政务办理、政策咨询、社会服务等功能集成起来,让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用为了办一件小事就要往县里跑。

民生底线必须兜牢。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困难户,是最容易“掉队”的群体,必须及时纳入监测帮扶范围,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不让一个困难群众被遗忘。农村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制度要落实落细,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这既是责任,更是对初心使命的践行。

评价乡村治理,群众最有发言权。要建立群众参与和满意度评价机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把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列入整改清单,一项一项抓落实、一件一件见成效。只有以群众实际感受为标尺,倒逼治理方式优化、治理能力提升,乡村治理才能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樊建民系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奕光系河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原文刊载于2026年第2期、1月19日出版的《民生周刊》杂志

(责任编辑:李菁)